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开区法院刑事审判庭 丛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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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伊始,我常思“和”与“正”之于刑事审判的深意。《说文》言“灋,刑也,平之如水”,中华法文化自古便将公平若水、明刑弼教敬为正道。而刑事审判中的“和”,绝非无原则之妥协,恰如《尚书》所言“刑期于无刑”,是以中正之裁判,修复法益,正人心,归人和。

刑事审判中,“正”是根基——事实认定不偏不倚,法律适用不枉不纵;“和”是旨归——通过罚当其罪,使被害人得慰藉,被告人受矫治,公众获安宁。二者如车之两轮:无正之和,是纵容;无和之正,是冷漠。法官助理虽不执槌,却须在每一份文书、每一次阅卷中守“正”而求“和”。

然理念须落于实践,方能生根。初入刑庭,我虽怀此“和正”之思,却常困于卷宗之繁、法条之细,难以将抽象的法治价值转化为具体的审判实务工作。所幸庭内资深法官悉心带教,引我明晰履职之径。我始从学习撰写审理报告起步,逐案梳理证据链,归纳争议焦点,继而在法官指导下研习定罪量刑,学习从纷繁事实中提炼犯罪构成要件,在法定刑幅度内权衡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务求罚当其罪。

法官每每身体力行,修改我草拟的文书时常言道:“刑事审判不能止于‘案结’,更要‘反求诸己’,立足‘精品工程’。每一宗案件均须以工匠精神打磨事实认定与裁判说理,而‘精品’之源,在于司法研究。”法官勉我勤览学术前沿、勤阅裁判经典、勤写调研论文,从学理、法理、情理的智慧中汲取养分,将个案经验升华为类案规则,养“援法断罪”之习,涤“深文周纳”之弊。

古语有云:“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又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审判之道,贵在知行相济。唯有以研促审,以审哺研,方能循“正”而行,向“和”而抵。

来源:长春汽开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