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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封开发布)

封开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县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森林特别防护期为2026年10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内,森林火险等级一级、二级(红色、橙色)以及国庆节、重阳节、元旦、春节、清明节等重点节假日期间为禁火期。禁火期期间,全县林区除经批准的农事用火外,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禁火区域为县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的范围。

三、凡进入森林防火区野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非法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五、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宣传和防控森林火灾力度,在森林高火险区、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防控区域设立森林防火临时检查哨(卡),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严格检查过往车辆和进山人员,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确保扑火人员安全,力争“打早、打小、打了”。

六、山上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工程施工单位,山边林内的工矿商贸企业、酒店、饭店、学校、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储库(站)等有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加强火源管理,严禁在林内山边野外用火。

七、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八、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处置不及时,导致森林火灾频发,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凡违反本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等部门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森林火情或违规用火的,请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十一、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

封开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