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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论坛网-学术前沿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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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作出强调,在国家更加安全、社会更加有序、治理更加有效、人民更加满意上持续用力,以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

公共安全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命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当前,公共安全体系面临的风险程度、复杂性及不稳定性日益增加,全流程系统性的整合以及整体性的治理成为新的议题。公共安全治理的主要目标有哪些?如何应对现实挑战?推荐阅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商学院教授徐明在《学术前沿》的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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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治理的主要目标

提升城市整体韧性与应对能力。近几年,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对公共安全提出了更高战略定位、更多不确定性的复合风险、更复杂公共事务及更繁重的城市安全压力等新的要求。“人民城市”作为新时代城市治理的新理念,蕴含着“长期性与动态性”要求下智慧高效、韧性安全的治理目标,包括社会韧性、基础设施韧性、社会生态韧性和经济韧性。

社会韧性能够促进资源的高效分配和信息的快速流通,形成对风险早期的预警系统;基础设施韧性能够确保城市在灾害来临时仍能提供基本服务,有效化解城市空间风险;生态韧性能够提升城市承担灾害冲击、应对灾害事件并在环境变动或外力干扰下恢复生态秩序的能力;经济韧性有利于抵御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等外部冲击,增强资源调配的灵活性,推动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尽快恢复正常,实现公共安全的长期稳定。

建立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应急管理体系是公共安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的应急指挥机制,是主动应对复杂风险挑战、深入推进改革创新的关键举措。对于突发事件而言,风险综合监测和风险早期识别机制是事前预防阶段的关键,也是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重要一环。完善科学的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和应急预案,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及可能带来的损失。

事中应急响应与处置阶段的应急响应机制,能够提升突发事件的处置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危机决策与应急指挥、跨界应急协调联动、社会动员与多元主体参与等,并对资源作出相应的配置。

恢复与重建阶段需要加强城市灾后恢复能力的建设,减少突发事件对城市运行的影响,帮助受灾地区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此外,对突发事件的原因进行调查,有助于积累经验,增强应急管理的结构韧性,提升其功能韧性和保障韧性,构建更具韧性的应急管理体系。

促进城市安全和发展协同并进。城市安全和发展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和保障。良好的城市安全为城市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资源和空间条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又会为城市安全的技术研发和人才配备等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形成正向循环,进一步提升城市安全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社会安全属于国家安全与公共安全相交叉的领域,既是理解国家安全规律、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维度,也是以人民为中心建设人民城市的内在要求,更是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实现城市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城市生态安全既包括整个自然环境的健康与稳定,也包括城市与自然生态系统的和谐共生,其核心在于保障人民生活质量和福祉的同时,维持整个生态体系的稳定。城市韧性与科技创新水平相互促进、相互依赖,城市科技创新水平的提升使得城市在面对外部冲击时具有更强的韧性,能根据突发情况更快作出调整,进一步提升城市的安全水平。

构建多方共治的公共安全治理格局。社会治理共同体由政府、企业、居民等主体组成,相互关联,共同解决社会难题,回应治理的共同目标需求,对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在多方共治的治理格局中,政府应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我国各级政府掌握着社会组织及个人很难获得的政策、物质和其他重要资源。因此,作为公共安全治理的核心主体,政府承担着制定政策、整合资源、协调各方、监督执行等重要职责。

作为多个主体共同参与模式下最活跃的力量,社会组织有效地放大了很多特定群体的声音,并通过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供给多样化公共安全服务产品等功能优势,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一些地方政府“应急失灵”的问题。社会公众对风险的认知、自救及互救能力对公共安全风险治理的整体效能有着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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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行驶在湖北省武汉长江二桥上。新华社记者 肖艺九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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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治理的现实挑战

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待提升。在公共安全治理中,风险防控与预警能力是防范各类安全威胁的关键环节,能够更好地发现潜在的安全威胁,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治理效率,以最快速度逆转失序状态。然而,具体实践中相关的风险培训演练不足,一些从业人员风险知识储备有限,且个别地方风险识别设备相对落后,有效识别并应对新型安全威胁能力有限,影响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和处置效率。救灾能力主要侧重风险事件发生后,相关主体迅速采取措施、调配应急物资和资源、挽救生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损害扩大,加速社会秩序恢复的能力。但应急救援装备的不完善往往降低应急救援的处理速度。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有待健全。目前,我国的应急法治、危急情境下的公共服务供需等存在着不足。一方面,末端的救援力量与装备存在结构性失衡,专业救援队伍和先进救援装备多集中于城市,偏远地区救援力量和装备标准化程度不高、多方治理主体间互动与协调不足、基层治理对象组织动员困难等问题,限制末端治理主体的处置保障能力。另一方面,公共安全治理体系中的科技支撑有待加强,对于多灾种链式风险的预测分析推演的技术仍不成熟,各部门的风险数据系统独立运行,信息共享机制有待完善,动态风险评估模型尚未普及,信息实时共享受限,影响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效率和应对精准性。

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追究机制有待完善。一些领导干部对公共安全问题重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对风险源头的系统性管控和制度性反思不足。且基层监管力量呈现“倒金字塔”结构,专业人员占比不足,执法权下放后出现“接不住、管不好”“查不到”等现象,一些企业对生产安全隐患的整改敷衍了事。现有追责机制多聚焦事故发生后,对企业和监管部门的处罚,但对日常监管失职、风险管控失效等前端责任的追溯力度有待加强,相关的调查程序和追责标准需更加明确。目前全国性的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对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力度不足,削弱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有待加强。网络安全主要包括网络运行安全与网络信息安全。网络安全风险的预防主要强调采取措施对网络攻击、侵入、破坏等事件进行预防,确保网络稳定可靠地运行。一方面,当前我国的技术自主可控能力存在着不足。能源、金融和通信等关键领域的核心系统经常面临高等级网络攻击威胁,核心的芯片、操作系统和工业软件等关键技术仍受制于人,易被境外势力利用技术优势实施攻击,面临显著的技术安全风险。另一方面,当前我国网络安全人才短缺不仅是数量问题,还有结构性和系统性问题。

人工智能安全监管能力有待强化。人工智能的安全风险包括技术本身、技术使用和技术社会影响。首先,人工智能技术本身就涵盖数据泄露和算法偏见等26类细分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内容生成阶段易引发知识产权纠纷与虚假信息扩散,威胁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并且数据输入阶段常存在隐私泄漏风险,训练的数据集亦有可能隐含偏见,甚至可能出现目标偏移或逻辑自洽的“反叛行为”,存在失控风险。其次,人工智能技术更新迭代速度远超人类预期,目前的监管框架、技术标准等治理体系的演进速度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速度不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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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治理的完善路径

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要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系统整合“防、减、救”全链条,构建韧性安全网络,加强各级应急力量建设。一是强化风险识别与公众参与。识别和发现公共安全管理系统中的风险和隐患,有利于将风险和隐患控制在萌芽状态。作为应急第一响应人,公众反应对预警信息系统起着至关重要作用,不断完善信息的发布渠道,确保信息能够“传得顺”“传得畅”,引导公众科学、理性地应对公共安全事件。

二是健全部门协同与信息共享机制以提升救灾能力。编制部门职能清单,从制度上明确各部门对事故预防、灾害防治、抢险救援、物资保障、恢复重建的全链条管理职责分工,形成路径规范、衔接严密、结构完备、处置有效的跨部门协同运行制度体系,提升公共安全治理整体协同水平。

三是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沟通。构建部门信息共享平台,明确平台建设目标,制定信息共享标准和流程,促进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为救灾决策提供全面及时的信息支持,更好地维护社会大众的根本利益。

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首先,完善公共安全事件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整合不同地区的数据池,提供标准化的跨区域共享协议,使需求方可及时获取区域外的数据资源,规避人工疏漏,确保信息即时准确对接,提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效率。

其次,加强公共安全事件共享的技术支撑。引入先进通信和信息技术,促进数据跨区域间的高效传输和实时共享,提升信息透明度,促进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从“以治为主”向“以防为主”转变。同时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为技术支撑提供智力支持,提高信息共享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证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妥善解决。

再次,提升公共安全事件共享的协调能力。梳理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领域内的核心信息源,编制信息源目录清单,提升信息共享协调能力,确保协调工作有序、高效进行,解决城市防灾韧性整体性系统性缺位、制度不协调、标准立场不交圈、层级行业专业责任不到位、技术体系支撑不足等问题,推进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完善。

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追究机制。不断推动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与责任追究机制“关口前移”,逐步由过去的“被动应急”向“主动防控”的治理格局转变。一方面,健全风险排查整治的制度框架。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企业应依据自身情况,建立风险点清单、分级管控措施和隐患闭环管理机制,实现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改;政府则需制定行业风险辨识标准,要求企业定期评估机制运行效果,对数据进行实时上报与动态监控,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生产风险。

另一方面,优化责任追究机制。问责风险较大是一些地方政府危机信息公开程度整体偏低的主要原因。因此政府应牢牢树立公共安全治理底线思维、兜底思维和全过程管理思维,科学设定责任追究触发条件,细化包含证据管理、启动条件、问责处罚等环节的责任追究流程,确保有据可依、规范有序,增强责任追究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和公信力,依法依规守住公共安全治理的红线。

加强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一是完善制度体系,构建全链条法律规范与标准。需坚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进一步完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细化落实,明确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及安全责任界定,形成“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的法治框架体系。

二是强化技术赋能,打造智能防护与监测网络。加强对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保证我国产业体系的自主可控与安全可靠。同时利用好现有智慧平台,扩展信息渠道,整合网信、公安、工信、科技等多部门数据资源,及时预警监测网络攻击等外部风险冲击,并调整治理策略,促进平台的智慧改进。

三是协同治理,推动多方主体共建共治。政府部门需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高风险技术和数据进行全方位监管,并授权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细化行业安全指南,督促企业开展合规建设。企业则应积极履行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提出的监管要求,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责任,加强技术防护能力,定期审计,发布相关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强化人工智能安全监管能力。制度层面,构建分级分类的监管体系。应在监管互动中向前推进人工智能治理。制定针对人工智能的专项法规,明确技术应用边界与责任红线,构建审慎包容、分级分类的“1+N”治理框架体系,对于金融、医疗等高风险领域实施强制性算法备案与动态评估,在其他风险较低的领域运用敏捷治理的治理理念。

技术层面,开发可信工具与智能监控。加大对人工智能安全研究技术的研发投入,加强可信技术工具的研发,构建动态监测网络,从技术层面降低算法歧视与安全风险,强化人工智能安全监管。

主体层面,强化企业责任与公众参与。政府部门应构建分级分类监管框架,明确高风险领域的准入标准和责任追溯机制,推动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监管。企业应落实技术合规与社会责任,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健全内部治理与风险监控,定期提交算法透明性报告、数据溯源档案等材料。此外,加强科普教育与技能培训,完善多方监督与反馈渠道,鼓励公众参与,形成治理合力。

原文有删减,详见《学术前沿》杂志2026年第3期

原标题 | 公共安全治理的目标、挑战与应对

作者 |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导 徐明

新媒体编辑 | 王思楠 赵光菊

原文责编 | 韩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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