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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网讯:9月28日,越秀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一家银行订立一份融资协议,据此贷款人提供3亿港元(或等值之人民币)的循环贷款融资,贷款期由融资协议日期起计364天。该公告乃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3.18条之披露规定而作出。
公告显示,该融资协议规定,若公司控股股东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公司已发行具投票权股份中持有少于30%的直接或间接权益,或越秀企业不再是公司单一最大实益股东,或越秀企业不再对公司行使有效之管理控制权,即构成违约事件。
若发生有关违约事件,贷款人可宣布融资协议项下所有债项已立即到期应付。
截至公告日期,越秀企业实益拥有公司已发行股份合共约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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