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6年,盛京,皇太极改国号为清,并召集蒙古诸部首领议定爵位。对这些蒙古王公而言,受封并不只是获得一个显赫称号,更意味着部落被纳入清朝的秩序之中。清廷借助婚姻、盟誓和封爵,将草原上的力量逐步变成可以管理的政治体系。

因此,清代所谓“亲王”,不能一概视为爱新觉罗宗室。蒙古各部同样设有亲王、郡王、贝勒、贝子等爵位,但他们的身份来源、权力范围和待遇,和宗室王公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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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的蒙古还不是一个整齐划一的整体。努尔哈赤、皇太极时期,部分较早归附的蒙古部众被编入八旗,后来又分别隶属于满洲各旗。这批人被称为“旧蒙古”,他们虽然出身蒙古,却已经成为八旗体系的一部分,不能与后来按部落、旗分安置的蒙古王公混为一谈。

清廷实际管理的蒙古,大体包括内蒙古、外蒙古和青海蒙古。内蒙古以科尔沁、察哈尔、土默特等部为主,编为若干旗;外蒙古以喀尔喀诸部为核心;青海地区则有和硕特等蒙古部。各地情况不同,爵位数量也随着归附时间、旗制调整和封袭变化而变化。

内蒙古的封爵最早,也最受清廷重视。科尔沁部与清皇室关系尤其密切,孝庄文皇后便出自科尔沁。按照清代有关统计,科尔沁一部曾有亲王五人、郡王十八人,另有贝勒、贝子以及镇国公、辅国公等爵位。这个数字是历代受封者的累计,并不是某一年同时存在的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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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蒙古的爵位结构又不一样。喀尔喀诸部归附清朝后,康熙年间逐步完成封爵建旗。这里最高的称号不是亲王,而是“汗”。清代外蒙古曾有五位汗爵承袭者,另有亲王七人、郡王九人,以及贝勒、贝子和各等公爵。可见,蒙古王公的最高等级,不能简单套用宗室十二等爵制。

青海蒙古的封爵相对较低,清廷没有在那里设置蒙古亲王,主要有郡王、贝勒、贝子和辅国公等爵位。换句话说,蒙古地区并非每个部都必然有亲王,亲王数量只能分区域、分时期统计,不能用一个固定数字概括整个清代。

蒙古爵位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特点:爵位与旗长并不是一回事。蒙古各旗的最高行政首领称为札萨克,负责本旗的政务、牧地、赋役和属民管理。札萨克往往由亲王、郡王或贝勒担任,但也可能由贝子、公爵甚至台吉出任。爵位高,不等于天然拥有某一旗的实际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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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之上还有盟。内蒙古先后形成哲里木、卓索图、昭乌达、锡林郭勒、乌兰察布、伊克昭等盟。盟长、副盟长通常由当地王公担任,但人选仍须经过清廷核定。理藩院掌管蒙古事务,涉及封爵、承袭、划界、盟旗关系以及王公谱系,蒙古王公并非完全自治。

宗室亲王则属于另一套制度。皇帝的近支宗室按照十二等爵制受封,亲王位居首列。普通亲王多实行降等承袭,子孙承袭时通常要降低等级;只有少数因军功、皇帝特恩而成为“铁帽子王”,爵位可以世袭罔替。清代铁帽子王数量有限,不能与一般亲王混称。

两者最明显的差别,在于政治位置。宗室亲王住在京城,拥有王府和较稳定的俸禄,部分人还曾担任议政王大臣、领侍卫内大臣或军机大臣,直接进入国家权力中枢。蒙古亲王则多数驻在本部,处理旗务和部众事务,通常不参与清廷日常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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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亲王的俸禄是否和宗室一样?”清代档案所反映的情况并非如此。蒙古王公虽有俸禄和赏赐,但总体待遇低于宗室亲王,朝廷也不会像对待宗室那样普遍赐给王府、庄园和京城产业。更重要的是,蒙古亲王的权力往往局限于旗地,爵位显赫,却不等于拥有中央官职。

不过,清廷也并非只给蒙古王公一个空名。对于早期归附、具有重要影响的部落首领,朝廷常特许世袭罔替,以稳定盟旗关系。科尔沁、喀尔喀等部的一些亲王、郡王便享有这种待遇。封爵、联姻和盟誓,构成清朝经营蒙古的三种重要手段。

所以,清代蒙古亲王的数量不能只报一个数字。若按相关时期的统计,内蒙古科尔沁一部曾有亲王五人,外蒙古则有亲王七人,青海蒙古没有亲王;若把其他部旗和不同时期的封袭全部纳入,数字还会发生变化。名号相同,并不代表地位相同。宗室亲王靠近皇权中心,蒙古亲王则嵌入盟旗制度,这正是二者最根本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