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广州某化工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6月1日,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收到群众举报广州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无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线索。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避蚊胺原药分装为不同规格的“避蚊胺DEET”,另用避蚊胺原药调配成自制20%驱蚊液,并在网店上架销售。当事人无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涉案货值为17621.45元,违法所得为17253.85元。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无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避蚊胺原药1桶(余约20千克)、“避蚊胺DEET”21瓶;2.没收违法所得17253.85元;3.罚款176214.5元(货值金额10倍)。
三、案件解析
(一)农药“生产”不仅包括配制、合成,也包括分装。将原药分装成上市规格销售,依据《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属于农药生产行为。本案的办理,进一步厘清了农药生产环节的执法边界。该案为同类无证分装、网络销售驱蚊产品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明确的定性依据和查办样本,对规范基层执法裁量、统一类案处理标准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二)驱蚊防蚊产品直接作用于人体皮肤,依法纳入卫生用农药管理,其有效成分浓度与质量直接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资质,擅自分装避蚊胺原药并自制调配驱蚊液,借助网络平台面向不特定群体销售,具有隐蔽性强、流通范围广、公共安全风险高的特点。依法查处该案,不仅及时阻断了非法农药产品的网络流通渠道,消除了因有效成分不明、浓度失控带来的健康安全隐患,更有力震慑了农药生产经营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二:韶关市乐昌市某农资店售卖劣质农药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6月,韶关市乐昌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乐昌市某农资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在经营货架上发现9款共计228瓶已超过质量保证期(最早2022年2月10日过期,最晚2026年4月12日过期)的农药产品,遂依法立案查处。经查,该农资店为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2026年6月17日现场检查时涉案农药摆放在销售货架,未发现涉案农药过期后的销售记录,货值金额6427元。虽然当事人辩称并未实际销售过期农药,但无标识表明涉案农药是不对外销售的,且涉案农药最晚于2026年4月12日到期,2026年6月17日现场检查发现仍然摆放在货架上,属于待售状态,当事人已构成经营劣质农药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执行销售台账制度和停止经营过期农药,并根据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该农资店作出没收228瓶过期农药、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过期农药的有效成分会发生化学变化,防治效果降低,无法达到预期的杀虫、杀菌效果,可能导致病虫害爆发,农作物减产。同时还有可能引发药害,部分化学成分农药过期后浓度可能变高或产生有毒副产物,使用后容易对作物产生药害,如叶片烧伤、生长停滞等。更严重的是残留超标难题:由于有效成分不稳定,使用者难以把握准确的配制浓度,影响上市销售。通过查处该案件,警示广大农药经营者要及时清理过期、标签不合格农药,完善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切勿认为“不卖就没事”。只要将过期农药置于经营场所待售,即构成经营劣质农药违法,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编辑:陈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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