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一方涉刑,合同是不是就作废,这个问题在过去很长时间没有统一答案。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9月21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全文二十四条。该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行为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有关合同的效力以及是否对被代理人等发生效力,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认定。第十八条收窄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适用方式,恶意串通损害法人利益的,不再当然认定合同无效。第二十一条对涉刑担保合同单列,要求先审查主合同效力。程序上,第三条列明六种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情形,第四条把中止诉讼的条件收窄到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过去那句只要涉刑就不能起诉、涉刑合同一概无效的通行说法,已经不是现行规则。

摘要 合同一方涉刑,合同是不是就作废,这个问题在过去很长时间没有统一答案。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9月21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全文二十四条。该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行为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有关合同的效力以及是否对被代理人等发生效力,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认定。第十八条收窄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适用方式,恶意串通损害法人利益的,不再当然认定合同无效。第二十一条对涉刑担保合同单列,要求先审查主合同效力。程序上,第三条列明六种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情形,第四条把中止诉讼的条件收窄到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过去那句只要涉刑就不能起诉、涉刑合同一概无效的通行说法,已经不是现行规则。

合同涉刑不等于无效,长沙企业追款有了新路径
一、合同涉刑,先把犯罪碰的是合同内容还是签约手段分开

一、合同涉刑,先把犯罪碰的是合同内容还是签约手段分开

二、成都那件案子:人判了刑,公司还是要把房子交出来

二、成都那件案子:人判了刑,公司还是要把房子交出来

三、涉刑合同走可撤销这条路,要认准五种情形

三、涉刑合同走可撤销这条路,要认准五种情形

四、第一百五十四条过去被当成挡箭牌,现在适用条件收紧了

四、第一百五十四条过去被当成挡箭牌,现在适用条件收紧了

五、涉刑担保,先看主合同再看担保合同

五、涉刑担保,先看主合同再看担保合同

六、三个常见的主张站不住

六、三个常见的主张站不住

七、这份规定留白的地方,恰好是争议最大的地方

七、这份规定留白的地方,恰好是争议最大的地方

法释〔2026〕19号把涉刑合同的效力交回民法典判断,未犯罪的一方可以单独起诉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研究团队 · 长沙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份合同碰上了刑事犯罪,先要问的不是能不能起诉,是犯罪碰的是哪一层。

▲ 涉刑合同从立案到审理的三个时点与对应条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 涉刑合同从立案到审理的三个时点与对应条文

合同内容本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这里要注意,该条针对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管理性规定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的,同样无效,依据是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另一种情形完全不同:合同内容本身不违法,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实施了诈骗。这时合同不是无效,而是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走可撤销这条路。

法释〔2026〕19号第十七条写的是同一层意思:行为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有关合同的效力以及是否对被代理人等发生效力,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认定。刑事上有罪,民事上有没有效,两套判断各自独立,互不吸收。

这条区分有实际后果。走无效,法院可以依职权认定,双方按第一百五十七条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按过错分担损失;走可撤销,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在法定期间内主动提出,法院不替当事人补这个动作。把可撤销的案子按无效去主张,或者反过来,都会白白丢掉一次机会。

企业拿到一份对方涉刑的合同,第一件事是把它放回民法典里评价,而不是先判断刑事走到了哪一步。

▲ 涉刑合同效力的四条判断路径,文字版见文末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 涉刑合同效力的四条判断路径,文字版见文末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这样一件,入库编号2025-16-2-091-001。

2001年7月31日,甲公司授权代表孙某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位于成都市东御街某大楼五、六层房产,总价4042.668万元。合同由两人签字并加盖两公司公章,其中乙公司的公章系白某私刻。签约当日,甲公司向白某私设的所谓乙公司账户支付购房款4000万元,白某以乙公司名义出具收款收据。

这笔钱进账当天就被全部转走。其中2200万元转到了孙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账户,用于偿还白某欠孙某个人的债务。2001年11月,乙公司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案涉合同以及白某以乙公司名义开设银行账户的相关材料上,乙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均为白某私刻。

2020年12月1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白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对白某违法所得625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乙公司。

民事这条路走了二十余年。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乙公司返还甲公司4000万元价款;二审与再审认为合同有效,判令双方继续履行。中间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抗诉,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

再审的落点是:白某与孙某分别以公司名义签约,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没有超越权限,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甲、乙公司承担。合同上加盖的是假章,仍由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判决还把两件事分开评价。白某违反乙公司董事会决议、私刻单位印章、私设单位账户,属于乙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他侵害乙公司利益的,向乙公司承担责任;但对外的合同,乙公司仍然要履行。对白某的刑事处罚,不能替代乙公司的民事责任。

这一点对企业的含义很直接:对方公司一个内部人被判了刑,不等于这笔交易在民事上可以不认。内部管理上的责任和对外合同上的责任,是两条线。

撤销权不是自动发生的权利,它要落在民法典规定的具体情形上。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依据是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同样有权请求撤销,依据是第一百四十九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依据是第一百五十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依据是第一百五十一条。

涉刑案件里最常见的落点是欺诈。合同诈骗、骗取贷款这一类犯罪,行为结构本来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作出处分,在民事层面通常被评价为欺诈,而不是内容违法。

除斥期间是这条路上最容易踩的坑。依据第一百五十二条,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同样消灭。另外还有两个更短的窗口: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这几个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企业在刑事程序里等了两三年再回头看合同效力,撤销权的窗口可能已经关了。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涉刑案件里,这一条过去常被拿来把合同一棍子打死:只要经办人和对方有往来、拿了钱,就主张双方恶意串通。

法释〔2026〕19号第十八条第一款把这个用法收窄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损害法人、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构成犯罪,当事人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现行规则与旧做法的对照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 现行规则与旧做法的对照

道理在于这一条保护的是谁。恶意串通损害的是被代理的法人,法人手里有追认权,也有权请求恶意串通的双方承担连带责任。直接认定合同无效,等于把法人的选择权一并否定掉了。

于是规则变成:合同不按无效处理,但对法人是否发生效力,由法人决定;法人不追认的,合同对法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也不因此获益;法人受了损失,可以要求串通双方连带赔偿。

企业与家属常问的另一个问题是:合同被认定无效,是不是就能把钱要回来。答案并不必然。无效的后果是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所受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处理。

担保这条线有单独的规则,因为它牵涉三方:债务人、债权人、担保人。

法释〔2026〕19号第二十一条要求人民法院先审查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存在可撤销情形的,担保人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间内请求撤销担保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列了三种情形:主合同的债务人以欺诈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而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主合同的债务人以胁迫手段使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在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的。

为什么要专门写这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答记者问时举过一个例子:甲与乙订立合同,丙是担保人,甲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仅仅因为甲涉刑就认定合同无效,那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随之无效,担保人丙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结果是债权人既不能找丙,去找甲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两头落空。

撤销之后还有责任分担。因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担保人的职业身份、认知能力、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认定担保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并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债务人订立主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债权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对订立主合同以及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担保人主张适当减轻其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涉刑合同从立案到审理的三个时点与对应条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 涉刑合同从立案到审理的三个时点与对应条文

这一层规则对企业是双向的。企业作为债权人找担保人,要先看主合同效力和自己有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企业作为担保人被牵连进来,要看有没有可撤销情形,以及自己在提供担保时的判断能力与知情程度。

第一个:涉刑的合同当然无效,所以我不用履行。合同效力按民法典认定,不按有没有人被判刑认定。对方公司被判了刑,这份合同对公司可能仍然有效,自己要履行的部分也仍然要履行。

第二个:合同无效了,那笔钱就不用还了。无效不是免责。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三项按第一百五十七条走,实际结果往往比履行合同更重,因为还要算过错。

第三个:刑事定性已经出来,民事只能照着判。两套程序各有评价标准。刑事上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民事上看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对谁发生效力、损失怎么分担。刑事罪名成立,不自动决定民事行为的效力;反过来,民事合同有效也不影响刑事定罪。

三个主张的共同错误是把刑事结论当成了民事裁判的前置文件。这一层认识不改,手上的材料再多也用不到点上。

民刑交叉的分歧点很多,法释〔2026〕19号对部分争议较大、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的问题作了留白处理,后续通过编发指导性案例、入库参考案例开展审判指导。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在答记者问里把这一点讲明了。

对企业的现实含义是,规则在往刑事与民事分开评价的方向走,个案之间仍有把握差异。同一类事实在不同法院得出不同结论的情形,短期内不会消失。

一份合同要不要认,按它自己的性质去判断,不按对方有没有被判刑去判断。

表一 涉刑合同效力的四条判断路径

路径一,合同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认定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路径二,恶意串通损害法人利益:不适用无效规则,法人保留追认权,并有权请求恶意串通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法释〔2026〕19号第十八条。

路径三,订立合同的手段构成诈骗:按欺诈评价,受欺诈方享有撤销权,合同并非当然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至第一百五十二条与法释〔2026〕19号第十七条。

路径四,犯罪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原则上不影响合同订立时的效力。依据法释〔2026〕19号第十七条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答记者问。

表二 程序上的三个时点

时点一,刑事已立案、尚未起诉: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除非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据法释〔2026〕19号第三条、第四条。

时点二,对方以刑事受案回执申请中止,或者有关机关以已刑事立案要求移送:人民法院应当实质审查,不符合中止条件的申请不予支持,不属于同一事实的继续审理。依据法释〔2026〕19号第五条。

时点三,生效刑事裁判已经认定的事实:民事诉讼中无须举证证明,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依据法释〔2026〕19号第六条。

表三 可撤销的四种情形与除斥期间

欺诈:一方实施欺诈,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欺诈: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期间同前。依据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胁迫: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依据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显失公平: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依据第一百五十一条。

共同限制: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表四 涉刑担保的三层判断

第一层,主合同效力:先审查主合同是否有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依据法释〔2026〕19号第二十一条。

第二层,担保合同可撤销情形:债务人欺诈担保人且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胁迫担保人、债权人订立担保合同时对担保人欺诈胁迫。依据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第三层,过错与责任分担:综合担保人的职业身份、认知能力、与债务人的关系认定过错;债权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担保人可主张适当减轻责任。依据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研究团队

本文仅作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咨询意见。个案结论取决于具体事实与证据,所引案例均来自公开发布材料。

#合同涉刑 #民刑交叉 #民刑并行 #涉刑合同效力 #法释〔2026〕19号 #撤销权 除斥期间 #长沙刑事律师 #企业刑事风险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