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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重点关注第7条简讯:浙江温州,输尿管结石男子疼痛发作,在医院留观室内自尽,家属起诉医院索赔86万余元,法院当日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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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画面

案情本身并不复杂,来自贵州的49岁外来务工男子凌晨因结石剧痛就诊,输液后症状未得缓解,行走困难,遂向值班护士提出在医院留观室休息一晚的请求,护士口头同意后将其安置在留观室内(注:既无医生开具的正式留观医嘱,也未办理登记手续、收取任何费用)。入院约一个半小时后,患者用室内医疗设备的电线自缢,全程未按床头呼叫铃求助,也未发出呼喊。警方接警后介入调查,排除他杀可能,确认死亡原因为自缢导致的窒息。一审法院认为,事发时输液诊疗已完成,双方医疗服务合同已然终止,医院提供休息场所属于好意施惠,不存在诊疗过错,因此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的核心,恰恰是 “好意施惠” 这四个字的边界。古人云 “施恩不望报,受惠不责人”,这本是市井间通行的人情逻辑,可一旦对簿公堂,情分与本分的界限就成了必须掰扯清楚的法律命题。所谓好意施惠,好比古人路途赠伞、邻人代看门户,是无对价、无契约的情谊之举,施惠方仅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有人说,医院既然点头留客,就该负起看护之责,一如古时医馆收留病患,总得有个照应。反方的道理是:若口头行个方便就要背上人命官司,往后谁还敢对难处之人伸出援手?就像古代客栈收留避雨的路人,总不能要求店家把房梁都包上棉花,以防客人一时想不开。

从全国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来看,二审维持原判的概率颇高。法院判决医院对患者自杀承担责任,通常需满足三个前提:医院知晓患者有自杀倾向、医疗设施存在重大安全缺陷、患者处于正式诊疗期间且院方未履职。本案中患者无自杀既往史,结石绞痛虽痛感剧烈却属临床常见急症,留观又非正式医疗行为,要求医院预判并防范如此极端的自伤行为,显然超出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畴。当然也不排除小幅调整的可能:若二审认定医院在设施管理上有疏漏,或考虑到人道主义补偿给予安抚。

但说到底,这起案件没有真正的赢家,打工人深夜发病无措,想借医院一隅缓痛,基层医院夜班人手紧缺,难以为每一位临时歇脚者兜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