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企业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却为他人开具了700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上千万元。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后果有多严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法条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什么是“虚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包括三种情形: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量刑的数额标准很关键。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这意味着,虚开税款达到十万元就可能面临刑事追诉,五十万元以上量刑在三年至十年之间,五百万元以上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有一个案例具有警示意义:某被告人伙同他人在无真实交易情形下,为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共计83万余元,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83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区间,对应的刑罚已经相当严厉。而另一个案例中,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16份,税款数额高达1026万余元,远超“数额巨大”标准,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不以“牟利”为唯一目的。即便行为人是为了虚增业绩、融资等目的,只要虚开行为存在且达到数额标准,同样可能被追究刑责。当然,如果确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会更为审慎地处理。

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发票管理绝非小事。任何“票货不符”的开具行为,都可能从行政违法滑向刑事犯罪。一旦涉及税款数额达到十万元,就不再是简单的罚款问题,而是刑事追诉的门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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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誉强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国际工商管理MBA硕士学位,20多年的法律顾问从业经历,曾先后担任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民生银行管理层、IT互联网集团企业高管,曾任中国华商联合会首席法律顾问并入选投资项目智库专家组成员,20多年的法律纠纷解决经验,擅长各种复杂疑难问题的解决,范围包含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律顾问、知识产权纠纷、公司合规风控、房产纠纷、股权兼并和融资上市咨询、不良资产处置、破产重组等金融类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