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人杂志

锂电材料产业规模快速扩张,但知识产权困局相伴而生:早期基础专利陆续到期,海外主体仍把持大量迭代而来的改良性专利,参数型专利泛滥催生“专利迷雾”,专利保护空心化问题凸显;国内部分企业存在重数量轻质量、混淆专利与技术秘密边界等认知偏差;伴随企业出海,跨境技术流转、域外法律差异、海外诉讼风险进一步加剧了知识产权管理压力。

如何走出知识产权保护误区,科学取舍专利与技术秘密两种保护手段?如何在跨境业务中筑牢风险防线?就这些问题,记者专访了容百科技知识产权总监张浩。

01

专利和技术秘密并非二选一

记者:您认为国内锂电材料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哪些短板?

张浩:首先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原理认识不足。在一些行业交流中,我时常听到这些观点——“存在风险?那就多申请点专利。”“别人有专利我也有,多申请就不怕纠纷了。”但这类想法并不正确。竞争对手拥有的有效专利是合法权利,除非能够从“无法实施”角度挑战,使得专利无效化,或是改变自身产品、技术的内容,使其不落进专利保护范围,否则追赶者申请再多的在后专利,也无法避免对在先专利的侵权风险。

一些企业管理者对于侵权和禁令的认识也存在偏差:“我使用的是行业通用技术,怎么会侵权呢?”“它的专利对于整个技术的贡献微乎其微,我们不应该被认定为侵权。”实际上,在复杂的技术组合中,即使微小的方案被认定侵权,整个技术组合都可能受到影响。通用的技术是否可以“免费使用”,还是仅获得了开放式许可,往往依赖于对材料专利簇的预警分析。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充分明确权利要求所界定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和有效性。早期申请既可能覆盖远超从业者认知的技术范围,也可能受撰写疏漏或参数限定设置不合理的影响,导致技术方案无法实施甚至归于无效。

其次,部分企业管理者对自身知识产权价值的存在形式认识不足。专利制度的底层逻辑是“以公开换取保护”,而许多从业者的认识则停留在“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层面。围绕产业化的大量技术成果实际上难以通过专利来保护。技术秘密这一广泛存在于产业化、商业化进程中的知识产权常被忽视。技术秘密,包含技术诀窍(know-how),是商业秘密中承载有价值技术信息的部分。锂电池的电芯制程参数,相关材料的配方、生产工艺等,一旦公开就会导致大量模仿,使企业竞争力丧失的关键技术,更加适合以技术秘密的方式来保护。

记者:在电池材料领域,哪些技术内容适合申请专利,哪些又应当作为技术秘密保护?两类保护方式存在怎样的优势和短板?企业通常存在的误区是什么?

张浩:当下电池材料的技术发展,基本是以配方和工艺的优化、改进来实现性能的提升和成本的降低。这些环节有很多创新成果产生,如何采取合适的保护方式是关键。

专利针对充分公开的新技术方案给予固定期限、固定地域内的独占和排他保护,技术秘密则对具有价值、他人未知且被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内容给予法定保护。专利的保护具有公权背书,保护效力更高,但对保护时间和保护地域有限定,并且对技术成果的形式要求更高。技术秘密的优点则在于不拘于成果形式,不需要完整的技术方案,一旦企业采取了合适的保护措施,期限和地域不受限制,也无需额外做申请登记。但技术秘密的短板也很明显:一旦被披露,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疏忽,都会在披露范围内丧失技术秘密的保护效力,企业只能向披露方追究相关责任。

在专利和技术秘密的分流过程中,有几个关键点需要考虑:例如,待保护的内容并不是完整的技术方案,只是一个参数或一组指标,这类内容可能并不是专利法中适格的保护客体,只适合以技术秘密的形式保护。又如,技术成果除自己使用外,还希望能够限制竞争对手,那么具有公开效应的专利将是更有效的保护方式。此外,如果该成果只是短期内的局部优势,可能随时会被竞争对手以反向工程追赶上,就不妨采取专利形式进行保护,然后选择延迟公开的策略。

不少企业对专利和技术秘密分流的执行存在误区。创新过程决定了技术成果在不同阶段的表现形式,专利和技术秘密的保护并非二选一。需要根据一项技术成果中不同的内容选择不同的方式,构建阶梯式知识产权保护架构。这既体现在对专利的组合式申请,也要根据整体技术方案中不宜公开的细节进行梳理,在内部按照保密级别、接触审批等方式构建立体化的保护体系。

02

协同产生的证据链是抗辩筹码

记者:容百科技有哪些专利与技术秘密协同保护的策略?

张浩:产业链协同创新是中国锂电池产业发展的关键要素。通常,主机企业向电芯企业输出商业需求,电芯企业向上游材料企业输出性能要求,材料企业负责输出解决方案。这个过程中,最受关注的因素是“电芯端的性能可否满足商业化场景的需求”。因此,锂电池材料专利对材料在电池体系中的表现,以及对于电池端性能的影响予以充分表达,才可以获得授权;同时,专利法规定的化学物质“充分公开技术特征”要求,又对材料的本征结构、组成的充分披露提出了挑战。基于以上两点,常规专利和技术秘密分流中试图“隐藏最优的实施参数”的策略,实际上只是一厢情愿。实务中,应当在两者分流阶段,对适宜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充分考虑,专利公开的形式只能作为补充策略。

在容百科技,依托创新过程管理体系,技术成果成为创新树脉上不断下落的果实。一项成果在实验室内一旦形成,就默认直接获得技术秘密形式的保护。成果的完成人是该技术秘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需要对成果进行预分级。定期的归档完成后,会由知识产权部门开展对技术成果“查新”,这也是所有后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步骤。对于确定“新”的技术内容,我们会考虑技术方案的完整度、对竞争对手的领先度和商业前景的适配度,选择合适的保护策略。专利和技术秘密协同保护机制,保证了公司的商业利益最大化。

在公司决定采取专利的形式保护技术成果之后,需要对拟公开内容进行确认。这时会考虑包括“最优方案是否体现”在内的一系列布局策略问题。首先是确定“最优方案”的技术领先度和反向工程的困难度,而后是评价隐藏最优方案后的专利公开程度充分性。以上完成之后,还要基于多件专利之间的组合逻辑进行梳理,确认单件专利和其他专利在技术保护效果方面的一致性和完备性。这样,形成的专利申请在披露程度上最小化,与技术秘密结合在保护效果上最大化,才能实现对公司创新成果的全方位保护。

记者:在专利纠纷中,专利壁垒和技术秘密侵权风险经常交织,企业在应诉时,专利和技术秘密协同体系能否成为抗辩筹码?

张浩:这个问题切中了电池材料行业知识产权纠纷的一个核心痛点——专利和技术秘密的侵权风险往往高度交织。起诉方可能同时主张专利侵权和商业秘密侵权,同时指向产品和工艺。这种情况下,两者协同体系能不能成为抗辩筹码?我的答案是能。但是需要注意:协同体系本身不是抗辩筹码,体系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证据链”才是。该体系越早搭建,相关记录越扎实,企业在应对纠纷时的底气就越足。

具体而言,专利和技术秘密协同体系在侵权抗辩中可以发挥的作用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能够切断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常见的“接触+等同”的判定逻辑。对方通常会主张“被告掌握相关商业秘密,与被告所生产或协助生产的产品高度相似,因此推定使用了相关技术”。这个推定链条一旦被法院采信,举证责任就会移转至被告。此时,如果被告有一套完整的、可追溯的研发记录,能够证明技术成果是独立研发取得,就能有效切断推定链条。专利挖掘记录、技术交底书、研发实验记录、测试数据等过程性文件就是最有力的证据。

第二,能够证明独立知识产权的存在,从而弱化侵权指控。在与国外竞争对手产生专利纠纷时,我们能够从容应对,根本原因在于拥有独立自主的知识产权。这些既体现在外部公开的专利中,也体现在技术秘密保护体系里。而这些成果,都是专利和技术秘密协同体系所带来的。

第三,创新过程的专利和技术秘密协同,不只针对自有技术进行保护,还会关注这个技术新不新,同时分析市面上所有的相关技术,形成对应的技术谱系。这些技术谱系能够帮助公司在面对专利侵权诉讼或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时,厘清专利的有效性,或主张商业秘密属于现有技术。对现有技术的识别正是成熟的创新管理体系可以做到的。

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价值往往是厚积薄发的。涉外诉讼中,很多企业被起诉后才仓促整理证据。例如,要应对美国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337调查,3个月左右的时间内需要通过Discovery程序(指案件双方在行政法官主持下,依法互相开示、交换与案件相关证据的准司法证据开示环节)充分披露大量研发记录和商业沟通记录。如果临时突击准备,相关证据链在法庭上很难被采信。有效的做法是,在日常研发过程中建立起一套可追溯、可验证、可举证的专利和技术秘密协同体系,让研发记录成为“自动生成的证据”,而不是“事后补做的材料”。

03

公开与保密的矛盾在跨境中被放大

记者:中国和欧美、日韩对于技术秘密的法律保护规则差异很大。中国电池材料企业出海时,海外专利布局与跨境技术秘密保护需要同步规划,重点要注意哪些差异?

张浩:中国电池材料企业在现阶段主要还是围绕产能布局的“投资出海”。今年7月1日生效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对于技术出口的合规保护。中国企业一方面需要按照国内规定做好出口合规管理,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不同法域下差异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在技术出海背景下,专利布局与技术秘密保护的协同,核心在于处理好几个“公开”与“保密”的悖论在跨境中被放大的问题。有四个关键点企业必须深度考虑、提前布局。

第一,根据具体技术属性决定保护路径。企业需要在研发立项阶段就划定边界,确认技术成果的保护方式。对于高度依赖工艺参数、经验阈值的隐性诀窍,做好公司内的技术秘密分级和归档。同时,对于相关技术中的成熟方案、难以保持领先的方案,应当根据目标市场的专利布局制度尽快评估,实施专利布局。专利申请之前需要确定技术的原始开发地点。如果是国内完成的技术成果,在进行海外专利布局之前需要通过有关部门的保密审查。

第二,要利用时间窗口实现动态切换。国际环境下,技术秘密的秘密性认定是一项更加复杂的工作,而在国际专利布局中,PCT(专利合作条约)提供了30个月至32个月的决策缓冲期。企业可以“先保密、后视情况公开”,通过国际检索报告评估授权前景后,再决定进入哪些国家,避免前期投入浪费。

第三,要正视各法域对技术秘密、专利的不同保护规定。在国内,技术秘密一旦因不慎公开(如论文发表、展会披露)而丧失秘密性,最多是商业秘密保护失效,只要不影响新颖性,专利还能补救。但在出海场景下,问题要复杂得多。例如,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企业在国内首次申请专利后,有12个月的时间在海外提交申请。但如果在这个窗口期内,企业在中国以外的市场,如欧洲展会、美国学术会议提前披露了技术,不仅可能导致该技术在这些国家丧失新颖性、无法获得专利授权,还可能因为该披露行为破坏了“秘密性”,导致技术秘密保护在这些国家也同时失效。因此,出海企业的技术公开管理,必须从“国内合规”升级为“全球合规”,任何一次展会、宣传或对外合作中的技术交流,都要放在全球优先权窗口和各国秘密性标准的框架下审视。

第四,必须正视海外纠纷应对的举证困境。在美国,技术秘密侵权主要依赖民事诉讼,权利人需承担繁重的举证责任,证据开示成本极高。在目前企业技术出海的语境下,人员的流动会构成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合规的复杂情景,对企业提出关于“人+技术”复合资产管理能力的进一步要求。此外,出海企业必须将保护重心前移至“防泄露”阶段,构建能抗住海外司法审查的保密体系。

记者:海外建厂、海外设立研发中心、与海外客户联合开发的场景下,技术秘密跨境流转风险陡增。企业一般可以采取哪些风控手段?

张浩:技术秘密跨境流转的风险集中于几个关键环节。首先是出境合规这条红线。根据目前的规定,技术跨境输出不限于签许可合同,人员派驻、现场培训、远程技术指导都可能触发出口管制审查。企业需要对照《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等相关文件,把拟出境的工艺参数、配方数据、设备图纸逐项过一遍,该申请许可的要及时申请许可。

其次是出海技术转移前的准备工作。很多企业容易忽略技术出口的前置评估,但这一步非常关键。企业需要在出海前全面盘点自有技术资产,完成法律确权和可转让性审查,按价值进行分级管理。

需要提示的是,许多国内企业因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尚未建立,即使存在专利布局,但对于作为技术核心的know-how(技术诀窍),也没有进行及时整理。在出海过程中,技术资产如何流动,无形资产权属如何变动,路径和法理都不清晰,还容易触发技术出口合规的红线。如果是海外合资,还要对合作方的保密体系做尽职调查,确认对方的保密制度是否完整、是否真正落实到位。

再次是合作协议的设计。保密协议必须在合作启动前签署,不能等到要交技术资料了才补签。技术秘密的转让或许可场景要严格限制,能授权使用就不要转让所有权。对于联合研发场景,技术改进成果的归属要提前划清楚,合作终止后外方必须停止使用、返还或销毁全部技术资料。当然,如果落到具体实务,还会受到目标地政策的影响。例如,美国大而美法案(OBBBA)中关于“受关注实体(PFE)”的定义,对技术是否源自许可等因素进行约束。海外合作或技术所有权配置已经成为要综合考虑国内规定、常规法理和海外政策约束的三重问题。

在合作过程中,技术管控手段要跟上。例如,通过数字权限管理严格控制技术文档的访问范围,优先使用本地服务器并做好数据隔离。对于关键技术文件的转移,可以考虑引入公证。高敏感技术的使用环节,最好实行现场监督和驻派人员指导。像国内企业实施License-Out(海外授权)交易时采用过的思路,包括关键配料单独供应、核心工艺参数与设备解耦,就是比较成熟的物理隔离方案。

最后是维权响应机制。企业需要建立常态化预警,关注市场和竞争对手的专利动态,看是否有与我方技术秘密相似的内容出现。研发日志、邮件记录、交付签收单这些过程文件要全程留痕备份,确保发生风险时维权证据链完整。同时,提前储备好目标国的律所资源,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出现涉密情形能够快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