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地域司法实践差异:刑事辩护律师谈职务便利范围把握的四处地域差别
职务便利范围没有全国统一的明文界定,各地把握上的差异就格外值得重视。差异主要落在四处。
第一处,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由地方确定。这是唯一有明确授权空间的一项。三万元、六万元、一百万元三条线全国统一,但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授权幅度内确定,须查阅案发地省一级司法机关的规定并注明文件名、文号、施行时间。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第三档的入口由地方标准决定,跨地区案件应当先确定管辖再谈数额档次,这是顺序问题。
第二处,对间接影响型职务便利的采纳程度不同。多数地区的裁判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较为宽泛的理解,包括利用本人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但在证明要求上宽严有别。有的地区要求证明实际影响力的具体表现,如会签意见被采纳、推荐人选最终入选;有的地区则更倾向于从岗位层级与业务关联直接推定。辩护方案不能预设某一地一定采实质审查,应当按案发地的裁判习惯准备材料。
第三处,跨部门流程中的责任分配把握不同。工程项目的分包选择、材料采购、变更签证、进度款、结算审核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在多人参与的场景下,有的地区更强调地位作用的区分,按各自实际收受的数额认定;有的地区在共同犯罪的框架下对总额的处理更为严格。林某等案((2016)闽0181刑初1621号)多名监理人员共同收受42.8万元,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从犯更轻;尹某等案((2017)皖0523刑初309号)多名造价审计人员共同收受36.5万元。这两案的处理体现了先分钱再分责的思路,但各地推行程度不一。
第四处,量刑与缓刑的分布。从检索案例看,受贿数额五十万元以下的缓刑率约百分之八十,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约百分之五十,一百万元以上接近零。需要说明的是,样本为十八件检索案例,修正前两档结构的样本占多数,引用时应当注明。岗位分布方面,项目经理七件占百分之三十八点九,监理三件,造价审核及预算三件,材料采购供应链两件,工程总监及高管两件,其他技术一件;造价审核与预算岗位的金额最高。
三点实务建议。第一,类案检索应当按岗位和环节分别检索,并限定地域与争议形态,只按罪名检索得到的结论参考价值有限。第二,证据准备要有前瞻性,业务发生时同步留痕,比案发后再补强有效得多。第三,辩护方案不预设结论,先按当地裁判习惯形成假设,再用证据检验。
三个常见判断错误:认为三条数额线全国统一因而忽略地方规定;用本地判决替代省一级司法机关的规定;跨地区案件按单位注册地办理而应先确定管辖。
时间效力单列。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施行,本罪法定刑由两档调为三档并增设罚金,跨越施行前后的行为逐笔按从旧兼从轻判断,并按刑法第八十七条结合法定最高刑逐案重算追诉时效。
内容出处:本文所述内容依据王建剑律师所著《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相应章节整理。该书从立法沿革、犯罪构成、主体认定、行为认定、证据审查、辩护策略与刑事合规等维度,对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系统论述。
本文人物姓名、地名、机构名均为虚构,案例援引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拟制化整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为普法实务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
下期预告:下一期谈职务便利范围之争下的四阶段介入时机与三个前置动作。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王建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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