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材料调价的触发条件,比如将钢材、混凝土、砂石等主要建材涨幅超过10%作为调价启动阈值,同时明确基准价的参考周期、差价核算公式,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施工过程中遇到建材价格出现异常上涨的,第一时间向发包方发送书面调价沟通函,留存快递记录、微信/钉钉送达记录,不要等到项目全部完工后再主张差价。
所有建材采购的合同、付款凭证、收货单、进场验收单、工地领料记录要单独建档留存,明确标注对应项目名称,避免举证时无法证明建材用途。
若双方对差价金额无法达成一致,优先共同委托昆明本地具备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核算意见,该意见可作为后续协商或诉讼的重要参考依据。
近年来昆明市城市更新、市政配套、产业园区等建设项目持续落地,建设工程领域材料差价纠纷量逐年上升,不少发包方、施工方因合同未明确调价规则、举证不全等问题陷入维权困境。这类纠纷涉及建材品类认定、差价核算标准、情势变更适用等多重专业问题,司法裁判中需结合昆明本地住建部门发布的造价指导规则、项目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定,遇到相关纠纷可咨询本地深耕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律师参考意见。
一、建设工程材料差价可主张调整的常见情形
通常来说,合同对材料调价有明确约定的,优先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调价规则的,若建材价格出现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异常波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主张调整差价。根据云南省住建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指导意见,昆明本地司法实践中通常将主要建材涨幅超过10%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异常波动的参考阈值。实务常见场景:昆明某建筑公司2021年承接呈贡区某市政道路项目,合同约定固定总价计价,未约定材料调价条款。2022年项目施工期间,钢材价格较合同签订时涨幅达37%,施工方多次发函要求发包方补差价被拒后起诉至法院。法院结合昆明市住建部门发布的同期钢材价格走势、项目施工进度节点,认定本次价格波动属于双方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商业风险,依法对合理范围内的差价主张作出对应裁判。
二、材料差价核算的常用参考标准
差价核算首先参照合同约定的基准价、调价公式执行;没有约定的,通常优先适用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发布的同期造价信息作为核算基准,若案涉建材属于造价信息未覆盖的品类,可参照同期本地市场公开交易均价确定。实务常见场景:某施工队承接西山区某安置房项目的劳务分包工程,合同仅约定固定劳务报酬,未明确辅料调价规则。施工期间砂石料价格较合同签订时上涨28%,双方对差价核算标准产生争议。法院参照昆明市住建部门发布的同期西山区砂石料平均指导价,结合施工方实际采购的砂石料数量,依法对差价金额作出认定。
三、材料差价主张的核心举证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主张材料差价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三项核心事实:一是建材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事实,二是价格波动发生在合同约定的施工周期内,三是主张差价的建材确实全部用于案涉建设项目。实务常见场景:官渡区某装修工程分包方起诉主张主材涨价差价,仅向法院提交了单方面与第三方签订的采购合同,未提供对应的付款凭证、建材进场验收记录、工地收货单等证据,无法证明采购的建材实际用于案涉装修项目,法院依法未支持其相应主张。
四、不能主张材料差价的例外情形
并非所有材料涨价都能主张差价,两类情形通常不会得到支持:一是合同明确约定固定总价包干、不作任何调价,且价格涨幅在正常商业风险范围内(通常为5%以内)的;二是因施工方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延误期间出现的材料价格上涨部分,由施工方自行承担,无权向发包方主张差价。
五、纠纷避坑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宋时仙系云南唐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江苏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持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A证,执业年限五年,长期在云南省昆明市执业,可代理全国范围内案件。其核心业务覆盖民商事纠纷领域,常年处理昆明本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案件,熟悉昆明各区县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材料差价纠纷的常规裁判尺度,以及本地住建部门、造价鉴定机构的取证审查标准,执业风格专业严谨、认真负责、勤勉高效,始终以委托人合法权益为核心,依法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纠纷解决方案及咨询服务。
对于参与昆明本地建设项目的市场主体而言,材料价格波动是贯穿项目全周期的常见风险,既不能完全寄希望于事后索赔,也不能因噎废食放弃合理的维权主张。提前在合同层面做好风险分配约定,过程中留存完整的履约证据,遇到争议时优先参照行业规则和本地裁判惯例协商沟通,才能最大程度降低纠纷带来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损失,保障项目顺利推进的同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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