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当事人,他满脸困惑地问:“我那件事发生在 2018 年,当时请了律师说够不上犯罪。怎么到 2026 年新司法解释一出来,又说我的行为构成犯罪了?司法解释还能管以前的事?”
这个问题,不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当事人和家属都会碰到。这几年司法解释更新快,入罪标准、情节认定时不时调整,旧账到底怎么算,成了很多人心里的大石头。答案不是一句 “能” 或 “不能” 就能概括的,得看具体情形。
一、刑法的底线:从旧兼从轻
张智勇律师先说最根本的原则。我国刑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法处罚更轻的,适用新法。这就是我们常说的 “从旧兼从轻”。
它的核心逻辑很简单:一个人只能按照自己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来约束自己。如果当时法律不认为某个行为是犯罪,后来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把它 “升级” 成了犯罪,原则上就不能倒回去追究。否则老百姓根本没法预判自己行为的后果,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成了空话。
所以说,如果一个行为在发生时,刑法根本没把它规定为犯罪,哪怕十年后的司法解释再把这种行为解释成犯罪,也不能溯及既往追诉。这是不能碰的硬杠杠。
二、司法解释不是 “立新法”,而是解释已有法律
很多人把司法解释当成新法律,这其实是个常见误解。
司法解释是最高法、最高检对 “现有法律该怎么适用” 作出的细化说明,不是凭空创设新的罪名。它的效力范围,本来就依附于被解释的那部法律本身的施行期间。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就明确: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什么意思呢?打个比方,受贿罪、贪污罪这些职务犯罪,刑法条文从一开始就有。司法解释只是把条文中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些抽象概念给具体化、明确化。只要行为发生在刑法生效之后,新的司法解释原则上就可以适用;但如果行为发生的时候,刑法本身都没规定这个罪名,那司法解释再怎么解释也不能 “无中生有” 造出个罪来。
三、关键区分:行为时 “没有相关解释”,还是 “已有相关解释”
2001 年的那份时间效力规定,把情况分得很细,核心是两种场景。
第一种: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新解释施行的时候案件还没办结。
这种情况,依照新司法解释办理。听起来好像对当事人不利,其实未必。因为这种时候新解释只是 “填补了空白”,把刑法条文本来的意思说清楚而已。如果行为本身已经落在刑法条文的禁止范围内,只是之前认定标准不明确,新解释明确后当然可以适用。
举个实务里的例子:2016 年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正常履职时没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财物的,也应当认定为 “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某人 2014 年收了一笔这样的钱,当时没有这条细化规定,2016 年解释出台后案子还没处理,那就可以适用新的解释。
但这里有个大前提:2014 年的时候,刑法就已经把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了。新解释只是细化了 “谋利” 怎么认定,不是在 2014 年凭空造出一个新罪名。
第二种: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后来又出台了新解释。
这时候就严格遵循 “从旧兼从轻”。如果新解释对当事人更有利,就适用新解释;如果新解释更不利,那仍然适用行为时的旧解释。
最典型的就是入罪数额标准的调整。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例,2016 年两高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曾将 “数额较大” 的起点定为 6 万元;后续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立案追诉标准虽对相关数额作出调整,但立案追诉标准属于办案规范性文件,时间效力同样参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把握。
假设某人 2019 年收了合作方 4 万元回扣,按照当时有效的司法解释标准,6 万元才构成犯罪,那么即便后续数额标准下调,因为对当事人更不利,也不能溯及既往,不能依据新标准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反过来讲,如果新解释提高了入罪门槛、减轻了处罚,对当事人更有利,那就可以适用新解释。
四、已办结的案件,原则上不再变动
2001 年的时间效力规定第四条还明确: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经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就不再变动。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既判力。判决一旦生效,不能因为后来司法解释变了就随便推翻,否则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秩序都会受影响。除非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发现原判决确实有错误,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五、实务中当事人和家属该怎么做
第一,先查清行为发生的准确时间。这是判断适用哪版法律、哪个司法解释的前提。很多案件的行为横跨好几年,金额累计、行为分段,都得逐一对应清楚。
第二,查清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不能只看现在最新的规定,得回头看当时生效的版本,尤其是数额标准、情节认定这些经常调整的地方。
第三,区分开 “刑法本身没规定为犯罪” 和 “数额没达到当时标准”。前者是彻底的无罪;后者是有可能因从旧兼从轻而不追究,但性质不一样。
司法解释能不能溯及既往,真的不能一概而论。核心就看两点:行为的时候,刑法有没有把这个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及新的司法解释,是让当事人处理更轻还是更重。
如果行为时根本不构成犯罪,新解释不能把旧行为变成犯罪;如果行为时已经涉嫌犯罪,只是当时没有具体解释,新解释填补空白后可以适用;如果行为时已有旧解释,新解释更重的不能溯及,更轻的就可以适用。
大家不要一看到新司法解释出台就慌,也不要觉得旧行为就一定没事。把行为时间、金额、情节和当时的法律版本对应起来,才能判断真正的风险在哪里。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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