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汤炜玮、通讯员王晓珊)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9月23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十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新修改的《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共6章36条,围绕“完善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建立起选题、组织、审议、督办的全流程制度闭环。
监督更“硬气”。《规程》明确,市“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提供必要协助;其提出的执法检查项目建议,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列入年度计划。
视野更开阔。执法检查从“单法检查”拓展为“制度体系检查”,除法律法规外,还增加对“有关法律制度”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并统筹兼顾法律与省、市地方性法规。
选题更精准。《规程》列出六个渠道征集年度检查项目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履职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代表议案建议集中反映的问题、常委会审议中提出的集中问题、专门委员会调研发现的突出问题、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组织更规范。执法检查组由主任会议成员任组长,可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检查前开展前期或专题调研,采取听取汇报、座谈、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抽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代表、专家、行业组织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可分设小组专题检查,也可对多部法律法规同步综合检查,并可与区人大常委会联动、与其他市人大常委会协同。
整改更闭环。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后者三个月内须书面报告处理情况;报告、审议意见及处理结果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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