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办法
(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
文件编号:××—HR—考勤—2026
拟制部门:人力资源部
生效日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 录
考勤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察员工出勤状况、评价劳动纪律、计发工资奖金及劳保福利的重要依据。为促使员工遵守出勤纪律、树立良好的纪律意识、形成健康的企业文化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予以修订、补充和完善,明确了考勤的主管部门及职责、工作时间与考勤方式、各类假期、加班倒休、迟到早退与旷工的处理、监督责任与申诉等内容,力求内容合法、权责清晰、便于执行。
公司在制定和实施本办法时,依法履行民主程序: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后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明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勤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保福利及进行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领取薪酬福利的全体员工。劳务派遣、外包及实习人员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公司对考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考勤员职责:
第二章 工作时间与考勤方式
第六条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周一至周五)。具体上下班时间由公司另行公布,因季节、岗位需要调整作息时间,以公司通知为准。
第七条因生产经营特点需要,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公司可对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岗位,其考勤方式另行规定,不适用本办法中关于迟到、早退、加班存休的相关条款。
第八条公司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记录考勤,具体以公司通知为准:
第九条考勤记载符号(手工考勤或系统备注使用):
第十条考勤记录是认定出勤、休假、加班及核发薪酬的依据,员工应配合考勤管理,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章 各类假期第一节 事假
第十一条员工遇事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事先请假。如情况紧急无法事先请假,可通过电话、短信、企业通讯工具等方式先行请假,并于到岗后补办书面手续。假期届满仍需休假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二条事假审批权限(公司可根据管理实际调整,以人事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按实际事假天数扣减当日工资。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事假。
第二节 病假
第十四条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休建议等,可按病假记考勤。急诊可凭急诊证明先行休假,事后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医疗期及病假工资按以下原则执行,具体标准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及所在地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员工到医院看病,凭挂号、就诊凭证可给予半日“看病”考勤,不影响工资;超过半日的,超出部分按病假或事假处理。就诊凭证应予留存备查。
第三节 工伤假
第十七条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及待遇,严格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所在地规定执行。旧伤复发经确认属工伤的,继续按工伤处理。
第四节 婚假
第十九条员工结婚,持结婚证可享受婚假。婚假天数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一般不少于法定婚假天数,各地规定的晚婚奖励假等按所在地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再婚员工享受与初婚员工同等的婚假待遇。婚假原则上一次性连续使用,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顺延,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双方异地结婚需到外地办理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具体由审批人核定。
第五节 丧假
第二十一条员工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或养父母)死亡,给予丧假;祖父母、外祖父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予适当丧假。具体天数按公司制度及所在地规定执行(一般直系亲属3日,其他近亲属1至3日)。
第二十二条在外地的亲属死亡需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与丧假合并计算,假期工资照发。
第六节 产假、计划生育假
第二十三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产假天数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国家规定基础产假98日,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延长产假按所在地规定,难产、多胞胎等情况按规定增加)。
第二十四条产假自产前产后连续计算,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产假期间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按相关规定补足。
第二十五条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可享受护理假(陪产假),天数按所在地现行规定执行,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六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日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日产假。节育、绝育等计划生育手术,凭医疗机构休假证明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七条计划外生育或不享受计划生育相关待遇的,其休息时间按事假处理。各类假期的具体衔接以所在地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为准。
第七节 探亲假
第二十八条探亲假适用于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条件的职工,即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二十九条探亲假期:
第三十条探亲假原则上一次性使用。经批准可分两次使用的,只给予一次路程假,报销一次往返路费。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路费按国家规定范围报销。
第三十一条员工探亲须事先填写探亲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人事部审核。财务部凭人事部批准的探亲申请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第八节 带薪年休假
第三十二条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按国家规定执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日;满10年不满20年的,10日;满20年的,15日。
第三十三条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经员工同意,对应休未休天数按日工资300%支付。
第四章 加班与倒休
第三十四条公司提倡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应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加班应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五条加班工资标准(按《劳动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加班原则上先安排同等时间补休(倒休);确实不能补休的,按上条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补休应在合理期限内使用,一般不得跨年度结转,具体由公司考勤、薪酬制度明确。
第三十七条未经公司安排或批准,员工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不计发加班工资。
第五章 迟到、早退与旷工
第三十八条员工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迟到、早退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实的,以旷工论处:
第四十条旷工期间不计发工资。连续旷工超过公司规定天数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公司规定标准的,公司可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标准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并应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
第六章 考勤刷卡与外出管理
第四十一条在大厦(办公场所)内办公、由公司发放薪酬福利的员工,均实行考勤刷卡或系统打卡。打卡时间为上班前、下班后各一次,具体时段由公司公布。
第四十二条考勤数据由人事部(或指定管理部门)统一审核、统计,每月汇总。因故不能按要求打卡的,应事先(或当日)说明原因、填写相关单据并经主管签字批准,由单位于规定时间前统一报送人事部。
第四十三条无打卡记录、又无经批准的请假或公出凭证的,当日按旷工(或缺勤)处理。外出公干应按规定登记或报备,否则按缺勤处理。
第四十四条严禁委托他人代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一经查实,对委托人与代打卡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或绩效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考勤结果与餐补、交通补贴、绩效等挂钩的具体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七章 请假审批与考勤汇总
第四十六条请假一般应提交书面申请(含线上流程),注明请假类别、事由、起止时间,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四十七条各部门考勤员应于每月规定日期前将本单位当月考勤汇总报送人事部;人事部汇总后于发薪日前送财务部门,作为核算工资、奖金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各类休假凭证、审批单据由考勤员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劳动关系解除后法定年限,以备核查。
第八章 监督、责任与申诉
第四十九条人事部有权对各部门的考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虚报、瞒报、伪造考勤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及管理者的责任。
第五十条考勤员或主管弄虚作假、包庇纵容的,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一条员工对考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考勤公示或收到通知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向人事部提出复核申请,人事部应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所在地政策发生变化的,相关条款按新规定执行;公司另行制定的细则、补充规定与本办法一并适用。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后,报公司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及修订。原有考勤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考勤记载符号一览(手工考勤或系统备注使用):
符号
含义
符号
含义
出勤
事假
病假
旷工
婚假
丧假
产假、探亲假
工伤假、夜班、计划生育假、看病、倒休
加班工资计发标准(依据《劳动法》):
加班情形
能否安排补休
加班工资标准
工作日安排加班
优先安排补休
不低于小时工资的150%
休息日安排加班
可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支付加班费
不低于日/小时工资的200%
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
不适用补休
不低于日/小时工资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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