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离婚时,才发现配偶持股的公司刚完成增资:原来持有百分之六十,现在只剩百分之三十。另一方很容易想到,是不是为了少分财产,故意把股权“稀释”了?

假设遇到这样的情况,我建议先不要只盯着比例。比例下降、股权价值减少和控制权变化,是三个需要分别核对的问题。公司是否获得真实投资,新增权益如何定价,原股东为什么没有同比例认缴,往往比登记数字本身更有解释力。

下面主要讨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企业形式、股权来源和协议安排不同,不能套用同一个结论。

比例变小,价值未必按同样幅度缩水

举个简化的假设:公司原有权益整体价值为一千万元,某股东持有六成;外部投资人按合理条件投入一千万元,公司整体价值相应增加,原股东比例即使降到三成,其权益价值也未必因此减半。

这个例子只说明计算逻辑,并不是估值意见。现实中不能机械地把投资款与原估值相加,还要看债务、资产质量、新投资人的特别权利以及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反过来,如果公司原本有较高价值,新投资人用明显缺乏合理依据的价格取得大量新增权益,就需要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利益转移。但“价格偏低”要有比较基础,不能仅靠持股一方或另一方的口头估计。

可以先列增资前后两张表:公司资产负债与经营情况、各股东认缴实缴金额、持股比例、表决权和分红安排。把这些信息放在一起,才能看出哪些变化只是数字调整,哪些变化可能影响实际利益。

查增资,不要只拿一页工商变更截图

完整的资料通常还包括增资协议、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章程、出资安排以及相关通知。要核对谁参加决策、谁表示同意、是否存在另外签署的补充安排。

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设有表决要求,第二百二十七条还规定了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的规则及全体股东另行约定的例外。这里的权利主体是股东,不能未经分析就把未登记为股东的配偶当成可以直接行使同一权利的人。

因此,除了问“我知不知道”,还要查原股东是否获得相应机会、作了什么选择、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特别约定。配偶不是股东,并不意味着其财产利益无需保护;但保护夫妻财产与审查公司决策,需要分别找到事实和法律依据。

新进股东是谁,钱又从哪里来

新投资人与配偶有亲属关系、业务往来或其他关联,可以作为核查线索,但不能仅凭认识或熟悉就认定恶意串通。

更值得查的是投资形成过程:何时开始接洽,为什么需要这笔资金,是否有融资方案、项目支出或偿债需求,定价依据与此前融资是否一致。企业确有经营需要,与借增资安排改变财产归属,是需要靠材料区分的两种情况。

对于货币出资,要将协议中的应付时间与实际流水对应;对于非货币出资,则要查作价依据及财产权转移。暂时没有付款,并不当然证明增资虚假,还要看履行期限是否届满。

如果主张投资已经完成,却只有公司内部一张收款说明,就有必要进一步核对资金来源、收款账户和账务处理。如果资金进入后很快转出,也要结合真实业务用途分析,不能只凭“转出”两个字认定抽逃或转移。

没有同比例增资,也要查当时的商业选择

原股东可能因为资金不足、不愿继续承担风险,或者为引入资源而接受比例下降。对这类解释,可以要求与当时的资金状况、沟通记录、决策过程相互印证。

如果配偶一方面称无力跟投,另一方面同期又将大量款项转给新投资人,便出现了值得核查的关联。但这仍是查证方向,结论要看资金性质、真实来源和后续用途。

还应关注增资后有没有代持、收益返还或其他未在登记中显示的安排。调查应依法进行,保存已有原始材料,不能擅自登录他人账户,也不能让相关人员补造一份符合自己推测的协议。

离婚案件里的请求,要先确认财产范围

公司有增资,并不省略对股权原始来源的审查。婚前取得、婚后用共同财产投入、接受定向赠与,或者双方存在财产约定,可能对应不同分析。不能先假定全部权益都是共同财产,再直接按照原持股比例要求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第一千零九十二条针对隐匿、转移等行为规定了相应后果。是否构成侵害共同财产利益,需要结合具体行为、财产性质及证据判断,不能仅因增资发生在婚姻矛盾期间就作定论。

同时,增资与转让既有股权并不相同。2025年施行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九条针对特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作了规定,不能不加区分地拿来回答所有增资争议。

如果需要挑战公司决议或相关交易,还应分别核查主体资格、请求基础和程序期限。不能认为离婚诉讼一提出,公司所有经营决策都会自动停止或失效。

先形成一份可核查的变化清单

对不掌握公司资料的一方,可以先整理依法取得的登记信息、增资通知、投资协议片段和已经掌握的付款线索,明确哪些文件缺失、由谁保管、与争议有什么关系,再在诉讼中依法申请调查取证等措施。

对已经拿到的资料,应按增资前、决策时、履行后三个阶段归档。既保留支持疑点的记录,也保留可能解释商业合理性的材料。只选取一张比例变化图,容易把复杂问题简化错。

需要评估时,应明确评估对象、基准时点和资料范围。到底比较的是同一股东增资前后的权益,还是离婚分割时可处理的财产价值,不能混用。公司价值、股权价值和可分割财产价值之间,也需要说明计算依据。

企业家婚姻中的股权争议,难点往往在于一项商业安排同时改变了多个关系。先把真实投入、权益价格和家庭财产来源查清,才能判断这次增资是正常融资,还是存在需要进一步追究的问题。

林佳楠律师,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持续关注复杂商事争议及刑民交叉法律问题。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六、二百二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九条。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开文本。

本文使用AI辅助生成,已核对所涉法律依据,仅供一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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