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提前明确紧急用车需求,经4S店明确交付承诺后下单购车,不料4S店未按期交车,车辆交付周期大幅延后。消费者提出全额退订诉求后,4S店拒绝处理,引发消费纠纷。

事件经过

据消费者介绍,其购车时有着迫切的用车需求,在下单前已向4S店销售明确告知该情况,得到4S店9月20日交付车辆的明确承诺后,才敲定购车订单。订车之后,消费者因用车需求紧急,多次主动联系销售催促配车进度,但始终未能得到有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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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约定交付日期,4S店未能如期交付车辆,销售方明确告知无法按期交车。9月21日,车辆官方APP更新的配车交付周期显示,该车交付时长更是超过8周,交付遥遥无期。消费者认为4S店已构成违约,遂提出全额退订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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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消费者透露,签约购车时,其曾要求将具体交付时间写入购车合同,但4S店销售多次以厂家不允许为由拒绝。消费者查看合同条款发现,合同仅对买家相关责任作出约定,并未明确商家的交车时限及违约追责条款。诉求退订期间,4S店全程拒不回复消息、拒绝处理退订事宜。

官方渠道反馈无效,消费者质疑品牌售后态度

为解决此次购车纠纷,消费者尝试通过品牌官方400客服热线维权,但多次拨打热线均只有人机回复,官方承诺的专属专员始终未主动联系、对接处理问题,正规维权渠道完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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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消费者对该品牌的售后服务态度提出质疑,希望4S店及品牌方能正视消费者诉求,积极沟通解决逾期交车、全额退订的问题。

那么问题来了,购车合同未明确约定车辆交付时间,仅商家口头承诺交付期限,商家逾期无法交车时,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全额退订并追究商家的违约责任?

律驰驾道观点

本案的核心法律障碍在于:购车合同未将口头承诺的交付时间固定为书面条款,合同仅约束买方责任,对商家的交车时限和违约责任只字未提。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无路可走。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二条,没有约定交付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或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确定。更关键的是,即便合同未约定具体交付日期,商家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法交车,同样构成违约。本案中,车主下单前已明确告知紧急用车需求,销售也口头承诺9月20日交付,这构成了合同履行的合理预期基础。官方APP后来显示交付周期超过8周,已远超合理等待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也可以解除合同。车主多次催促配车进度却始终未获有效答复,4S店既未交车也未给出明确时间,已满足法定解除条件。更何况,车主下单前已明确告知紧急用车需求,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不能脱离这一缔约背景来判断。

再看定金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4S店逾期交车且拒不处理退订,属于典型的收受定金方违约,车主有权主张双倍返还。

综上所述,口头承诺虽未入合同,但法律并不因此让消费者陷入真空。明确紧急用车需求、商家逾期无法交付、催告后仍无果,足以构成根本违约。退订不是“求”来的,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关注我,我是江苏无锡朱春昊律师,专打汽车纠纷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