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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2024)京03民终17589号)是夫妻财产保护与网络直播打赏性质交叉领域的典型判例。法院明确:普通直播打赏属于网络服务合同下的文化娱乐消费,而非用户与主播之间的赠与合同;配偶仅以“未经同意、超越家事代理、礼物名称亲昵”为由要求主播返还打赏款,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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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1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事实: 原告王某1与被告冯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2系某视频平台的网络主播。2022年8月25日至10月19日期间,冯某在某视频平台充值后,使用个人账户中的游戏币在王某2的个人直播间进行直播打赏,共计消耗折合人民币182,471元。某视频平台扣除50%的网络技术服务费用后,将剩余直播收益支付给主播王某2。

王某1认为,冯某的打赏行为发生在其与冯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打赏,其对冯某的打赏行为不知情,冯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未经其同意。冯某向王某2打赏系基于欣赏并同意王某2的帮助要求,该行为已超出网络服务合同的范围,属于冯某的自愿赠与行为。此外,冯某作为已婚男士,向婚外异性王某2打赏所刷礼物的名称过于亲昵,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打赏数额高达18万余元,不属于正常的精神娱乐消费。故王某1起诉请求认定冯某对王某2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王某2返还赠与款项91,235.5元并支付利息。

冯某、王某2辩称,直播打赏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并非赠与合同关系;王某2作为主播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亦不知晓冯某的婚姻状况及打赏资金来源。

王某1与冯某系夫妻。2022年8月25日至10月19日,冯某在某视频平台充值后,在主播王某2直播间通过虚拟礼物打赏,消耗折算人民币182471元;平台扣除50%技术服务费后向主播结算。

王某1主张:

  1. 打赏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不知情、未同意;
  2. 冯某对主播打赏基于“欣赏”且礼物名称亲昵,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公序良俗;
  3. 打赏实质是无偿赠与,应认定无效,要求王某2返还一半款项91235.5元及利息。

王某2抗辩:打赏是平台消费行为,用户与主播不成立赠与关系。

朝阳法院一审驳回王某1全部诉请;北京三中院二审维持。

二、案件焦点与争议

焦点一:打赏是否构成赠与合同

  1. 原告方:打赏是无偿给予主播,无对待给付→赠与合同
  2. 被告方:打赏换取互动、榜单、专属服务→网络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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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二:配偶能否以超越家事代理、违反公序良俗主张返还

  1. 家事代理路径:未经配偶同意处分共同财产→无权处分→无效?
  2. 公序良俗路径:礼物亲昵名称+婚内男方打赏女主播→不正当关系?

三、法院裁判思路分析

1. 打赏不满足赠与合同的核心要件

法院指出,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以赠与合意为前提(《民法典》第657条)。而直播打赏中:

  1. 用户充值获虚拟币,打赏换虚拟礼物展示;
  2. 主播提供表演、互动、连麦、感谢、榜单排名等个性化服务;
  3. 用户目的是获得精神满足、情感互动,而非纯粹无偿让与;
  4. 主播有真实劳动投入(时间、表演、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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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有对待给付,缺乏“无偿性”与“赠与合意”,不成立赠与合同,而属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2. 平台分成不影响用户—主播关系性质

款项先进平台、平台抽成后结算主播,不改变“用户打赏换取主播服务”的本质;用户与平台是充值服务合同,用户与主播是消费服务关系。

3. “礼物名称亲昵”不等于违反公序良俗

法院认为:

  1. 礼物名称是平台预设(如“小心心”“城堡”等),不同名称对应不同金额;
  2. 无证据证明主播直播内容低俗、诱导私域交往、或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
  3. 仅凭礼物叫法不能推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或公序良俗。

→ 不适用《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无效规则。

4. 家事代理抗辩不能对抗善意主播

冯某打赏具有长期、高频、单次金额不等特征,属文化娱乐消费;

  1. 打赏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不宜简单累计放大;
  2. 网络空间中主播无能力、无义务核实观众婚姻状况、资金是否来自夫妻共同财产;
  3. 主播接受打赏无恶意,属善意相对人。

→ 夫妻内部可争议处分权,但对外不能否定打赏效力、要求主播退款。

四、法律适用与理论评析

1. 法律关系定性:消费说优于赠与说(本案立场)

司法实践确有分歧:

  1. 早期部分裁判:一般打赏=赠与
  2. 新近主流(尤其消费型打赏):用户—主播=网络服务合同

本案采用后者,逻辑更自洽:主播不是“坐收赠与”的受赠人,而是提供服务换取虚拟对价的市场主体。

2. 无权处分不再是合同无效独立事由

《民法典》下,未经配偶同意处分共同财产,并不自动导致合同无效的效力;对外合同效力看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配偶救济主要在夫妻内部(分割、少分),而非否定第三方服务合同。

3. 公序良俗门槛必须“具体事实”支撑

不能凭“已婚男+女主播+亲昵礼物”做推定。需证明:

  1. 私聊暧昧、线下见面、特殊含义转账;
  2. 主播诱导“不刷就冷落”;
  3. 内容涉低俗或承诺情感对价。

否则只是正常粉丝消费。

五、实务启示与代理要点

▶ 配偶(原告)代理思路

别直接套“赠与无效+返还打赏款”,败诉率高。正确路径分三层:

  1. 普通打赏消费→告主播返还:❌ 基本不支持
  2. 婚内分割/离婚少分→告配偶:
    • 依《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6条,证明“明显超出家庭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共同财产”=挥霍
    • 请求婚内分割或离婚时对打赏方少分、不分
  3. 真有婚外交往/诱导打赏→告主播返还:
    • 举证私聊记录、微信转账、见面证据、主播诱导话术
    • 主张超出合理劳务对价部分属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

证据清单:打赏明细(时间、金额、礼物名);平台充值流水、婚姻证明;主播私信截图、微信聊天;特殊转账(“520”“1314”);直播录屏(低俗、承诺互动)

▶ 主播(被告)抗辩要点:打赏=消费服务,非赠与;礼物名称平台设定,无暧昧合意;无私下交往、无诱导;平台已抽成,返还范围也只能是主播实得;主播无审核用户婚姻状况义务

▶ MCN/平台合规:禁止主播私域引流、索要微信转账;直播话术避坑“嫁我”“老公”等边界表达;留存打赏服务对价(互动、榜单、专属表演)记录

本案的核心裁判规则可浓缩为三句:

  1. 直播打赏默认是消费,不是赠与——有表演、有互动、有对待给付;
  2. 礼物亲昵≠公序良俗违反——必须有不正当关系或诱导事实;
  3. 配偶救济走“内部分割”而非“外索主播”——除非能证明婚外赠与部分。

对妻子王某1这类原告而言,本案是一次典型路径纠错:想拿回18万,不应告主播“返还赠与”,而应证明冯某构成挥霍,或在离婚分割时主张少分;若坚持主播不当得利,必须拿出婚外关系证据。

对行业而言,边界也很清楚:主播可以收打赏,但不能把直播间变成“婚外转账通道”;一旦超出服务对价、混入情感赠与,公序良俗红线就会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