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陆火 秦仲海
出品|塔子山评说
无罪5年后,河南禹州市民李青信,仍希望追究冤假错案制造者的责任。
2017年2月,李青信被当地的恶势力团伙成员殴打致伤;对方主动给付20万元“赔偿款”,又报警称遭“敲诈勒索”,成功将李青信送入监狱。
报警的人,是恶势力首脑的儿子、禹州市宣传部的官员王占胜。至今,王占胜仍在官位上坐着。
持续数年抗争,李青信于2021年12月被改判无罪。他认为,整个案件,就是宣传部官员恶意诬告、部分司法人员“官官相护”而形成。
2026年9月15日,禹州市检察院告知李青信,该案承办检察院存在“证据审查不严、认定事实错误、履行侦查监督职责不力、办案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属于“重大过失”,应负司法责任——
已给予警告处分。
01 蒙冤
起初,这是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纠纷”。
禹州市祥和物业公司,因长期不能办理房产证、强行租售停车位等,与小区业主常年发生矛盾。
2017年2月,该公司的两名保安,无故闯入一名业主家中进行殴打;业主李青信前来劝架,也被保安打伤了。
事发后,禹州警方将该公司负责人王长明等人刑事拘留。
王长明有个儿子,叫王占胜,是禹州市宣传部的官员,担任禹州市融媒体中心副主任、副总编。
案件资料显示,王占胜为了给父亲办理“取保候审”,托人找到李青信,希望达成和解。
2017年5月,王占胜给付了20万元刑事谅解赔偿款;李青信则签订了《谅解协议》,对打人保安表示谅解,不再追究物业公司及工作人员责任。
彼时的李青信还不知道,在收下20万元谅解款的那一刻,他已经落入了王占胜精心设计的一场构陷局中。
一年多后,2018年9月28日,王占胜报警,称自己被“敲诈勒索”,李青信被抓;
禹州市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青信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万元赔偿,亦被判令退还。
禹州市法院称,李青信被殴打致伤后,趁“被害人”王占胜急于取得其谅解王占胜之父之机,多次表示“不给钱就不签谅解书”等,最终获取20万元赔偿款,其强拿硬要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桩奇葩的“寻衅滋事”案,就此铸成。
被人打伤、获得赔偿,天经地义的刑事谅解制度,在河南禹州,潜藏着“一百种方法刑事你”的报复圈套。
02 无罪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接受对方主动提出的赔偿,可谓合理合法。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也常常主动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寻求被害人谅解。
但被打的李青信,收取对方主动给付的20万元赔偿款,却被禹州司法机关认定为“寻衅滋事”。
如此荒唐的有罪判决,如此有违法治精神的奇葩案件,发生在河南禹州。这不得不令人怀疑:
禹州市的公安、检察院、法院,如此违背常理地办理此案,是否是因为报案人王占胜的“宣传部官员”身份?
李青信曾向禹州市纪委举报王占胜“诬告陷害”,结果被工作人员反问李青信,“他报案都有错了?咋能证明他虚假报案了?”
或许,王占胜报案“没有错”,但是,承担侦查、监督、审理职责的禹州市公检法,但凡对法律稍有敬畏之心,便能轻易作出正确的认定:
李青信被打,王占胜主动代付赔偿——这无论如何,不可能是犯罪。
李青信花了3年时间,才等来那一纸无罪判决。
2021年12月,许昌中院作出了二审判决,撤销了禹州法院的有罪判决,改判李青信无罪。
二审时,出庭检察官指出,李青信并非无事生非、逞强耍横,李青信受伤后,并未找物业公司索要赔偿;
李青信是在王占胜主动找他协商的背景下签订谅解协议,即使李青信说过“不给钱就不签谅解书”,也是基于主张民事权利而言。
这只是常理、常识。如果王占胜不是当地官员,这桩案子或许从一开始就不会存在。
03 恶势力
这份无罪判决书,亦披露了更多的信息,揭示了王占胜为何要构陷李青信:
多年来,李青信作为业主代表,长期向相关部门举报王占胜的父亲王长明的众多违法犯罪事实。
而正是因为李青信等业主的举报,最终,公安机关将王长明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进行立案侦查。
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6月,禹州市公安局打掉了禹州市祥和物业公司以王长明为首的黑恶犯罪团伙。
根据公安机关的通报内容,王长明开发小区后,因物业、房屋相关利益,多次组织人员殴打、恐吓维权业主。
王长明恶势力团伙成员还强迫、控制、垄断小区业主装修上料,并采取断水、断电、不提供购房协议、合同等手段,强行向业主索要“蹭暖费”、房屋转让更名费。
甚至当规划局执法人员前来对违规建房进行执法时,王长明也肆无忌惮,织物业公司和社会闲散人员,聚众妨碍执法,并导致执法人员受伤。
“小区业主怕家里冰箱断电,不敢多买肉;洗澡做饭时不敢多停留,怕断水,整天生活在恐惧不安中。”警方的通报材料称。
对王长明恶势力团伙的行为,警方如此评价:
“王长明等人欺压残害业主,违规开发房产、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小区正常生活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0年9月,王长明因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7年。
04 追责
比改判无罪更难的,是无罪之后的追责。
李青信一直在坚持控告,他认为,整个案件就是王占胜恶意诬告、公检法默契配合王占胜而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
但是,作为冤案始作俑者的王占胜,却至今担任禹州市融媒体中心副主任、副总编,没有受到任何党纪国法的惩罚。
面对李青信对王占胜的举报,禹州市纪委的工作人员答复称,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王占胜系“诬告陷害”,甚至反问李青信,“他报案都有错了?”
“他报案有错了?”此话恰恰戳中了该案最核心的法理分歧。
法律保护所有公民报案、举报的权利,但“报案自由”绝不等同于可以刻意歪曲事实、利用司法机关打击对手。
作为主动提出“20万元刑事谅解赔偿”之人,王占胜完全清楚钱款由来、纠纷前因后果,却依然刻意虚构“被敲诈勒索”事实、报警追究他人刑事责任。
那些办理案件的司法人员,同样得到了保护。纪委工作人员对李青信说,虽然二审改判无罪,但不能因为存在改判,就“倒推”一审的司法人员存在责任。
“禁止倒推”的答复,显然站不住脚。
倘若是疑难复杂案件,或许还能说,不同的人对法律存在不同的理解,不同的办案人员水平有高低之分。
但李青信案呢?被人打伤、获得赔偿,这不需要你对法律有多么深刻的理解,仅凭常理常识就能判断,这不可能是犯罪。
控告多年后,李青信的“追责”诉求,终于有了“阶段性”的进展。
2026年9月15日,禹州市检察院电话告知李青信:
该案承办检察官存在“证据审查不严、认定事实错误、履行侦查监督职责不力、办案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属于“重大过失”,应负司法责任——
已给予警告处分。
是的,你没看错,办理冤假错案、存在重大过失的检察官,被组织警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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