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安全隐患
【要旨】
经营主体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案情简介】
行政机关:青岛市即墨区文化和旅游局
行政相对人:焦某
事由:2026年6月1日,青岛市即墨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西里村的无门头歌舞娱乐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正在对外经营,共有6个KTV包间,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涉嫌存在擅自经营娱乐场所的行为,同时存在安全风险隐患。
【处置及结果】
焦某在不具有《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经营活动构成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青岛市即墨区文化和旅游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500元,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该案已于2026年7月结案。
【案件评析】
歌舞娱乐场所属于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人员密集经营性场所,场所内电视、电脑、音响设备数量多,用电负荷高,对经营主体资质、安全管理制度、消防条件均有严格准入要求。该场所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准入审批,没有按照娱乐场所标准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极易发生人员拥挤、疏散不畅等问题,引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责令关闭,及时遏止了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了场所存在的经营及安全双重隐患,维护了文化市场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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