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二年(1132年),临安。
一个四十九岁的女人,走进官府,状告自己的丈夫。
她告的罪名很具体:
丈夫虚报科举次数,骗取官职。
案子查实之后,丈夫张汝舟被免官、发配。
看起来,这场官司是她赢了。
可奇怪的是——
告赢丈夫的女人,自己却被关进了牢里。
这个女人叫李清照。
为了摆脱这段婚姻,她选择告发丈夫。可按照当时的法律,妻子告丈夫,即便最终证明丈夫确实有罪,妻子也可能受到处罚。
李清照因此入狱。
后来,她在狱中只待了九天,靠翰林学士綦崇礼等人出面,才得以获释。
这件事很能说明一个问题:
古代不是没有离婚,而是离婚这件事,从来都不是今天意义上的“自由分手”。
男人可以休妻。
夫妻可以和离。
有些情况下,官府甚至会强制判离。
可如果妻子想主动结束婚姻,事情就完全是另一套规则了。
一、七出:男人休妻,早就写好了七条理由
古代最有名的婚姻制度,就是“七出”。
也叫“七去”“七弃”。
《大戴礼记·本命》中记载: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后来到了唐代,“七出”被正式纳入法律体系。
《唐律疏议·户婚律》中规定:
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翻译成人话就是:
不生孩子、不守妇道、不侍奉公婆、喜欢搬弄是非、偷盗、嫉妒、患有严重疾病。
乍一看,七条好像都是“妻子犯错”。
可仔细看,会发现里面有几条非常特别。
比如“无子”。
唐律疏议解释得很清楚:
所谓无子,是妻子年过五十仍然没有儿子。
也就是说,不能因为几年没生孩子,就立刻拿“无子”休妻。
但“多言”就不一样了。
说话太多、喜欢议论家事,也可能成为休妻理由。
而“不事舅姑”,更麻烦。
因为它的判断标准,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公婆手里。
婆婆看你顺不顺眼,本身就可能影响这段婚姻。
二、最容易出问题的,其实是“不顺父母”
七出里面,“不事舅姑”为什么这么重要?
因为古代婚姻,并不只是两个人的事情。
它首先是一种家族关系。
妻子嫁进来以后,要侍奉丈夫的父母。
如果公婆认为她“不孝”“不顺”,就可能成为休妻的理由。
陆游和唐琬的故事,就是后世最熟悉的例子之一。
陆游年轻时娶唐琬,两人感情很好。
但后来婚姻破裂。
宋人周密《齐东野语》记载:
“不当母夫人意,出之。”
也就是唐琬不合陆游母亲的心意,最终被休。
后来两人在沈园重逢,才留下了著名的《钗头凤》。
陆游写:
“红酥手,黄縢酒,满城春色宫墙柳。”
这段故事流传了一千年。
但需要注意:
陆游休唐琬的具体过程,主要见于后世宋人笔记,并非《宋史》中的完整记载。
所以它可以作为宋代婚姻观念的典型故事,但不能简单理解成一份完整的“离婚案卷”。
真正值得注意的是背后的制度逻辑:
古代婚姻里,丈夫和妻子的关系,经常被放在整个家族关系里面处理。
三、七出之外,还有“三不去”
如果只有“七出”,那男人是不是想什么时候休妻就什么时候休?
也不是。
古人给“七出”加了一道刹车:
三不去。
《大戴礼记·本命》记载:
“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意思是:
第一,娘家已经没人了,不能休。
因为她被休之后无处可归。
第二,妻子曾经为丈夫父母服过三年丧,不能休。
因为她已经尽了很重的家庭礼义。
第三,丈夫当年贫穷,后来发达了,不能因为有钱了就把原配妻子休掉。
这第三条尤其有意思。
你穷的时候,她陪你吃苦。
你发达以后,却想换个年轻漂亮的?
不行。
至少在唐律的制度设计里,这种行为是受到限制的。
《唐律疏议》规定:
“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
也就是说,即使妻子触犯了“七出”,如果符合“三不去”的情况,丈夫仍然休妻,就可能受到刑罚,并且要把妻子追回来。
所以,“七出三不去”不能简单理解成:
男人拥有七张休妻许可证。
更准确的理解是:
七出规定了可以休妻的情形,三不去又给这些理由加上了限制。
四、但“三不去”也不是绝对保护
这里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
唐律紧接着规定:
“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也就是说,如果涉及严重疾病或者淫佚等情形,“三不去”的限制可以失效。
这说明“三不去”虽然给妻子增加了一层保护,但它依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婚姻平等制度。
它保护的逻辑也很明确:
保护的是礼法秩序和家庭关系。
而不是单纯保护妻子的个人选择。
五、反转:古代其实也允许“和平分手”
很多人以为,古代夫妻如果过不下去,只能男人休妻。
其实不是。
唐代法律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和离。
《唐律疏议》规定:
“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意思很简单:
夫妻双方都同意分开,不治罪。
这就是古代法律中的“和离”。
而敦煌出土的唐代《放妻书》,更让人看到了一种完全不同的古代婚姻场景。
其中有非常著名的一句话: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还有文书祝愿前妻:
“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
什么意思?
既然缘分尽了,那就各自重新生活。
甚至还祝对方以后能找到更好的归宿。
这不是现代人写的鸡汤。
而是敦煌出土的唐代文书。
所以我们不能简单说:
古代女人完全没有离婚权。
更准确的说法是:
古代存在和离,但婚姻关系的法律基础与今天完全不同。
六、还有一种更狠:国家直接让你们离
除了“休妻”和“和离”,古代还有第三种:
义绝。
顾名思义,就是夫妻之间已经发生严重冲突,法律认为这段婚姻不能继续。
《唐律疏议》规定:
“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
什么情况下会构成“义绝”?
主要涉及夫妻双方及其亲属之间的严重犯罪,比如殴打、杀害、奸淫等行为。
一旦达到“义绝”的程度:
官府可以强制判离。
甚至如果已经被判定“义绝”,夫妻还拒绝分开,还可能受到刑罚。
这就很有意思了。
现代人理解婚姻:
想离,双方商量。
古代却存在另一种情况:
你们不想离,官府也可能要求你们必须离。
因为在古代法律眼里,有些婚姻已经不是私人感情问题,而是整个家族关系和社会秩序的问题。
七、李清照:她为什么“告赢了丈夫,自己却坐牢”?
再回到文章开头。
李清照丈夫赵明诚去世后,她再嫁张汝舟。
婚后,她发现张汝舟存在欺骗行为。
按照相关记载,她最终选择告发丈夫。
问题就出在这里:
宋代法律对妻子告发丈夫,有非常严格的限制。
按照《宋刑统》等相关法律规则,妻子告发丈夫,即使最终证明丈夫确实有罪,也可能受到处罚。
李清照因此入狱。
她后来写信向綦崇礼求助,说明自己再婚后发现丈夫“实有狼心”,并解释自己为什么会走到告发丈夫这一步。
最终,她只在狱中待了九天左右,就被释放。
张汝舟则受到处罚。
这件事情最值得注意的,并不是“李清照坐牢九天”这个猎奇数字。
而是:
一个女人如果想通过法律摆脱丈夫,法律本身可能先把她变成被告。
她不是不能离。
而是要付出巨大的代价。
八、到了明清,婚姻又变成了另一笔账
到了明清时期,“七出三不去”的传统仍然存在。
与此同时,朝廷对妇女守节的推崇越来越强。
尤其到了明清,旌表节妇、烈妇成为重要的社会文化现象。
一个女人丈夫死后有没有再嫁,逐渐不只是家庭自己的事情。
它还关系到:
家族的名声、地方社会的评价,甚至国家的旌表。
另一边,社会现实却没有那么体面。
贫困地区长期存在典妻、卖妻等现象。
清代法律对此也并非完全放任。
《大清律例》对典雇妻妾等行为设置了刑罚。
可法律禁止是一回事,现实中有没有发生又是另一回事。
这其实就是古代婚姻制度最复杂的地方:
纸面上的礼法,和普通人的真实生活,从来不是完全重合的。
九、所以,古人到底怎么离婚?
把这些制度放在一起,就很清楚了。
古代夫妻结束婚姻,大致存在几种不同路径:
① 休妻
丈夫依据“七出”等理由提出休妻。
② 和离
夫妻双方协商结束婚姻,唐代法律已经明确承认。
③ 义绝
夫妻之间发生严重犯罪关系,由官府强制判离。
④ 特殊案件
如果涉及妻子主动告发丈夫、家族冲突等情况,还会受到另一套法律规则约束。
所以,“古代女人不能离婚”这句话,其实并不准确。
真正的问题是:
她能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低成本地结束一段婚姻?
答案就完全不同了。
十、七出三不去,真正保护的是什么?
把“七出”和“三不去”放在一起看,会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矛盾。
一边是:
无子可以出。
不事舅姑可以出。
多言可以出。
妒忌可以出。
另一边又规定:
娘家没人了,不能随便休。
为公婆服过三年丧,不能随便休。
丈夫贫贱时娶的妻子,后来富贵了也不能随便休。
看起来,它好像既限制男人,又限制女人。
但它真正维护的核心,其实不是今天意义上的“夫妻平等”。
而是:
家族秩序。
妻子不能因为娘家没人就被无情抛弃,是为了避免她成为无所归依的人。
丈夫不能发达后抛弃糟糠之妻,是为了维护婚姻承诺和社会秩序。
夫妻可以和离,是为了让已经无法继续的婚姻体面结束。
而妻子告丈夫受到惩罚,则是因为传统法律强调夫妻之间的身份秩序。
所以,古代婚姻法真正关心的,往往不是:
“这个女人想不想继续这段婚姻?”
而是:
“这段婚姻怎么结束,才不会破坏整个家族和社会的秩序?”
这也是为什么唐代敦煌《放妻书》里的那句: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直到今天仍然让人觉得动人。
因为在漫长的古代婚姻制度里,真正稀缺的从来不是“离婚”两个字。
而是:
两个人明明已经走不到一起了,却还能体面地说一句——从此以后,各自安好。
一千多年过去了。
这句话听起来依然不像法律。
更像是一个人离开一段感情时,最朴素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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