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9日,安岳县人民法院对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唐某、文某等五人污染环境一案公开宣判。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安岳法院审结的首例生态环境案件。
01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被告人黄某、张某某、伍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低价委托唐某处理其在合伙经营废旧塑料的回收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
唐某联系被告人文某将危险废物倾倒在安岳县岳阳镇某地,累计700余吨,唐某、文某分别非法获利10余万元。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唐某等五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五被告人具有自首、当庭认罪认罚情节,且未对地块土壤环境、地下水环境造成损害,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不等的刑期,并分别判处三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03
释法说理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被告人倾倒的废渣检测出镉浸出毒性超标,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一旦被非法倾倒、处置,不仅会直接污染土壤、水体和大气,还可能通过食物链迁移、累积,危害公众健康,破坏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保护生态环境、防治危险废物污染,对维护生态安全、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是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必然要求。
安岳法院对五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彰显了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鲜明立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同时,本案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的五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既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也兼顾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生态环境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牟取非法利益。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主体均应严格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守法律底线,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下一步,安岳法院将持续深化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强化刑事惩治与生态修复、行政监管的有效衔接,为守护安岳绿水青山、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安岳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供稿:方家鑫
编辑:张异同
审核:杨 柳
签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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