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2021年1月,南峰市鹿台区的甲公司因扩大经营的需要,拟发行公司债券融资。平远市凤凰区的乙公司的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李某也是甲公司的股东,为帮助甲公司销售债券,李某找到平远市金龙区的丙公司的总经理吴某,请求丙公司帮忙购买甲公司债券。
2021年4月,甲公司债券(3年期,年利率8%)正式发行。4月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在南峰市鹿台区签订《债券认购及回购协议》,约定丙公司认购甲公司5000万元债券;甲公司应在1年后以5500万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如逾期未回购,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1000万元的违约金。《债券认购及回购协议》还载明:“因本协议产生的一切纠纷,均应提交甲公司所在地的南峰市鹿台区法院解决。”
4月8日,李某代表乙公司与丙公司在平远市金龙区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回购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提供“充分且完全的担保”。《担保合同》还载明:“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无法解决的,应提交平远仲裁委员会解决。”在签约前,丙公司询问李某是否征得了股东会的同意,李某向丙公司提供了一份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李某曾就担保一事征求乙公司其他两位股东张某、孙某的意见,二人均微信回复“无异议”。
同日,李某个人应丙公司请求,就甲公司的回购义务向丙公司提供担保,并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为:丙公司曾向李某个人借款3000万元,将于2021年7月31日到期;到期后,丙公司可以暂不返还该借款,以此作为李某对甲公司回购义务的担保。
2021年7月31日,丙公司未向李某支付该笔借款。
2022年4月,回购日期届至,甲公司未履行回购义务,丙公司沟通无果,向鹿台区法院起诉甲公司、乙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甲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诉讼请求二:乙公司对甲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在答辩期间提交了答辩状,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减少。乙公司在答辩期间也提交了答辩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在开庭中提出,《担保合同》中存在仲裁协议,鹿台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乙公司的其他两位股东张某、孙某知悉该诉讼的消息后,向法院表示,依照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经股东会决议,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的保证仅为李某个人的意思,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李某则表示,虽没有召开股东会,但自己通过微信聊天征求过张某、孙某的意见,他们均未表示反对。李某还提供了一份三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纸质打印件,并表示因为手机更换,只能提供当时聊天记录截图的纸质打印版。丙公司另行向平远市金龙区法院起诉李某,请求确认李某对其的3000万元债权已因承担担保责任而消灭。
后丙公司发现,乙公司本身已无有价值的财产,但其全资控股了主营建筑业务的丁公司。丙公司认为,丁公司长期与乙公司混用财务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账目不清,其财产无法与乙公司财产相区分,应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丁公司承揽的戊公司的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但戊公司尚未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1000万元。因此,丙公司希望丁、戊公司一并承担责任。
问 题
1 张某、孙某提出《担保合同》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5分)
2 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说明理由。(5分)
思考时间
问题及参考答案
1.张某、孙某提出《担保合同》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5分)
不成立。
“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的,无需召开股东会,担保有效。”本案中,微信中的回复具有书面签字的效力;“无异议”的表述应解释为“同意”。因此,本担保已经乙公司全体股东书面同意。(理由参见张翔老师解析)
2.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说明理由。(5分)
有权。
本案中,丁公司为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一人公司),当控股股东(乙公司)滥用控制权,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其子公司(丁公司)的财产时,两公司在法律上应视为同一责任主体,构成人格混同。在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下,公司应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参见(2019)最高法民终542号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申2158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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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儿们做对了吗?有哪里不懂,可以互相讨论
点个“在看”答应厚厚拿下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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