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到今天,国家级考试作弊,处理大多是取消成绩并禁考几年,情节特别恶劣的,才会追究刑事责任。
可是翻看史书就能看到,古代有些科场案子,是真的要掉脑袋,动辄一批官员遭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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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古代科举作弊,并非都是死罪,死刑门槛,也不是从一开始就定下来的。
在唐宋两代,朝廷已经出台各种各样的制度,用来防范考场作弊。考生夹带资料,找人冒名代考,考官徇私偏袒,查实之后,一般是贬官流放,极少处死。
在古人的治理逻辑当中,这两类行为的分量也不一样。考生自己夹带小抄,说到底只是个人的投机取巧。可若是考官私下收受贿赂,拿功名做私下交易,动摇的就是朝廷整套选官的根基。
早在明初,就发生过因科场风波大开杀戒的著名事件,也就是后世熟知的“南北榜案”。
洪武三十年,会试放榜,录取的士子几乎清一色都是南方人,北方读书人群情激愤,纷纷上书控诉考官刻意偏袒南方。朱元璋接到举报,另外指派一批官员重新复核试卷。
复核之后,复阅官员给出结论,原先榜单当中的文章质量并无明显问题,这个答复却彻底触怒了朱元璋。
最后,负责复查的张信、白信蹈等人被处死,已经八十五岁的原主考官刘三吾被发配戍边。
但这场科举大案,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考官收受贿赂、贪赃卖官。

现存史料之中,找不到考官收受钱财舞弊的确凿证据。矛盾的核心,更多是王朝立国之初,必须兼顾南北地域的政治平衡,考官没有体察到皇帝的这份用意。
也就是说,明代虽然出现过科场相关的死刑案例,但是针对花钱买功名这类贿赂舞弊,并没有形成常态化的死刑制度。

明代两百余年,真正因为贪贿卖考题而被处死的考官寥寥无几,大多只是革职充军了事。
真正把科场贿买关节推向最严苛惩处的,是入清之后。
顺治初年的《大清律》成文条文当中,原本并没有考官贿买关节即可处斩的规定。

丁酉科场案是皇帝直接动用皇权特旨,做出的一次极端重判。

等到康熙时期,正式把科场贿买关节可以判处死刑,写入律例条文之中。
所谓“关节”,简单讲就是私下约定好的文字暗号,考生提前跟考官串通,约定在考卷某一处写上特定词句,考官见到暗号,便直接将这份卷子取中,等于把为国选材的考试,直接变成一场金钱交易。
顺治十四年丁酉科场大案爆发,先从顺天乡试掀开盖子,考官李振邺、张我朴一干人,还有花钱买中举人的田耜、邬作霖等人全部被处死,涉案者家产尽数抄没,父母、兄弟、妻儿一并流放关外。
同年,江南乡试又爆出惊天舞弊案,这场案子的主考官方犹、副主考钱开宗,二人都是顺治九年的三甲新科进士,仅仅五年之前,他们自己还刚刚从科举考场当中脱颖而出。
案子刚刚移交刑部的时候,最初拟定的处置并不算重,十八名同考官仅仅拟判流放尚阳堡,主副考官也只是拟定斩、绞之刑。

顺治看过案卷之后极为震怒,下谕一定要从重惩办。
最终,方犹、钱开宗二人押赴刑场斩首,江南十八位同考官,全部判处绞刑。其中,卢铸鼎在结案之前已经病故,来不及押赴刑场,但朝廷依旧执行判决,将他的家产抄没,妻子籍没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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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进士录》一书截图)

其余十七名尚在人世的同考官,全部被绞死。所有涉案考官的妻子、家产,一概籍没入官。
事后,所有已经取中的江南举人,全部被押往北京,在瀛台重新参加复试。顺治皇帝亲自到场监考,考场四周兵丁持刀侍立,读书人站在现场,不少人吓得手都在发抖。
这批被卷入案子的举人,虽免于一死,很多人也被当堂杖责四十,家产抄没,家中亲属一并流放宁古塔。
一场科场大案下来,考官丢掉性命,家道彻底倾覆。涉案的考生功名尽毁,整个家族都要跟着蒙受祸难。
朝廷为什么要下这么重的狠手?
道理其实并不难懂。
科举绝不单单只是读书人的一场纸笔考试,它是古代朝廷挑选官僚最核心的通道。
普通考生夹带作弊,损害的不过是一场考试的公平。可一旦考官把功名明码标价,花钱就能买到举人、进士的身份,等于把朝廷选官的公权力,变成了个人捞钱的私货。
站在皇权的角度,什么人能够踏入仕途,理当由朝廷说了算。如果这条通道可以用金钱随意打通,日后朝堂之上,充斥着一批花钱买官的人,整个官僚体系便会一步步腐烂。
所以古代统治者真正忌惮的,并不单单是考生在考场里偷偷夹带一张纸条。
最不能容忍的,是有人拿朝廷授予的功名,做起私下交易。
如果要回答“科举舞弊什么时候开始要杀头”,其实不存在一条非黑即白的时间线。
明初虽有科场杀人的先例,但南北榜案并不是典型的贪贿舞弊。明代大部分时间,科场贪贿还到不了必杀的程度。
清顺治丁酉年,依靠皇帝特旨,第一次对考官贿买关节实施大规模死刑。再往后到康熙时代,才把这一套重刑正式固化进朝廷律例。
但真正会引来杀身之祸的,从来不是考生个体的小聪明,而是胆敢用钱去收买那个替皇帝选拔人才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