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维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的某重大故意杀人案二审迎来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自该案发生以来,李维律师全程参与该案的办理,分别向检察机关、一二审法院提交多轮书面意见、参与全部庭审、申请调查取证等工作,以专业、敬业的法律服务抚慰受害者家庭的伤痛,让有罪者罚当其罪。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与被害人长期同居共处,二人日常相处和睦,因被告人无端猜忌被害人,趁被害人不备持刀行凶,砍刺被害人数十刀,被害人当场死亡,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一审期间,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李维律师提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并非从轻处罚的必然理由”,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以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二、类案实务法律思考
结合本案自审查起诉至二审完整代理经历,同时结合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形成两点实务思考:
1.精神病鉴定意见不可单独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条文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属于授权性法律规范,而非“应当”适用的强制性规范。换言之,不能仅以被告人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为由,直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否予以从轻、减轻处罚以及确定从宽幅度,需要结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进行综合评判。
结合本案事实,被告人虽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从其作案过程、案发前后表现来看,其作案时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对自己杀人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具有清晰认知,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的辨认、控制能力影响程度极低,一审法院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而是作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既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又全面考量案件全部量刑情节,兼顾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2.厘清刑法意义上被害人过错的法定认定标准
本案一审法庭辩论阶段专门围绕“被害人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组织集中辩论,对方辩护人全程反复将该观点作为从轻处罚核心理由。实践中,认定被害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过错行为的实施者是被害人。如果过错行为是第三人所实施的,而被告人却针对被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不能认定被害人有过错。第二,被害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应当受到社会的否定性评价。同时,这种应受谴责性应当达到一定的程度,即并非所有的过错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轻微的过错,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只有被害人的言语或行为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比较恶劣的影响或比较严重的损害,为常人所不能容忍时,才属于刑法评判的范畴。比如,因夫妻矛盾引发的杀妻案件中,如果是因为妻子有婚外性关系,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通常认为属于被害人过错;如果仅仅因为夫妻双方日常争执引发案件,通常不认为被害人有过错。第三,被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被害人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的心态,应当受到法律或道德上的谴责。至于不可归咎于被害人的其他行为,则不能认定为被害人过错。第四,过错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发生之间具有关联性。
结合本案全部卷宗证据,被害人与被告人长期和睦相处,事先没有任何争吵与矛盾,即使在案发前被害人仍在关心被告人起居生活,不存在能够诱发杀人的在先过错,二者之间无足以引发极端暴力的矛盾冲突。辩方以被害人未履行协助被告人就医义务,对本案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不符合刑法意义上被害人过错认定的条件。
三、办案感悟:兼顾法理尺度与受害人家属情理关怀
代理被害人不只是证据梳理与文书工作,更是搭建家属与司法机关的沟通桥梁,从案件初期介入到二审落定,作为代理律师,除阅卷、文书撰写、庭审质证、对接办案机关等专业工作外,情绪疏导、通俗解读法律争议焦点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刑事司法不能只聚焦被告人量刑,更要正视被害家庭破碎、长久难以平复的精神创伤,兼顾法理尺度与人本温度,该案的办理是法理与情理双重交织的办案过程。
李维,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京都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副秘书长、京都律所优秀律师、优秀讲师、法度研究院新锐律师、研究员,律师圆桌PAR北京站合伙人、律人“十大刑事律师”“口碑律师”、北京青年刑辩十人谈联合发起人。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致力于推动冤假错案的平反,曾承办或协办一系列大案、要案,多起案件获得无罪、不起诉或撤案处理。秉承“为人辩冤白谤,勇做法治之光”的执业理念,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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