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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2026年第5期要目
【本期特稿】
1.国家法人说的历史由来、理论建构和当代挑战
马俊驹(1)
2.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之本体论
——中国法学原创性基础理论之证成
江必新(19)
【专论与争鸣】
3.跨域协同机构的宪制定位:功能扩张与权力结构的规范边界
刘诗琪(32)
4.行政处罚制度中“不罚”体系和识别认定
杨伟东(46)
5.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行为
——以“性健康成长”法益观为指导
赵冠男(60)
6.论债权查封的法律构造
唐力(70)
7.盘活用好闲置农房和宅基地的法治路径
高圣平、赵子诚(81)
8.业主合作社:一种理想的物业自管组织形式及其立法构造
张德峰(95)
【热点透视】
9.算法立法的理念调适与结构续造
张新平(107)
10.数字政府平台的行政组织法调控
王由海(120)
11.数据信托税收优惠的法治促进
张成松(130)
【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
12.功能主义视角下《生态环境法典》中民事责任体系解释
王小钢(142)
【法律实务】
13.无接触式因果关系的证明与验证方法及其内在机理
——以无接触式交通事故为分析对象
张祖阳(157)
14.遗产管理人义务违反的责任承担
封子路(171)
15.社会企业利润分配的功能主义规制路径
陶溥(182)
【本期特稿】
1.国家法人说的历史由来、理论建构和当代挑战
作者:马俊驹(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国家法人说的建构,是在一定历史、文化背景下对国家主体地位的人为塑造。国家法人说融入民主政体,构成现代法治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精神催生了国家法人说的创制,是国家法人说确立了法治运动的主体要素和价值目标。国家共同体从客体到主体的转变是现代国家法人化的集中表征和必然结果,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本质所在。国家公法主体地位的确立,使国家的主权人格与其成员的人格相分离,从而为实现国民之间、治者与被治者之间的政治平等,完成对国家公权力的规范和限制提供了可靠保障。国家法人说的建构,对我国公法知识体系的完善和公法人制度的构建具有参考意义。
关键词:国家法人说;国家主权;公法人;机关法人
2.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之本体论
——中国法学原创性基础理论之证成
作者:江必新(湘潭大学法学学部)
内容提要: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新时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命题。实现中国法学知识的体系化建构,既要探寻该知识体系的本体价值、内在逻辑,又要确保不同价值、不同理论间具有严谨的逻辑关联性。进一步证成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必须立足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内在机理,全面梳理中国法学原创性核心基础理论,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范式。基于此,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本体论证成就是要明确中国法学原创性基础理论的本体价值、生成逻辑,阐释核心基础理论间的内在关系。在系统整合多项法学核心理论的基础之上,中国法学原创性基础理论可根据法治活动的顶层设计、工作布局、实践要求、领域法治这一递进演变逻辑,建构更为严谨的体系化架构,进而形成完善的中国法学原创性基础理论谱系。
关键词:法学本体论;原创法治理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法治范式自主
【专论与争鸣】
3.跨域协同机构的宪制定位:功能扩张与权力结构的规范边界
作者:刘诗琪(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跨域协同机构在区域协调发展实践中已从松散协商平台演进为承担实质治理功能的组织载体。其功能扩张虽具有回应跨域治理需求的正当性,但法律性质与权力边界的模糊对单一制国家权力结构已然构成了规范挑战。以“权力来源”与“行为效力”为标准,我国跨域协同机构可划分为政治权威型、实体执行型与协商平台型三类,三类机构在纵向央地权限分配、横向地方权限让渡层面引发结构性治理风险,而其共同根源在于跨域协同领域组织法规范的整体缺位。填补这一规范真空,需要在宪法与组织法框架内对跨域协同机构作出体系化定位。跨域协同机构的宪制定位,应在形式合法性、功能合理性与价值正当性三个维度上展开:在形式合法性维度,其属于受组织法定原则约束的法治化组织,设立须经国家立法授权;在功能合理性维度,可借鉴辅助性原则的权衡逻辑,将其定位为补充而非替代地方政府的协同枢纽;在价值正当性维度,其应服务于宪法所确立的国家目标,作为整合国家整体利益的制度载体。三者分别对应“合法”“有效”“有为”的规范要求,共同构成跨域协同机构走向法治化的宪制路径。
关键词:跨域协同机构;单一制;组织法定原则;辅助性原则;国家目标条款
4.行政处罚制度中“不罚”体系和识别认定
作者:杨伟东(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内容提要:一直以来,行政处罚制度中的“不罚”问题受关注不足,更难言体系化。2021年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扩大了“不罚”的适用范围,实践中也出现了大量“免罚”清单,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不罚”制度。然而,不同立法使用的相似用语,《行政处罚法》针对不同的“不罚”情形使用同样的用语,导致理解和适用的不一致。以“不罚”的正当性为基本归因,是对行政处罚制度中的“不罚”进行体系化的基础。结合相关立法规定,行政处罚中的“不罚”可分为无行政违法、无行政责任和免除行政责任三类理由。三类“不罚”的性质和后果不同,涵盖的情形有别。无行政违法包括行政违法事实不成立、不认为是行政违法的、行政违法行为阻却;无行政责任包括无行政责任能力、无主观过错、行政责任消灭;免除行政责任包括首次违法、量罚为零、单行立法特别规定。针对每种情形,需要细化相关条件和要求,以更精准识别和认定。
关键词:不罚;无行政违法;无行政责任;免除行政责任
5.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行为
——以“性健康成长”法益观为指导
作者:赵冠男(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将强奸与猥亵二分的性侵犯罪分类简单套用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导致该类犯罪类型杂糅、行为划定过于狭隘,并引发了包括以“结合说”作为奸淫幼女犯罪的既遂标准,限制认定“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等在内的系列问题。为规范和指导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客观行为的认定,应将“性健康成长”重塑为该类犯罪的法益观,即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在性方面健康成长和发展的权益。该法益观应与未成年人性发展的阶段特征相适应,进行层次性划分和阶梯式理解。相较于性自主权,未成年人性健康成长法益处于绝对的显性与支配地位,值得刑法给予特别保护。以之为据,应以未成年人性健康成长保护相当重要性为考量,阶梯化地划定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边界;同时,应打破强奸与猥亵二分式的固有结构,系统规整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类型,以实现定罪准确与量刑均衡。
关键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类型;法益观;性健康成长
6.论债权查封的法律构造
作者:唐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债权作为无形财产具有相对性、不确定性等法律特征,无法适用对动产、不动产等有体财产的查封与变价规则。对债权执行需要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因而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妥当调适。债权查封须考量主体权利义务的适配、目标债权的特定、查封的程序构造,以及查封裁定的效力边界等因素,以获得债权查封之合法性和正当性基础。债权无法通过占有、登记等外在形式判断其存在与否以及权利归属,需要通过二阶化的程序构造来特定、识别目标债权;债权查封将产生债之相对性突破效力等法律效力,债权人因查封获得查封债权的领受权、债务人丧失查封债权的领受权但仍为查封债权的权利人;第三人因债权查封而被引入债权执行程序承担执行法上的程序义务。债权查封形成了第三人与债权人、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程序法与实体法权利义务关系,应基于债权的特殊性,以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合理设置为基础,妥当构建债权查封与换价的规则体系。
关键词:债权查封;二阶化程序构造;债权特定;陈述义务;查封效力边界
7.盘活用好闲置农房和宅基地的法治路径
作者:高圣平、赵子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既有政策和法律为盘活用好闲置农房和宅基地提供了“分权”“转权”“退权”三种路径。在“分权”路径下,可通过从宅基地使用权中派生出宅基地租赁权的方式,实现农房和宅基地的债权性流转;从农房所有权中派生出投资性居住权以流转闲置农房的方式则有违法律规定。在“转权”路径下,既能够将宅基地转换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房由此转换为商品住宅,也能够拆除农房后将宅基地转换为耕地,以获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用于买卖、抵押、合作建房。在“退权”路径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针对农户消亡、农户违法占用宅基地兴建农房等情形,可以强行收回农房和宅基地,但宅基地闲置本身并不一定构成强行收回事由;对“一户多宅”、超标准宅基地应实行有偿使用,以引导农户退出农房和宅基地;若推行集中居住模式,需要确保农户自愿退出农房和宅基地,并给予其合理补偿。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盘活闲置农房和宅基地;宅基地租赁权;地性转换;农房和宅基地退出
8.业主合作社:一种理想的物业自管组织形式及其立法构造
作者:张德峰(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业委会是当前我国业主自管物业的正式组织形式,但业委会的治理缺陷导致自管质效无保障,性质模糊导致自管成本难下降,且通过立法赋予业委会法律主体资格亦存在法理障碍。国外实践中的合作制业主组织是一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物业自管组织,拥有区别于其他业主组织、能够保障业主民主控制的治理结构,同时兼具保障自管质效和降低自管成本的独特优势。我国《物业管理条例》有必要引入合作制业主组织形式,并将这种组织定名为“业主合作社”。同时,《物业管理条例》引入业主合作社组织形式现实可行。《民法典》为立法赋予业主合作社特别法人资格提供了依据,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制度为立法设置业主合作社组织机构提供了参照。业主合作社核心制度包括社员制度、资本制度、治理结构与财务管理制度等。
关键词:自管物业;业委会;业主合作社;社员民主控制;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条例
【热点透视】
9.算法立法的理念调适与结构续造
作者:张新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院)
内容提要:我国算法立法尚处于艰难的摸索定型阶段,存在体系性不显和科学性不足之局限性。依据法律归化理论,算法既是法律规制的对象,也对法律具有重要的塑造效应。在兼顾“法律驯服算法”和“算法影响法律”双向性的基础上,进行算法与法律一体融贯式立法,不仅是算法的自律性及其法律归化内涵特殊逻辑使然,也是立法之体系性科学性的客观要求,有其理论正当性和实践紧迫性。基于此,应以“一体融贯”理念为指引,在一般立法原理和基本技术框架下,进行算法治理之整体性结构续造与制度安排。须将算法与法律统一于治理理论之项下,通过对算法“内在机理”的深度解构进行算法“开发侧创新向善、数据侧可靠安全、界面侧管理规范”之“三分”立法,以保障算法在法治轨道上既安全稳定又繁荣健康发展,进而不断提升我国算法治理法治化现代化水平。
关键词:算法立法;一体融贯;二元化;技术性;算法
10.数字政府平台的行政组织法调控
作者:王由海(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政府平台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领域,平台型政府成为数字时代政府组织结构转型的典型样态。从组织形态看,数字政府平台不断突破以条块分立为基础的科层式行政组织结构,表现为从层级结构到扁平化结构、从条块分割到分布式结构、从单方管理到合作治理的组织结构创新。数字政府平台纵向上穿透了科层组织的层级结构与级别管辖权分工,跨部门协同有可能突破行政部门固有的事务管辖权分工,公私合作的平台建设模式也引发公权力向私人主体让渡自身职权的隐忧。政府组织的平台化转型必须在法治框架下展开,有必要从权责法定、组织协同、权责一致等方面完善数字政府平台的组织法架构。具言之,数字时代行政组织法必须结合平台组织技术特征拓展自身调控范围,以清单制度推进实现法定职权与数据流动的深度匹配、以规范供给实现跨部门组织协同、以实质控制穿透公私主体责任体系,在遵循平台化技术发展规律基础上为数字政府平台发展提供组织规范框架,推动数字法治政府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数字政府平台;管辖权;跨部门协同;职权法定;权责一致
11.数据信托税收优惠的法治促进
作者:张成松(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据信托是基于数据资产移转的财产管理制度,理应通过税收优惠方式引导数据主体采纳信托模式实现数据的高效合规流转利用。然而,目前数据信托税收优惠规定模糊、滞后且供给不足,不仅体现在优惠标准缺失、优惠范围有限,而且其依附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基等主要课税要素不明。为助推数据信托这一新型可信数据流通模式的深入实践,理当从形式、实质和技术三个维度建构数据信托税收优惠促进的应然基准,既要强调税收法定与授权立法的有效平衡,也要注重税收中性与优惠激励的合理界分,还要重视税务部门与非税部门的协同促进。据此,应在立法上明确数据信托税收优惠构成要件、范围与方式等,继而构造覆盖数据信托全生命周期的税收优惠核心制度和配套机制,促使数据要素的信托化运营及其价值充分释放。
关键词:数据信托;数据要素;税收优惠;促进型法治
【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
12.功能主义视角下《生态环境法典》中民事责任体系解释
作者:王小钢(天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按照救济对象,生态环境民事责任可以划分为生态环境一般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生态环境民事责任的跨部门法特征,引发《生态环境法典》中民事责任体系解释的需求。在功能主义视角下,《生态环境法典》中民事责任可以体系解释为预防型、治理型和填补型生态环境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的基础、功能、内容和要件不尽相同。该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禁止令保全措施和第1081条提供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为预防型生态环境民事责任实现提供法律保障。第1065条规定的消除污染责任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责任分别为治理型和填补型生态环境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基础。第1066条补充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和机动车船等销售者的填补型生态环境一般民事责任。《生态环境法典》不仅设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支持起诉和法律援助以及引致条款,保障生态环境一般民事责任的实现,而且设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及其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保障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实现。此外,该法典设置严格追责与责任相当原则、诉讼时效、民事责任优先、免除和减轻责任事由、生态环境民事责任主体、连带责任以及其他法律的适用等共同规则,保障生态环境一般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实现。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民事责任;预防型责任;治理型责任;填补型责任
【法律实务】
13.无接触式因果关系的证明与验证方法及其内在机理
——以无接触式交通事故为分析对象
作者:张祖阳(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
内容提要:无接触因果关系是法律因果关系的重要样态,其核心特征在于行为与结果之间缺乏物理力的直接传导,而主要通过心理反应与避险行为间接引发损害。由于这一特性,其证明长期困扰司法实践,成为横跨侵权法、行政法乃至法理学领域的难题。既有研究多聚焦于以物理力学为基础的接触式因果关系,对无接触情境下的证明逻辑与内在机理缺乏系统性关照。为此,本文提出一种基于四要件证明法与反事实推理验证的归因体系。四要件证明法具体包括:通过证明违法行为的时空先在性与接近性,确立事实关联的边界;通过论证行为的危险性与违法性,夯实归因的事实与规范基础;通过评估受害人反应的合理性与结果的可预见性,搭建主客观归责的逻辑桥梁;通过排除其他独立介入因素,确保因果链条的唯一性与主导性。反事实推理作为验证工具,借助“若无前行为,损害是否仍会发生”的思想实验,检验因果关系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本文提炼出惊吓失控律、避让危险律、路权侵害律与义务违反律四项准因果律,为反事实推理提供具有普遍解释力的经验法则。
关键词:无接触式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四要件证明法;反事实推理;准因果律
14.遗产管理人义务违反的责任承担
作者:封子路(华南理工大学法治经济与法治社会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1147条列举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第1148条规定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时的民事责任。然而,第1147条虽列举了遗产管理的核心事项,却未具体规定管理权限的行使要求,亦未明确各项事务的履行标准。信义法理可以在第1147条所列职责范围内发挥解释功能:忠实义务要求管理人依遗产管理目的行使权限,妥善处理自身利益与管理职责的冲突;注意义务要求管理人合理查明遗产状况,审慎处理各项遗产事务。偏离上述要求构成义务违反,但赔偿责任仍须依第1148条审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及因果关系。该条的适用还以行为人依法取得管理人身份为前提,受托处理人不因事务参与取得该身份,事务委托也不转移法定职责。责任成立后,应区分遗产整体减损与特定主体固有利益损害,以确定请求主体和赔偿归属;多主体参与同一损害的,则须分别审查各自的身份、义务、行为及原因力。
关键词:遗产管理人;义务违反;信义义务;受托处理人;限定继承
15.社会企业利润分配的功能主义规制路径
作者:陶溥(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利润分配制度作为区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核心要素,其传统范式正受到社会企业这一双重目的组织形式的严峻挑战。植根于组织理论的非分配约束原则,在应对兼具社会与商业双重目的的社会企业时,呈现出结构性失灵。若机械地依据组织目的进行类型化,并简单适配于禁止或自由的二元利润分配模式,不仅难以有效维系社会使命,更会引发治理实践中的多重利益冲突,其中包括资本激励不足以及“变相分配”难以识别等困境。为破此困局,本文主张超越形式主义的组织分类,转向一种以功能实现为导向的利润分配规制新范式。通过以比例限制与目的锁定为核心的分配规则,社会企业得以在制度层面实现社会资产与商业资本的权利界分。鉴于此,利润分配的特殊性进一步重塑了社会企业的权利义务结构,并要求建立与之适配的复合型救济路径,即融合行政监管、司法救济以及利益相关者参与的监督机制,以有效应对分配损害,并为我国的社会企业制度规范提供一种兼顾理论自洽与实践可行的规制思路。
关键词:社会企业;利润分配;非分配约束;使命漂移;资产锁定
《法学评论》是由教育部主管、武汉大学主办、武汉大学法学院具体承办的综合性法学理论双月刊。《法学评论》属于我国重要的法学理论刊物,并在学术界具有重要影响力。《法学评论》是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湖北省优秀精品期刊。
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孙妹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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