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通告

为筑牢公共安全防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持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调整安丘市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北侧界线:由潍日高速与昌乐交界处始,沿安丘与昌乐、坊子界限向东至G206国道与坊子交界处;

东侧界限:由G206国道与坊子交界始,沿G206国道向南至王宿路,沿王宿路向西至金临路,沿金临路向南至南环路;

南侧界限:由金临路与南环路交叉点始,沿南环路向西至潍日高速;

西侧界限:由南环路与潍日高速交叉点始,沿潍日高速向北至中山路,沿中山路向西至牟山水库南岸,沿牟山水库东南岸向北至北干渠,沿北干渠向东至潍日高速,沿潍日高速向北至潍日高速与昌乐交界处。

用于分界的道路、河流及分界道路、河流穿行的整个村庄均属禁放区。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 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 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 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重大节庆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五、违反《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违反《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24年11月8日发布)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安丘市烟花爆竹禁放区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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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