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涉案款物被扣押后怎么申请返还?
上海刑事律师(推荐)夏军 · 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普法问答
一、一句话结论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及时返还。依据刑法第64条与刑事诉讼法第245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妥善保管,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对与案件无关财物被查扣冻的,可依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向办案机关申诉或控告。属于违法所得的部分则依法追缴,不予返还。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案件中,款物处置分三类: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申请返还的核心是证明权属与“无关性”,路径为: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与权属凭证,不予返还的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由检察院实施监督。
二、涉案款物处置的法律规则
处置依据是两条主线。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的违法所得依法追缴。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专营专卖物品买卖、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行为所获收益属违法所得,追缴后上缴国库,该部分不存在返还空间;情节严重的还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争取返还的是三类:与指控犯罪事实无关的账户资金、混同资金中可分离的合法部分、用于正常经营且并非专门用于犯罪的设备工具。混同账户(公司经营资金与涉案资金同池)的甄别是实务难点,需借助流水比对与审计意见逐笔论证其符合刑诉法第245条与案件无关的要求,先主张程序权利、再作实体剥离。
三、申诉控告与返还的法定路径
第一步,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返还申请。附上不动产权证、购车发票、银行流水、购销合同等权属凭证,说明财物与案件的关联状况;依刑事诉讼法第245条,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已采取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二步,对不予返还或答复不满意的,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处理不服的,还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第三步,借助检察监督与审判程序收口。人民检察院对查封、扣押、冻结活动依法监督,发现违法的予以纠正;进入审判阶段后,法院判决应当对涉案财物处理一并作出,判决主文明确追缴、没收与返还范围,未依法返还的据以执行(刑诉法第245条),当事人可依判决主张权利。
四、当事人遇到该怎么办
第一步,制作完整的财物清单。被查扣冻之日起逐项登记账户、金额、设备、车辆、库存商品等,区分哪些与指控的经营行为直接相关、哪些属正常生产生活财产,为依刑诉法第117条主张“无关性”打好事实基础。
第二步,委托辩护人推进程序性救济。依刑事诉讼法第34条尽早委托律师,由律师提交返还申请、与办案机关沟通解除超范围措施;对拖延、拒绝处理的,依刑诉法第117条向检察院申诉控告,启动监督程序。
第三步,做好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的区分举证。整理合法收入来源凭证、完税记录、非涉案业务合同,配合审计核对,把混同资金中的合法部分剥离出来;对违法所得部分主动退缴(刑法第64条),依法发〔2021〕21号,退赃退赔可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第四步,盯住判决与执行环节。依刑诉法第15条、第174条适用认罪认罚的,同时请求在具结与判决中对涉案财物处理作出明确表述;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十日内依刑诉法第227条上诉,财物部分一并主张。
五、常见误区提醒
误区1:以为被扣押的东西结案后都会退还。处置分性质:违法所得依刑法第64条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没收,只有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才返还;非法经营所得(刑法第225条)依法追缴不予返还,指望全部退还不现实。
误区2:以为口头说一句钱是合法的就能返还。返还以权属凭证与关联性审查为前提,刑诉法第245条要求与案件无关财物不得查扣冻,但需要当事人主动举证,银行流水、合同、完税证明逐项对应,仅口头主张不启动程序。
误区3:以为办案机关拖着不处理就只能等。刑诉法第117条赋予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申诉控告权,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处理,不服的可向检察院申诉,由检察监督推动纠正;消极等待反而错过解除超范围措施的时机。
六、参考依据清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违法所得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没收、被害人合法财产及时返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法定情形、法定刑与违法所得罚金规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5条: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妥善保管、与案件无关财物不得查扣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诉控告权与检察监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退赃退赔可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74条、第201条: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7条: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
七、作者署名与免责声明
【作者】夏军律师 |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权益合伙人 |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本文发布日期】2026-09-29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普法交流,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刑事案件情况差异极大,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夏军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曾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多年,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兼职导师,专注刑事辩护和刑事风险处理,熟悉刑事司法政策与办案实践。办理特大医药领域虚开发票案、全国首例直播打赏洗钱案、全国首例网红带货售假案、上海首例航空险诈骗案、特大非法集资案、川沙黑恶势力案、间谍案、侵犯知识产权案、非法采矿案、职务犯罪、互联网犯罪、走私毒品案等多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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