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到2025年5月,三年多时间。陈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的操作,有一套极其固定的流程。
第一步,正常下单购买商品,收到货。第二步,虚构理由申请“仅退款”——比如声称商品有质量问题,要求不退货只退钱。第三步,商家拒绝。第四步,以商品存在质量瑕疵等理由投诉商家,要求赔偿。第五步,如果双方谈不拢,陈某就在这家店铺或关联店铺恶意批量下单,等商家刚发货,立刻申请退货退款。
这五步走完,商家不仅要把钱退给他,还得承担两笔他看不见的损失:支付给平台的技术服务费,和支付给快递公司的打包发货费。商品没卖出去,倒贴了两笔成本。
三年多,陈某用这套流程对900余家店铺恶意下单2700余次,恶意下单金额累计1000余万元。其中技术服务费的直接损失,6.21万余元。有6名商家为了“息事宁人”,主动向他支付了“和解费”,共计6400元。其中一位商家曹某,一个人就给了5000元。
9月28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了这个参考案例。江阴法院认定:陈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没说这是敲诈勒索。因为敲诈勒索罪的核心特征是: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恐吓,被害人因此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
但陈某这个案子里,法院认定的事实是:陈某从未主动联系商家,扬言“不给钱就如何”。他没有说过“你不给我钱,我就继续下单搞你”。他的操作是默默地批量下单,默默地退款,默默地让商家承担损失。商家付“和解费”,更多是出于“息事宁人、避免滋扰”的考虑,而不是出于恐惧。
法院还表示:陈某对“和解费”的数额“亦不讨价还价”。他不像典型的敲诈勒索者那样,开口要多少、还价到多少。他收下6400元,继续做他的事。这个行为模式,更像是一种系统性的骚扰,而不是针对性的勒索。
所以,法院的定性是:陈某的行为本质上是利用平台规则,持续、批量地干扰商家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商家财产损失。这符合刑法第276条“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但案子判了,不等于问题结束了。这个案例被收录为参考案例,意味着它对类似案件有参考价值。也就是说,以后有人再搞类似的"恶意下单"操作,法院可以参照这个判法。
这对电商生态是个好事。过去几年,"仅退款"机制被一些人钻了空子。有人确实是因为收到坏货、假货、发错货而维权,这没问题。但也出现了职业化的"退款党",把平台规则当成提款机。
他们的操作有固定模式:广撒网、小额多单、利用商家怕差评怕投诉的心理、用投诉和恶意下单组合施压。
对商家来说,这种攻击最难防。因为你不能判断下单的人是正常消费者还是"职业退款人"。你拒绝了"仅退款",他可能就去投诉你。你不处理投诉,平台可能处罚你。你处理了,就开了坏头。这是一个系统性困境。
这个案子也暴露了电商平台规则的一个结构性问题。
"仅退款"机制的初衷是保护消费者。有些商品确实不适合退货:生鲜坏了、易碎品碎了、虚拟商品发错了。让消费者退回来再退款,体验很差,也浪费物流资源。所以平台设计了"仅退款"。
但任何机制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当"仅退款"遇到一个不怕投诉、不怕差评、专门研究规则漏洞的人,它就变成了一把双刃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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