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现状:国家层面没有单独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法》,最高法也没有专门针对加梯出台完整司法解释。

现在办案、审批只能依托《民法典》物权编、相邻权、《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原则性条文、《特种设备安全法》,搭配各地自己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指导文件。

最高法只发布加梯典型案例用来参考,典型案例不等于司法解释,没有强制法律效力。

一、究其原因,一共有四点核心难处

(一)各地情况差异太大,很难制定全国统一标准

南北城市、平原山城完全不一样:

比如,山城(重庆)楼房本身地势高低错落,加装电梯地质、井道难度大。而平原城市(武汉、江苏)楼栋排布、楼间距又另是一套情况。

老楼建成年代、房屋结构、规划条件也千差万别。

要不要保留一票否决、补偿怎么算、采光噪音评判标准、补贴政策,各个地方诉求完全不同。

全国立法如果定得太细,很多地区水土不服。如果定得太笼统,又解决不了实际纠纷。

所以国家层面只定大原则,把细则下放给各省市自行立法。

现在武汉、杭州、广州、咸宁等几十个城市,已经出台市级人大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地方立法。

(二)这是多重权利博弈,立法很难平衡高低层利益

加装电梯两头都是合法权利:

高层业主有适老化出行、改善居住的民生需求;

低层业主拥有房屋物权,享有采光、通风、安宁、房屋保值的相邻权利,两边都受法律保护,没有绝对对错。

(三)争论最大的几个难题,到现在没有公认答案

1、表决机制

到底是少数服从多数?还是保留一票否决?

2、损失怎么量化

遮光、噪音、房产贬值值多少钱?补偿标准怎么定?谁出钱、谁评估?

3、轻微影响和重大损害怎么划一条清晰法律界线?

只要这条边界没有社会共识,全国性立法就很难落地。

一旦法律硬性偏向某一方,一定会引发另一部分群体强烈反对。

(四)上位法律只能做原则指引,不宜过度细化私权

《民法典》只规定:改建建筑物附属设施,采取双三分之二以上参与、双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相邻关系遵循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只写明:国家鼓励、支持老旧楼房加装电梯,倡导邻里协商,也没有规定表决、补偿、纠纷处置细则。

物权属于公民最重要的私权。全国性法律如果直接规定“多数业主可以强制推进加装电梯,少数业主必须配合”,相当于对低层业主不动产权利作出限制,立法会格外谨慎。

法律更倾向引导业主自主协商、基层调解优先,而不是直接用法条强行定分止争。

二、司法实践还在积累,暂时不具备出台专门司法解释的条件

司法解释,需要大量类型统一、裁判成熟的判例作为基础。

现在加梯的纠纷案情五花八门:

1、阻工纠纷

2、采光、噪音索赔

3、表决效力争议

4、后期维保矛盾

同样类型的案子,不同地区法院判决尺度不完全统一。

三、最高人民法院目前的做法

不定期发布加梯典型案例,用来指引各地法官裁判思路,引导“多数民生优先、少数受损可以另行起诉索赔”的审判导向,但还没有形成一套足够成熟、可以全国统一适用的裁判规则,所以暂时不会出台专门司法解释。

四、未来的方向

1、地方立法先行

现在越来越多城市已经出台本市加装电梯条例,尝试规定异议协商机制、补偿参考、调解流程(包含类似“一票暂停、先协商后推进”的思路),先在地方试错积累经验。

2、充分实践

等各地实践充分、社会形成更多共识之后,才有可能向上推动国家层面专门立法,或是出台统一司法解释。

结语

不是忘了立法,而是加装电梯这一件事牵扯千家万户的物权博弈,地域差别巨大,平衡各方很难,只能先地方试点、慢慢摸索,再等待时机完善顶层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