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燕无双

她还在治病,加害者已相继出狱。

9月27日,小芳(化名),再一次走进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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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为了别的。是为了要钱。要治病的钱。

事情发生在2019年,那年小芳才14岁,生生被一群恶魔推向了深渊。

55岁的商人傅某,看到小芳面相稚嫩、个子瘦小、神情紧张,但并没有放过她,仍然强行实施了性侵。

那天之后,她被诊断为“重暴力所致损伤”“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十级伤残”。

多次转学,未正常完成学业,未正常就业。反复入住专科医院治疗。

一个14岁的女孩,人生还没开始,就被按下了摧毁键。

然后呢?

2020年8月,两个中间人分别获刑1年6个月和1年4个月,罚金7000元和5000元。

目前已经出狱,开启新的生活,而小芳还停留在过去。

2022年4月,傅某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附带民事赔偿32.4万元。

判赔了,不代表小芳的病好了,直至今日,小芳还在治疗。

2025年,小芳再次起诉傅某等9人,要求赔偿2022年4月到2025年5月的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

法院判了34660.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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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账拆开看,更扎心。

小芳主张这段时间的医疗费是33745.74元,法院核查后认定33660.17元。

看起来差不多对吧?

但法院说,2022年的判决已经支持了后续2年的康复费30864元,这笔不能重复算。

所以2022到2025年新产生的、没处理过的医疗费,实际上只有2796.17元。

再加上2年的后期治疗费30864元和交通费约1000元,合计34660.17元。

也就是说,3.4万里面,九成是“未来两年的预付款”。

而真正这几年新增的医疗费,不到3000块。

小芳家属此前说,“这几年看病、住院、买药花了两万多元。”

但法院只能按“有票据的、不重复的、在两年窗口期内的”来算。

说白了,每一笔费用都要精确到分毫不差,票据完整。

一个被性侵的未成年女孩,在法庭上要像一个会计一样,精确地记录自己的痛苦。

这不可笑吗?

更扎心的是,法院承认小芳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但只能按“物质损失”算钱。

从法律条文上看没毛病,但法律的最终意义,不就是为了保护受害者、保护遵纪守法的公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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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加害者总能对应上判的最少,罚的最少的的条款?

深圳有过一个同类案件。

强迫卖淫引发的民事赔偿,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被称为当地首个对精神损害赔偿予以顶格支持的判例。

这不是法官判决不公,也不是各地条文不一致。

而是深圳那个案子的代理律师,精准地将酒店列为补充赔偿责任人,并利用“以刑促民”策略和跨省检察协作机制,才实现了这个突破。

换句话说,被害人能不能拿到精神损害赔偿,取决于她有没有足够好的律师、足够配合的司法机关。

正义的价格,取决于当事人请得起什么样的律师。

这话说出来让人心寒。但这就是现实。

还有一个更残酷的现实。

小芳主张各被告按月支付后期治疗费1286元/月。

法院说,司法鉴定写的后续治疗期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但考虑到小芳的PTSD确实没好,截至2025年还在治疗,已经超过了鉴定意见说的2年期限,所以酌情支持了2年的后期医疗费。

从制度上来说,法院已经尽可能在调整鉴定意见了。

可PTSD不是感冒。不是吃两个疗程的药就能好的。

法院自己也承认,“小芳因心理疾病未完全治愈,截至2025年仍在治疗”。

两年后,这笔钱用完了,如果她还在治疗,就得一次次走进法院,一次次提交票据,一次次向法官证明,“我被侵犯之后,心理创伤还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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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亚于凌迟。

制度在实体上给了她权利,在程序上却让她付出巨大的代价。

法律的“依法办事”,变成了受害者永无止境的消耗战。

有律师呼吁“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案件民事赔偿范围”。

有学者建议“对刑附民诉讼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别情形进行列举”。

这些声音的存在,说明这条法律确实需要进行调整,优化,但法律会改吗?

或者说,有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呢?

比如判决按月支付治疗费?比如建立被害人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再向施暴者追偿?

一个制度,如果让受害者觉得“还不如不告”,如果让施暴者觉得“代价不过如此”,那它到底在保护谁?

正义要有力度,但也应该有温度。

绝不能让那个受害者用一辈子去证明自己受了伤,更不能让加害者用几千块就买断自己的罪。

否则,那便只是形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