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的链接的文章是早上写的,文章也提到了飞行员在公司内部超速被停飞一个月,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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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没有发生在国外,就是在国内,也不是国企,据说是一家私企,并不是老海航。公司内部规定车辆行驶速度为20迈,这名飞行员的行驶速度为30迈。
据说这名飞行员还不只是飞行员,还是公司飞行部的管理干部。其实明眼人也都能看得出来因这样的事情而进行严格的处罚,那目的其实并不在处罚本身,要说类似的违规岂能仅此一例?
不过为什么会如此处罚,我看也有人说在地下车库里开车把董事长吓了一跳,被现场抓包,从严惩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也能理解。
有些人也认为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但这样的事情,要就事论事的进行处罚。如果确实是危险到他人生命安全,从严处罚,可以理解。但如果仅是日常行驶,开过车的朋友都知道30迈的速度并不是很快。这在交规上有个特殊规定,就是说限速低于60公里每小时的公路上超速50%以下,只警告,不记分处罚。如果按此规定,公司完全可以进行警告处理,何必影响其职业生涯。
如果按照民航监管的常规尺度,这样的处罚力度绝对属于典型的“以罚代管”,过度处置,处罚力度过严。
这只是在公司内部车辆行驶超速,并非空中飞行操作违规,未直接触发航空安全重大风险,直接顶格停飞一个月的处置,明显超出了必要的教育整改范畴。简单来说飞行员驾车违规其和职业有什么关系?
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民航人在外产生民事纠纷是否也会影响其职业生涯?也或者某位民航人违规停放车辆是否也应该停岗一个月?这再转移到某位航空公司的董事长对外辱骂他人是否也应该撸掉其管理岗位?
如果这位飞行员不服的话,完全可以劳动仲裁,要求航司撤销不合理的处罚,恢复飞行资格并补发停飞期间的合法收入。现在就看这位飞行员怎么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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