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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

五一劳动节期间,湖南高院全新普法专栏《职场生活加 “法” 码》正式上线!新就业形态用工、超龄劳动者再就业、隐形加班…… 职场里的各类劳动争议纠纷、维权要点,咱们一次性说透!用真实典型案例拆解职场法律知识点,帮助劳动者理性维权,助力企业依规合法用工,职场路上有法护航!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不是宣泄个人情绪的私人空间,发布对他人的“封杀令”、煽动行业孤立他人的行为,超过必要限度会侵害公民名誉权。

近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邮亭圩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微信群发布“封杀令”引发的名誉权纠纷,用柔性司法化解行业恩怨、修复社会关系,让冰冷的网络争执终握手言和。

01

言语生隙,群聊争执结下隔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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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本地餐饮兼职行业中介,常年运营多个行业招聘微信群,为用工商户和求职人员搭建对接渠道,在本地兼职圈拥有一定的影响力。李某是长期从事餐饮行业兼职的服务员,为方便接单增收,陆续加入张某运营的多个招聘群,二人通过线上工作往来结识。

某日,李某主动联系张某求职,发送个人简历与生活照片,希望获得兼职工作机会。本是一次普通的求职对接,却因他人一句不实传言骤然变味。张某轻信共同好友的片面说辞,直接告知李某“你经常放别人鸽子,我不给你介绍工作”。

张某的否定与误解让李某心生委屈,情绪激动之下,李某在微信对话中向张某发送不当言论,双方言语交锋、争执升级,线上矛盾激化。本以为只是二人私下的口舌之争,不料张某为宣泄不满、赌气报复,做出了过激举动,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

02

意气处置,封禁通告侵害权益

张某为宣泄个人情绪,整理获取的李某个人照片、微信号等个人信息,在其管理的近十个本地餐饮行业微信群内公开发布“封杀令”,张某标注李某为“鸽子大王”,号召本地餐饮商户、用工经营者不要聘用李某。

该言论及标注迅速在本地餐饮兼职圈层扩散,对李某的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不久后,李某陆续被多个行业微信群群主清理踢出,彻底失去本地兼职接单渠道。更让李某无奈的是,此前长期合作、信誉良好的多家商铺,在其再次求职时纷纷直接拒绝,店主均表示受群内言论影响,不敢聘用。

突如其来的行业抵制,打乱了李某的正常生活收入。此前李某依靠兼职月收入稳定,受此次负面风波冲击,求职碰壁,月收入骤降,经济收入、日常生活、个人名誉均遭受损害,无奈之下诉至法院维权。

03

多轮调处,双方对峙陷入僵局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全面核查案件材料,细致梳理双方聊天记录、沟通凭证、求职记录等全部证据,认定张某未经核实、在多个网络群组发布的封禁言论、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为实质化解基层矛盾、避免纠纷持续升级、修复社会关系,邮亭圩法庭秉持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开展纠纷调处工作。鉴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身处异地的实际情况,法官通过电话连线方式开展多轮“背对背”调解。一方面向张某释明网络言行的法律边界及网络侵权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阐明其行为的违法性;另一方面耐心倾听李某的诉求主张,搭建双向沟通桥梁。

调处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调解工作一度停滞。张某初期态度坚决,仅认可经济赔偿,拒绝公开致歉。庭审前夕,其态度虽稍有缓和,但仍提出对方先行致歉的前置条件,双方互不相让、僵持不下,纠纷调解陷入瓶颈。

04

情理相融,真诚和解化解纠纷

案件开庭审理当日,双方当事人依旧针锋相对、各执己见。承办法官认真倾听双方的意见,进一步梳理事实,厘清本案中双方存在的过错,耐心劝导双方,释法明理。张某轻信传言、发布“封杀令”,是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李某沟通过程中言语过激,是引发争执的初始诱因。

法官坚持法理与情理相融,开展耐心细致的法治教育与思想疏导,引导双方正视自身过错、理性处置矛盾纠纷。在法官的耐心调处与温情劝导下,双方当事人均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

李某主动就沟通中的不当言论向对方致歉,并自愿降低经济赔偿诉求。张某充分认清网络言行失范的违法性与危害性,当庭与李某握手言和、相互致歉。随后,张某现场撰写道歉澄清声明,经法庭审核确认后,在涉案行业微信群、个人社交平台公开公示,消除不良影响,并当庭赔付李某经济损失,该场网络纠纷得以彻底化解。

05

案结事了,助力清朗网络空间建设

一场针锋相对的网络侵权纠纷,最终在法庭的柔性调处下握手言和。纠纷的化解,既依法规制网络侵权行为,又以柔性调解弥合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裂痕,避免矛盾次生升级。

邮亭圩法庭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机械办案、不简单裁判,以调解优先修复社会关系、化解基层矛盾。该案的妥善处理,既依法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以温情化怨,引导当事人规范网络言行、理性处理纠纷,切实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助力清朗网络空间建设与基层治理提质增效。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杨乔表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格权益,关乎个人的社会评价、公众信赖及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参与社会交往、市场就业的基础。名誉权侵权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主观过错、传播行为方式、扩散影响范围以及实际损害后果等要素综合评判。

法官提醒,在网络社交平台发表言论,应当恪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准则,尊重他人合法权益。遇到矛盾纠纷、观点分歧时,应保持冷静、理性处置,避免使用辱骂、嘲讽、发布“封杀令”等过激语言。情绪化表达、不实信息传播,不仅易引发纠纷,更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代表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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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青

省人大代表、永州市零陵区石山脚街道原华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这是一起具有现实意义的因微信群发言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邮亭圩法庭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工作方法,将实质化解矛盾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中,通过细致调解、耐心劝导,厘清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推动矛盾纠纷双方握手言和,既守住了法律底线,又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普法贴士:

一、平等就业权包涵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资格、公平的就业竞争机会、公平的就业条件等方面的内容。平等就业权不仅体现在招聘环节用人单位不得歧视,也包含禁止第三方利用自身影响力实施联合抵制、变相剥夺劳动者择业机会。

二、机会平等并非无条件同等对待,合理职业限制不属于歧视,法律允许经营者根据用工自主选择权单方决定自己不录用某人,属于合法用工自由。采取行业禁入、黑名单惩戒、从业限制等措施,应由法律授权的部门依法实施相关程序,一般用工主体私自发布“封杀令”,属于越权私力惩戒、违法侵权行为。

三、遇到此类事件要注意固定侵权证据。微信群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是法定证据种类。发现他人发布“行业封杀令”,应当保存原始聊天记录,完成截图、录屏,完整记录发布人身份、侵权原文和转发情况。

统筹:湖南高院民一庭、审监二庭、政治部宣教处

来源:永州中院、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作者:杨乔、唐丽娜

编辑: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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