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赤壁法院今年9月公布的一起案件里,原告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诉状中自述其借用了一家建筑企业的资质承揽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管理费及税费分摊对簿公堂。承办法官阅卷时注意到这个信号,把线索梳理后移送住建部门。放在以前,这类线索通常到不了主管部门: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算清价款、纠纷了结,违法的事除非有人另行举报。
01
什么时候应当移送
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把移送分成两条线:审理中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资质借用等违法行为,或者工程有严重质量问题,相关情况、问题线索和证据要及时递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另把线索移送侦查机关。
两处值得注意,除了三包一挂,工程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同样在列;用的是应当,移送是办案义务,不是法院手里的裁量。
《建工司法解释二》同时明确,出借资质、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企业主张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不予支持。两条放在一起,落点很清楚:出借资质的企业去起诉要管理费,钱要不回来,还可能把自己送到住建部门面前。
02
三包一挂四类行为,边界在哪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里有认定标准。落到具体事情上,各有各的样子。
违法发包,出在建设单位这一头。建设单位把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把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肢解开、分头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都算。
转包,出在承包单位这一头。承包单位接下来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把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或者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还有一种常被忽略:现场没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者派驻的人与施工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者项目负责人不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解释不清——现场的人与证上的单位对不上,也会按转包认定。
违法分包,是分包的对象或者部位出了问题。分包给个人、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总承包单位把总承包合同范围内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出去(钢结构工程除外),专业分包单位把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专业作业承包人把承包的劳务再分包、或者除劳务费之外还计取主要材料款和大型机械、周转材料费用的,都在列。
资质借用,就是常说的挂靠,是单位或者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也算,高低等级之间借用、同级互借,都在列。
四类违法行为各出在哪一环;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整理
四类的共同点,是工程实际由谁干、名义上由谁干,对不上。而对不上的地方,往往正是要工程款时不得不讲清楚的地方。
03
法院移送以后,接住的是什么
法院移送的线索,住建部门不能搁在一边。《管理办法》写明,接到人民法院等部门移送的线索或者证据,应当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并把结果反馈给移送机构。
这条路已经走通过。202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里有一件,案子发生在2021年5月。一家劳务公司借用另一家建筑集团的资质承揽商业广场项目,随后把工程转包给施工人朱某。法院判令劳务公司向朱某返还工程款300万元及利息,同时发现建筑集团出借资质,向当地住建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住建部门据此立案调查,对建筑集团及其负责人都作了罚款处理。
当时依据的是司法建议,法院可以提示主管部门。到《建工司法解释二》,这件事成了应当:审理中发现这四类行为的线索、情况、证据就得一并递出去。
处理按行为分档。转包、违法分包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资质借用与出借资质的,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两种情形都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罚的是合同价款的比例,工程越大,这张单子越重。
罚款之外还有三层。一是追到人:给了单位罚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单位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并罚。二是限制接活:可以限制企业参加工程投标、承揽新的工程项目;资质达不到标准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的撤回资质证书;两年之内发生两次以上这四类行为的,按情节严重处理。三是记信用: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信用档案,逐级上报,向社会公示,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这三层里最难受的是限制接活——资质是接活的命门。
也有不走这条通道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通报里,各有一件,起因分别是招投标执法和标后履约检查,罚则用的是同一套幅度。2026年2月,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对一家工程公司罚款224.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17.7万元。2025年12月,这家公司中标一个雨污分离改造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后,把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两家公司,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被认定为转包。
重庆也有一件。2025年12月,巫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标后履约执法检查中发现,一家中标企业把合同金额612.94万元的地基机械钻孔旋挖桩工程,分包给一家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公司。2026年2月和3月,该委对中标企业及其项目经理罚款3.06万元、0.15万元,对接活的那家公司及其现场负责人罚款12.26万元、0.61万元。总承包按违法分包罚0.5%以上1%,接活的那家按第六十条罚2%以上4%,所以罚得更重。
04
三种位置,哪一种容易被递出去
处在链条不同位置的人,被这条通道照到的可能性不一样。
借用资质施工的一方,风险来自自己。诉状里自述是一种;法院不看自述也能看出来——合同是谁签的、保证金是谁交的、钱打到哪个账户、派驻人员的社保在哪家。认定合同效力和计算价款,这些事实本来就要摊开。
出借资质的企业,风险两头都在。资质借用费、使用费拿不到司法保护是一头;另一头是《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出借资质的企业与使用其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收的是一笔管理费,扛的是工程上的责任。
接活的一方,风险也来自自己。违法分包认定的是分包出去的那个单位;接活的一方被罚,依据在自身资质。巫溪那件案子里罚得比总承包更重的,就是把活接过来的那家公司。
工程款被欠,与自身行为是否违法,是两个独立的问题。被罚了,该要的钱还是可以继续要。
时间上还有一条。行政处罚的追溯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合同没有全部履行而解除、终止的,从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算。工程完工验收,往往才是追溯期开始计算的时候。
05
要钱之前,把自己的位置理一遍
线索移送是一个程序动作,不直接决定谁承担责任。住建部门仍要依职权调查、认定,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可以提交检测、鉴定、整改、验收这些材料。民事案件也不必然因此停下来,除非行政认定的结果直接影响合同效力和工程价款结算。
要钱的路径跟着身份走。承包人直接主张工程价款和优先受偿权;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一方,参照转包或者分包合同向承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不能找与自己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借用资质的一方,只有在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的情况下,才能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
收到过主管部门的约谈、问询或者整改通知的,尽早应对,不要留到诉讼里被一并带出来。这类材料一旦进入卷宗,处理的空间会小很多。
最后
这条通道打通之后,同一件事会在两处被看见:民事庭上算的是钱,住建部门那边看的是行为。工程款该要还是要,但主张权利的过程,会把自己的位置一并摊开。开工前把资质和合同关系放正,比打官司时再想办法主动得多。
手上正卡着一笔工程款、说不清下一步该走哪一步的,可以私信讲给我听;同类问题都收在合集《工程款要不回来怎么办》。
郭婷婷律师 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部主任
重庆两江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以上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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