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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2007年经过农业部门批准、拿过50万养殖补贴的牛场,16年后被一张贴在墙上的限拆决定终结。这一次,法院站在了企业这边。

案件档案

⏩原告:A公司(化名)

⏩被告:当地某镇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傅增强律师

⏩裁判结果:

一审: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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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条时间线,有多离谱

很多案子的输赢,其实在动手之前就已经写好了。通过时间线,一眼就能看出问题。

时间

发生了什么

2002年

A公司与某村委会签订土地承租合同,承租80亩,租期 50年

2007年

向当地申请建设肉牛繁殖育肥基地,镇里上报,区养殖业服务中心批复 “基本符合养牛场要求”

2009年

镇农业服务中心向配套养殖公司发放养殖补贴50万元

2011年

因产业调整,禁止养殖,牛场房屋整体出租给某快递公司使用

2018年

当地启动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双方多次谈判,未签正式协议

2022年10月

当地出台腾退遗留问题方案,要求11月15日前签约才享受补偿政策,A公司未签

2023年4月

当地以 “涉嫌违法建设” 立案,现场勘验面积约2万㎡

2023年6月9日

张贴《限期拆除决定书》,限3日内自拆,6月12日18时前清理完毕

2023年6月13日—7月5日

未经催告、未作强制拆除决定、未通知当事人到场,直接实施强拆

2024年5月

二审开庭,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意最后两行的间隔:6月12日18时是当事人自拆期限,6月13日推土机就进场了。

可《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写得很清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60天复议期、6个月起诉期,是法律留给当事人的缓冲带。这个缓冲带,一天都没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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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难在哪

接案时,A公司的负责人问我最多的一句话是:“傅律师,我们当年是正经批下来的养殖项目,怎么十几年后就成违建了?”

难,就难在这不是一个 “非黑即白” 的案子。

难点一:规划部门一句“没核过规划许可证”,几乎是死穴。

当地向规划部门发出协查函,规划部门复函:未就该地块核发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单看这一句,房子 “像” 违建。可2007年建的是牛舍、青贮窖、防疫室——那是设施农业,不是商品房开发。当年走的是养殖项目审批链条,不是规划许可链条。拿今天的规划许可标准,去卡十几年前的农业设施,这本身就是时间错配。

难点二:腾退谈不拢,怎么就“升级”成了拆违?

A公司签过腾退预签约协议,但正式补偿协议没谈成。2022年10月当地出台遗留问题方案,把签约deadline划在11月15日——过了这个村,就 “不再享受任何腾退补偿政策”。

几个月后,针对同一批房屋,拆违程序启动。

这个时间先后,是我们必须在法庭上讲清楚的。

难点三:一张贴在墙上的决定书,算不算送达?

当地说:联系不上法定代表人,所以把限拆决定贴在了房子上。

可就在同一段时间里,这家公司正常签收材料、正常配合调查、正常派人接受询问——怎么到了送法律文书的时候,就 “联系不上” 了?

更关键的是:从贴出限拆决定,到推土机进场,中间没有催告书,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没有提前5日公告,没有通知当事人到场,连拆完之后的建筑物残值,都没告诉当事人可以主张,自行处理掉了。

我们在法庭上做了什么

第一,不在“有没有证”上硬碰硬,而是把历史铺出来。

我们向法院提交了30组证据:2002年的租地合同、2007年的申请书、镇里的上报意见、区养殖业服务中心的批复、50万补贴的银行流水、营业执照变更记录、与快递公司的租赁合同、腾退方案、预签约协议、评估通知单、谈话录音……

对方补充了9组证据,其中包括2018年两次土地违法处罚卷宗和卫星图。我们逐一质证:那两次处罚涉及的地上物,双方都认可不在本次拆除范围内,且2020 年已经拆完;卫星图只能证明建设年代,不能直接推出实体违法。

第二,调取了逐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这是最花功夫的一步。我们向规划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把2009年至今这块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一张张调出来,叠在一起比对——

这些年里,这块地的地类从一般农地区,到基本农田,到城乡建设用地,再到生态混合区、限制建设区,换过好几轮。2014 年确权时,基本是设施农用地。

也就是说,2007年按养殖用地使用这片土地时,是符合当时规划用途的。地类变了十几年,不能把所有历史账,算在企业头上。

第三,死死咬住程序。

实体上的争议,法院在二审里说得很克制——“涉案建筑是否合法,属于另案审查范围”。这句话我们如实告诉当事人:本案这一仗,打的是强拆行为本身,不是直接判房子合法。

但程序上,对方几乎没有还手之力:

  • 没有依《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催告;

  • 没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

  • 在复议、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时即动手,违反第四十四条;

  • 强拆前未通知当事人到场;

  • 拆完后未告知残值权利,自行处理建筑物残值。

一审判决写:“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 二审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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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怎么认定的

判决书里有两段话,建议所有遇到类似情况的朋友读一遍:

  • “涉案建筑的形成具有一定的特殊背景……未对涉案建筑的历史因素、建设年代、建设背景等情况进行充分调查核实和综合考量,仅依据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即认定为违法建设,径行作出限拆决定并予以强制拆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在《限拆决定书》享有的行政复议、诉讼期限尚未届满,亦未通知被上诉人的情况下即实施强制拆除;强拆后亦未告知有主张拆除后建筑物残值的权利,自行处理残值,属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强拆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确认违法。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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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复盘

这个案子不是孤例,把最有用的几点留给大家:

1. 收到限拆决定,先别撕,也别拖。从送达之日起,你有60天申请复议、6个月提起诉讼。这两个期限是法律给你的护身符——期限没过就拆,本身就是独立的违法点。

2. 强拆不是 “想拆就拆”,法定动作缺一不可。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书、提前5日现场公告、通知法定代表人到场——少一样,都是程序违法。

3. 拆完不是结束,残值要主张。建筑物拆下来的砖瓦、钢架,是有残值的。执法机关依法应当告知你可以主张。不告知、自行处理,又是一个违法点。

4. 历史建筑、老厂房、养殖棚舍,别被“没有规划证”一句话唬住。建设年代、当年的审批文件、补贴流水、土地利用现状的逐年变化、租赁合同、营业执照——这些都是你的证据。把时间线拉直,很多答案自己会浮出来。

确认违法不是终点,

但它是后续协商补偿、

申请国家赔偿的入场券。

先让违法的动作被看见。

本案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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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增强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优秀律师。东北大学法学学士,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同等学历。先后承办大量“民告官”行政案件,同时参与承办了诸多民商、婚家、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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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获取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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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