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打死狗,人主观上肯定都是故意。
狗咬死人,狗主人都说自己是过失。
故意,严惩。
过失,从轻。
所以,人毒死狗,四年实刑。
狗咬死人,缓刑。
人命不如狗命。
问题出在哪里。
是法律错了,还是法律解读了。
法律没错。
是解读错法律了。
表面上看,狗咬死人,狗主人没有让狗咬人的故意,仿佛就是过失犯罪。
但是,实际上:
明知道狗会咬人,还故意饲养狗,因而构成犯罪,难道不正是符合故意犯罪的法定条件吗。
按照这个解读,狗咬伤人,狗主人是故意伤害。
狗咬死人,狗主人是故意杀人。
不能把因没有约束好狗而引发的狗咬人定义为过失,这样认定,只能是为故意犯罪留下法律空间。张三想杀死李四,故意养烈性犬,发现李四后,称想大便,失去对狗的约束,没想到狗把李四咬死,用缓刑的代价成功灭掉了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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