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由大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6年8月25日通过,经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6年9月22日批准,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决定》共十一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大庆高新区管委会法律地位、授权原则与范围、授权方式与内容、行权原则、有关机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救济途径、预算管理、人大监督机制、施行日期等方面内容。
该《决定》明确大庆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大庆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大庆市人民政府按照依法、按需、精简、高效的原则,可以授予大庆高新区管委会与经济管理领域相关以及其他必需的市级、县级行政管理职权,可以授予大庆高新区管委会所属相关组织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相应行政执法权;厘定管理区域内行政职权承接主体与大庆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关于《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的说明中提到,通过法定程序授予高新区行政管理职权,能够明确管委会法定管理地位,厘清权责边界,构建权责统一、运行规范、监管到位的现代化园区治理体系,是严格落实国家开发区改革政策、细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补齐园区治理短板、提升园区法治化治理水平的有效措施。
授予高新区相关行政管理职权,可全面实现“园区事园区办、就近办、一次办”,将各类涉企审批、服务、监管权限下沉园区,打通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大幅压缩办理时限、简化办理流程、提升服务精准度,切实解决企业“多头跑、反复跑、办事难”问题。同时,能够依托自主管理权限,精准对接科创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求,定制化出台扶持政策、优化服务举措,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
此外,依法依规授予高新区相关行政管理职权,构建一站式办结、闭环式管控的管理体系,是解决制约瓶颈、重铸发展优势的迫切需求。
全文如下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6年8月25日大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为了规范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以下简称大庆高新区)行政管理活动,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大庆高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本决定适用于大庆高新区范围内的行政管理活动。
大庆高新区的具体范围由大庆市人民政府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庆高新区管委会)是大庆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大庆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
三、大庆市人民政府遵循依法、按需、精简、高效的原则,可以将与经济管理领域相关以及其他必需的市级、县级行政管理职权,授予大庆高新区管委会。
大庆高新区管委会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在前款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相应行政执法权。
未经授权的行政职权,大庆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行使。
四、大庆高新区管委会行政管理职权、具体管理事项和管理区域,由大庆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五、大庆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经授权由大庆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的行政职权,大庆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在大庆高新区管委会管理区域内不再行使。
六、大庆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大庆高新区设立的机构,接受大庆高新区管委会统筹协调。
七、大庆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应当接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
大庆市人民政府对大庆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进行监督管理,大庆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
八、对大庆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大庆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向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大庆高新区管委会的预算纳入大庆市人民政府的预算并单独列示。
十、大庆高新区管委会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开展预算管理活动,依法接受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十一、本决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编辑:王丹萍
审核:韩梦晨
监制:孙庆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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