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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一度“三农大体检”,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简称“四农普”)正稳步推进中,它不仅是摸清新时代“三农”家底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更是严格遵循统计法律法规的重要法治保障实践。

很多农户、农业经营主体会疑惑:“普查要填啥?不配合行不行?我的信息会不会泄露?”今天,我们就从统计法律法规视角,把“四农普”的“法律知识点”讲明白、说透彻,让大家懂法、守法、放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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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普”是个啥?为啥非要10年办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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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农业普查就是每十年一次、针对我国农业、农村、农民开展的全方位“超级大体检”,是国家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更是一次有明确法律依据、严格法定流程的法定调查活动,绝非临时性的行政安排。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八条规定: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因此,《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中规定了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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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大体检”谁来组织?法定开展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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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覆盖全国乡村、亿万农户的普查,到底是怎么依法推进的?核心规则同样写在法律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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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三农定制体检套餐”,到底查谁?查些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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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农户朋友最关心的问题:普查会查到我头上吗?到底要查哪些内容?这一点,法律同样给出了清晰、明确的答案,这份“体检套餐”的覆盖范围和检查项目,全都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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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普查对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九条规定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村民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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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普查范围与内容: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居民生活、农村劳动力及就业、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情况。

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前款规定的农业普查内容进行调整。

划重点

普查对象的法定权利与义务,一次说清!

很多朋友会问:我作为普查对象,有哪些必须做的事?又有哪些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这是依法普查的核心,也是每个人都要清楚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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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法定义务,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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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对应到四农普中,所有普查对象都有义务接受普查机构的调查,如实填报普查表,如实回答询问、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更不能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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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法定权利,法律全程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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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并在农业普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做好有关农业普查资料的归档和移交。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农业普查资料部门间共享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也明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这意味着,你的个人信息只会用于普查工作,全程受法律保护,大家可以打消顾虑,放心配合普查工作。

利剑高悬:这些法律红线不能碰,违法必被追责!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权威性在于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不是“纸老虎”,而是为四农普划定了刚性的惩戒边界,对各类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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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普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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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就农业普查有关问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提供农业普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迟报、拒报农业普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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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地方、部门、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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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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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普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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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农业普查方案,如实搜集、报送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人员或者下级普查办公室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未出示的,农业普查对象有权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