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临猗县当事人司某先生、孙某女士,因一起土地项目引发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三级司法程序后,仍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审理程序存在重大异议。该案一审案号为临猗县人民法院(2018)晋0821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二审案号为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8民终3088号民事判决。目前二人已正式向检察机关递交民事检察监督申请,希望上级监督部门重新全面审查案件证据,纠正案件审理瑕疵,还原客观事实。
项目缘起:自主投建土地项目,无任何真实合伙事实
据当事人自述,2012年其计划在临猗县猗氏镇黄斗景村开发60亩土地物流园项目。期间,王某先生主动联系当事人,声称可协助办理土地审批、项目手续等相关事宜。
案涉全部土地指标、审批手续、土地出让金缴纳,均由司某先生所属公司及个人独立完成,土地权属登记也归当事人一方所有。全程无任何书面合伙协议、无共同经营记录、无共担风险凭证。王某先生既未出资、未出力、未承担项目风险,并不具备法定合伙成立条件。
资金往来存重大争议:购车往来款被错误认定为合伙出资
案件核心争议的55万元款项,原审认定为王某先生的合伙出资。
当事人明确提出异议:该笔款项系王某先生夫妻向当事人公司购买货运车辆的购车往来款,属于公司正常财务流水,有完整财务台账、欠款记录、转账凭证佐证,与土地合伙无任何关联。
除此之外,当事人实际累计向对方支付97万元款项,但原审法院仅认定57万元,对剩余40万元真实付款记录未予以认可,直接导致当事人凭空增加40万元债务差额,最终判令承担143万元及利息的给付责任。
关键争议:两份核心证据法院拒不评判、不予说理,涉嫌程序违法
当事人强调本案最关键的程序违法问题:
案件审理全过程中,当事人当庭、书面提交了能够彻底推翻原审判决的两份核心关键证据,足以证明:不存在合伙关系、款项性质认定错误、已付款金额属实、协议签订存在特殊背景。
但三级审理法院,自始至终未对该两份核心证据做出任何审查、评判、说理,未依法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法定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审理规则,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必须当庭审查、认证、在判决书中载明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
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核心证据置之不理、不审、不评、不说理,直接跳过关键证据定案,属于典型的审理程序违法,严重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是导致本案事实认定错误、判决失实的核心原因。
争议协议:非真实意愿签署,付款条件并未成就
2016年2月,当事人与王某先生先后形成两份协议。当事人自述,相关协议并非真实自愿签署,存在特殊客观背景。且协议中明确约定:王某先生需成功办理完成土地手续,才可对应取得相关款项。
事实最终证明,王某先生自始至终未完成任何协议约定的土地手续办理工作,付款前置条件完全未成就,依法不应当判令当事人支付高额款项。但原审直接忽略协议前置约定,径行判决全额付款。
当事人孙某女士:早已离婚、未签字、未参与,被错误判定承担连带责任
孙某女士与司某先生于2009年已合法办理离婚手续。案涉争议协议、所谓合伙事宜,孙某女士从未签字、从未知情、从未参与任何项目决策与经营。
其名下少量资金流转,仅为公司会计正常职务代收行为,不属于个人合伙出资、不属于参与合伙经营。
但原审法院仅凭职务财务流水,违法推定其为实质合伙人,判令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让一名未参与、不知情、未签字的普通工作人员,背负百万债务责任。
维权全程受阻:报案无果、三级诉讼未纠正瑕疵
案件发生以来,当事人就案件疑点、虚假诉讼线索、胁迫签约问题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向公安机关报案,均未得到有效立案核查。
一审、二审、再审阶段,当事人反复提交证据、陈述事实、指出程序违法问题,但案件瑕疵始终未得到纠正,最终维持了原判结果,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受损。
当事人正式申请检察监督,盼公正重审还原事实
目前,司某先生、孙某女士已整理全套银行流水、财务凭证、原始证据、历次裁判文书、程序违法疑点材料,正式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当事人表示:尊重国家司法体系与法定诉讼程序,服从最终合法核查结果。
同时郑重提出诉求:
希望检察机关重点核查法院对关键证据不予审查、不予评判的程序违法问题,重新厘清款项性质、合伙事实、协议效力、连带责任认定四大核心疑点,依法纠正原审错误认定,维护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正当权益。
我们会持续关注,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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