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嘉兴日报)
转自:嘉兴日报
■曾子秋
近日,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在解读“十五五”时期落实“健康第一”教育理念时提出,将推行体育运动伤害保险,完善社会化风险分担机制,推动更多地方围绕学生体育锻炼和学生身心健康加强立法,探索建立“尽职免责”制度,让学校和家长解除后顾之忧。
落实“健康第一”教育理念,已成为教育系统推进育人方式变革的重要抓手。为此,教育部提出了“2115”工作要求:“2”是学生每天体育活动2小时,“1”是每天一节体育课,“15”是课间休息15分钟。在顶层设计的推动下,各地各校将加强健康学校建设,让学生走出教室、参与运动、强健体魄。
但要看到,将“健康第一”落到实处,不仅要有顶层的推动、理念的引导和资源的投入,更要有安全保障机制来兜底。现实中,一些学校不敢放手组织开展体育活动,甚至把学生“圈”在教室里面,根源并非教育理念落后,而是对安全风险顾虑重重。
长期以来,社会上形成了“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必须担责”的认识误区,部分家长对校园体育伤害“零容忍”。这种“无过错担责”的现实困境,使得不少学校采取保守办学策略,主动减少体育活动、课外实践。正因如此,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在强调“有时间”“有场地”“有师资”之后,特别强调要“有保障”。
令人欣慰的是,在司法实践层面,法院通过典型判例正在打破这一认识误区。此前,两名小学生课间奔跑不慎相撞受伤,法院经审理认定,学校已全面履行日常安全教育、课间巡查、风险防控职责,不存在管理疏漏,最终裁定学校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由两名学生及其监护人根据过错比例自行承担损失。在地方立法层面,全国多个省份出台专项条例,将校园体育“尽职免责”、风险防控纳入法治化轨道,为全国层面完善制度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
当然,“尽职免责”的前提是尽职,只有学校确实尽到了安全管理责任才能免责。因此,这一制度的关键在于形成系统、严谨的学校“尽职免责”认定框架,通过制度厘清学校安全管理责任边界,将事故处理纳入法治轨道。
完善立法之外,健全社会化风险分担机制,也是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要持续完善校园体育伤害保险体系,依托市场化保险机制,把校园意外风险从学校、家庭两方承担,转变为社会多元共担,降低学校开展体育活动的风险。
与此同时,观念层面的共识培育不可或缺。体育运动自带风险,磕碰、擦伤是青少年运动成长中难以避免的情况,不能简单地将其归咎于学校或教师。家长需要理性看待,不盲目追责,不过度维权。唯有凝聚家校共识,多管齐下织密校园体育安全保障网,才能真正实现学校敢放手、学生敢运动、家长能放心,助力青少年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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