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马嘉豪
罗永浩与郑刚隔空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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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造谣帖子转发已超过250次了,还差240多次就够立案了。
近日,罗永浩与紫辉创投创始合伙人郑刚,在社交平台爆发了一场从债务纠纷升级至刑事指控的公开对决。
身处韩国的郑刚发布实名举报,指控罗永浩及“交个朋友”旗下数十家已注销的有限合伙企业存在“重大偷税漏税与洗钱”嫌疑;罗永浩则迅速将此事定性为“诬告”,反称郑刚作为失信限高人员涉嫌非法出境,还放话“等立案后,这件事大概率够判刑”。
这场隔空交锋的背后,是两人因锤子科技1500万元借款纠纷积攒了数年的矛盾,封面新闻记者就此争议采访了律师,进行专门法律解读。
▏罗永浩发文称郑刚发帖诬告
企业注销能“一笔勾销”?
律师:偷税追征不受期限限制
郑刚举报的核心指控之一,是罗永浩利用罗永秀、黄贺、李钧等人名义注册的数十家有限合伙企业,涉嫌偷税漏税与洗钱。
他在举报中放话“次日逐一列出公司名单”,并在全网悬赏征集审计机构梳理锤子科技“15年烂账”,承诺按回款收益最高30%提取酬劳。
企业注销是否意味着税务责任“一笔勾销”?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明确指出,企业注销并不豁免偷税漏税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可依法永久追溯追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普通税款计算错误的追征期为三年、特殊情况五年,但偷税、抗税、骗税行为不受追征期限限制。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持相同观点:即便合伙企业在注销前存在偷税行为,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税款不受追征期限制,可穿透注销登记向普通合伙人追缴税款及滞纳金;若注销时提交虚假材料隐瞒偷税,市场监管部门还可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主体资格再稽查。
针对行业常见的“空壳有限合伙架构”,赵良善提示了其中的高风险操作:虚构业务拆分收入、将劳务报酬恶意转化为经营所得利用空壳主体资金回流、违规适用核定征收政策避税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通过伪造隐匿账簿、多列支出、少列收入、虚假申报等方式造成少缴不缴税款的,依法构成偷税。
“转发500次就能立案”?
律师: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罗永浩在回应中转发相关帖文并写道“这个造谣帖子转发已超过250多次了,还差240多(次)就够立案了”。这一表述引发公众好奇:网络诽谤的立案标准究竟是什么?
赵良善对此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诽谤信息实际被浏览五千次以上、转发五百次以上,方属“情节严重”,达到诽谤罪立案标准。
付建进一步厘清了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法律边界。诽谤罪侵害的法益是名誉权,属于自诉案件;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在于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侵犯的法益是司法机关正常刑事追诉秩序以及受害人名誉权,属于公诉犯罪。
两位律师均强调,区分合法举报与诬告诽谤的核心标准在于主观意图和内容真实性:若举报人基于合理线索、客观陈述可疑事实,即便最终部分事实无法查实,因无捏造事实的主观故意,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明知事实虚假仍故意捏造犯罪事实进行举报,或是在公共网络大肆传播捏造的虚假信息贬损他人名誉,则可能分别构成诬告陷害罪或诽谤罪。
境外发布网帖会影响法律效力吗?
律师:不受发帖地域影响
郑刚发布举报帖文时的IP定位显示为“Seoul Korea”(韩国首尔),这一细节成为罗永浩反击的关键切入点。
▏郑刚在韩国首尔发文称罗永浩疑似存在偷税漏税
罗永浩指出,郑刚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处于限制消费状态,公开质疑其作为“限高人员”如何出境飞往韩国,并表示已准备向韩国相关机构举报其涉嫌非法出境,“立案后大概率能够让郑刚判刑了”。
▏郑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付建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限高人员不得乘坐飞机、出境旅游度假;确因生活、经营必须出境,必须向执行法院申请批准。
未经批准出境属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违法行为,法院可以罚款或者司法拘留。单纯违规出境不一定直接构成拒执罪,但如果存在隐匿财产、非法出境逃避执行的行为且情节严重,才会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针对“在境外发帖举报偷税漏税是否有效”的疑问,赵良善明确表示,境外社交平台发布的实名涉税举报线索,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合法有效,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受理核查。
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税务稽查受理检举线索无地域、发布平台、举报人身份的限制性要求,只要举报内容能够明确指向被举报主体、列明涉嫌偷税漏税的具体事实及初步证据,税务机关均需登记备案、启动核查程序。
“涉案纠纷的主体、法益、危害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即便当事人在境外实施发帖行为,我国司法、税务机关依法享有完整管辖权。”赵良善表示。
截至记者发稿前,双方的争执仍在持续。这场由债务纠纷演变而来的公开对垒,已经从民事层面升级为涉及涉税刑事指控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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