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监局
近日,泰州医药高新区市监局(高港区)收到审计署南京特派办移送的违法线索后对某械企开展调查,核实该械企在医院销售医疗器械时,约定返利比例、以体检费名义向医院返利金额,被认定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罚款37万元。
市监局处罚决定书显示,2026年1月7日,我局收到审计署南京特派办移送的违法线索,反映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向医院返利的行为。调查过程中,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实际控制人单*(法定代表人之子)及宜兴市**医院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取了当事人主体信息、医院财务报表、收费凭证等资料。
经查,当事人具备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2019年至2023年期间,当事人向宜兴市**医院销售医疗器械,双方约定返利比例,当事人以体检费名义缴纳返利金额,宜兴市**医院将返利金额记入“应收账款”科目,当事人未将返利金额如实作为折扣记账,且实际并未进行相关体检。
宜兴市**医院出具书面说明称,当事人以体检费形式缴纳的返利金额均记入医院门诊收入,由于开具医疗发票,无法用具体的财务凭证佐证,经翻阅财务凭证,2023年1月1日至今,当事人共缴纳返利金额186749.59元。
因账册不齐全,公司注销等原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返利缴费记录以及记账凭证,无法核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7日申请注销,登记机关于2026年1月15日撤销了该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江苏省市场监管信用综合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查询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委托代理的事实。
2.宜兴市**医院提供的财务报表1份,证明当事人向宜兴市**医院销售医疗器械的事实。
3.当事人实际控制人单*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以体检费名义返利且未如实记账的事实。
4.宜兴市**医院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返利以体检费名义支付及宜兴市**医院将其纳入应收账目的事实。
5.宜兴市**医院出具的书面说明材料及收费凭证各1份、证明返利以体检费名义及返利金额的事实。
本局于2026年8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泰高市监罚告〔2026〕17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版)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版)第八条第三款):“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版)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一般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70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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