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少人会把电动自行车
停进楼道推上电梯
甚至将电池拆下来拿到室内充电
这份 “便利” 的背后
恰恰埋下了致命的火灾风险
贪图便利 失控起火
2025年11月29日,怀柔一村民在自建房,村民贪图便利,将电动自行车停放至自建房疏散楼道整夜充电,车辆老旧电池故障发生热失控,引燃车身塑料与周边杂物起火。楼道是唯一逃生通道,起火后直接阻断整栋房屋疏散路线。消防及时到场灭火,无人员伤亡。车主违规将车辆停放在疏散通道充电,被罚款 500 元。
心存侥幸 拒不改正
2025年5月13日,北京朝阳将台乡一小区,一户居民在明知携带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属于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心存侥幸,不顾劝阻携带电池进入电梯,执法人员对该居民处以800元罚款。
怕淋雨 屡教不改
2025年5月3日,北京顺义,一小区居民以怕电动自行车电池淋雨为由,多次将其带进电梯轿厢内,被劝阻后依旧屡教不改。该居民的行为不仅漠视法律权威,还威胁到了自身和其他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执法人员对其处以800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要负法律责任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十六条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充电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居民住宅区、单位工作生活区等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区域停放和充电。单位、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制止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充电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停放、放置以及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居住建筑。
《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
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六)加强本单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并采取措施,制止在建筑物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采取措施制止在建筑物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
充电静置均存风险
停放充电请至指定车棚、充电柜
规范使用,安全随行
出 品:北京消防全媒体中心
编 辑:王曦璘、 刘鸿涛
审 核:詹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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