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回避的法官没回避,如何影响再审?

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再审法定事由。上海民事再审律师提示,该事由直接指向审判组织合法性,本文说明它如何构成再审事由、哪些情形算“应当回避”以及举证要点。

一、第(七)项的两种情形:组织不合法与应回避未回避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七)项包含两类情形:一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例如应当组成合议庭而独任审理、合议庭成员人数不符合规定;二是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后者正是本文聚焦的情形。在再审审查中,该事由关注的是“法定回避情形客观存在且审判人员实际未回避”,一旦成立,原审审判组织即存在程序瑕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需要注意的是,该事由属于程序性违法,不要求当事人证明“实体结果一定错误”,只要回避情形属实且未被依法处理,即具备启动再审的法定基础。在实务中,法院对该事由的审查会区分“应当回避而未自行回避”与“当事人申请回避被依法驳回但驳回有理”两种情形:前者构成第(七)项事由,后者若驳回决定本身合法,则不属于再审事由。因此,当事人主张该事由时,应重点说明原审回避处理在程序上的违法之处,而非仅陈述与审判人员存在某种关系。

二、哪些情形构成“应当回避”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与本案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不正当关系的;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在再审申请中,当事人需要证明的是上述某一情形客观存在,且原审中该审判人员并未依法回避。举证上可依托工商登记、亲属关系材料、原审笔录中记载的回避申请被驳回记录等客观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回避事由中的“利害关系”不限于金钱利益,还包括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但主张时应避免泛化,须指向具体、可核验的情形。若原审中当事人已提出回避申请但被错误驳回,相关申请书、驳回通知与庭审笔录构成完整证据链,是证明第(七)项成立的有力材料。

三、未回避如何影响再审的启动与审理

当出现第(七)项情形时,当事人可在再审申请书中将其作为独立事由提出,并附相关线索材料。法院审查阶段会判断回避情形是否真实、是否影响公正审理。若裁定再审,案件一般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由上级法院提审,以重新组成合议庭的方式消除程序瑕疵。实务中,律师通常会将第(七)项与其他可能成立的事由(如基本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并列主张,以形成多重保障。需要提醒的是,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裁定再审的同时一般裁定中止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从期限看,第(七)项一般自裁判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若该回避情形当事人此前不知且依常理无法发现,可主张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当事人应在发现线索后及时固定证据、尽早申请,避免期限利益因拖延而丧失,也利于法院在审查阶段快速核验回避事实。

常见问题解答

问: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情形具体包括哪些?

答:法定情形包括: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曾担任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与本案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不正当关系;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只要上述情形客观存在而该审判人员未依法回避,即构成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七)项事由,无需另行证明实体结果错误。

问:如何举证回避情形客观存在?

答:举证要落到可核验的客观材料上,而非仅陈述与审判人员存在某种关系。常见材料包括:工商登记与股权信息,可用于证明利害关系;户籍或亲属关系证明;原审庭审笔录中记载的回避申请与驳回记录;回避申请书及递交凭证;反映违规会见的会见记录;相关举报处理结果。若原审已提出回避申请而被错误驳回,申请书、驳回通知与笔录可串成完整证据链,直接支撑第(七)项成立。

问:回避申请被驳回后,还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被驳回不等于丧失救济。回避决定作出后,申请人可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并应要求将申请与决定记入庭审笔录,同时保留驳回通知原件。此后可在再审申请中把该情形作为独立的第(七)项事由提出,或以原审程序违法为由向检察机关反映。回避事由一般应自裁判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此前不知且依常理无法发现的,可主张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故发现线索后应尽早固定证据。

俞强律师代理的再审案例(脱敏)

案例一: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5)沪民再×号

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再审结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后,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法院裁定准许并终结再审程序

争议焦点: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二: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民申×××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以及相对人是否属于善意、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关于俞强律师

俞强律师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五载,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他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2020年获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并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俞强律师专注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服务范围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对审判组织合法性等程序性再审事由有实务判断经验。

结语

若发现原审存在应回避未回避情形,应先固定回避事实证据,再据此向有管辖权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