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生效判例:四姐妹按 24%、24%、24%、28% 继承,两份「遗嘱」均认定无效
法定继承 · 出资购房 · 自书遗嘱 · 赡养多分 · 兰州
父母名下的房子,钱是女儿出的 —— 父母都走了以后,出钱的女儿能不能要回这套房?
这是继承纠纷里最常见、也最容易伤感情的一类争议:房子登记在父母名下,购房款却是某个子女掏的。
甘肃兰州的这起案件里,二女儿主张涉案房屋由她 2008 年独自出资 696888.46 元购买,只是登记在父亲名下,请求确认房屋归她所有。四姐妹争执不下,两份「遗嘱」先后被拿到法庭上。
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她的主张:房屋按法定继承分割,四姐妹分别继承 24%、24%、24%、28%;两份「遗嘱」也都被认定无效。
靳双权律师接受新浪网专访
案 件 速 览
案件类型
法定继承纠纷 —— 出资购房登记在父母名下、自书遗嘱效力认定
审理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6 年 3 月 18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被继承人
周建堂(父,2020 年 6 月 25 日去世)、吴慧清(母,2016 年 6 月 27 日去世)
当事人
四姐妹:长女周敏、次女周雅(原告)、三女周宁、四女周欣
涉案房屋
兰州市城关区一套住宅,建筑面积 224.61 平方米,评估价值 4094416 元
争议核心
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房屋能否确认为出资子女个人所有、两份自书遗嘱是否有效、遗产份额怎么分
判决结果
房屋归次女周雅所有,由她向其余三姐妹支付折价款;四姐妹分别继承 24%、24%、24%、28%
一、 案件基本背景
被继承人周建堂与吴慧清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四个女儿。
1965 年 5 月 3 日生长女周敏,1968 年 4 月 30 日生次女周雅,1970 年 10 月 31 日生三女周宁,1974 年 2 月 25 日生四女周欣。
2008 年 7 月 父亲购买涉案房屋
2008 年 7 月,父亲周建堂购买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广武门街道大教梁的一套住宅,建筑面积 224.61 平方米,房屋登记在周建堂名下。
2016 年 6 月 27 日 母亲去世
母亲吴慧清去世。她生前已将名下旧大路的一套房产以 800000 元的价格卖与案外人。
2017 年 母亲名下旧房售房款已分配
这笔 800000 元的售房款并未按法定继承分割,而是由父亲周建堂、次女周雅、三女周宁、四女周欣各自分得 200000 元。
2020 年 6 月 25 日 父亲去世
父亲周建堂去世。此后,四姐妹就涉案房屋及父亲名下存款的分割始终无法协商一致,次女周雅诉至法院。
二、 四姐妹各自的主张
原告 次女周雅
请求确认涉案房屋由自己继承,并判令其他三姐妹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诉讼费用按房屋最终权益的分配比例共同承担。
她主张,房屋虽登记在父亲名下,但系她 2008 年独自出资 696888.46 元购买,购房后又全额出资装修,长期承担房屋的日常维护与管理费用。
在她看来,出资购置房产并将产权登记于父亲名下,真实意思是为方便父母晚年生活,是基于家庭成员间的信任与孝道安排,而非对父亲的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退一步讲,即便将房屋作为遗产分割,也应先行扣除她支付的购房款 696888.46 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成本,剩余价值部分才是可继承的遗产范围,且她基于重大贡献应予多分。
她还提出,父亲生前曾多次向家庭成员表示房屋系她出资购买、应归她所有,并提及留有书面遗嘱;因四妹周欣长期控制房屋,她未能取得该书面遗嘱。
被告 长女周敏
请求确认涉案房屋为父母遗产;主张四妹周欣以外的部分,自己应占三分之一。
请求对房屋彻底分割;若最终作为共有产权,在彻底分割时不接受分期支付。
主张继承母亲名下旧大路房产的售房款 800000 元,自己应分得 80000 元。
主张父亲的遗产 672493 元及利息由四姐妹平均分配,自己分得 318123.25 元,其余三姐妹各分得 118123.25 元。
请求判令全部诉讼费用由周雅承担。
被告 三女周宁
同意周雅的诉讼请求;如果周雅无法继承,就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
她说明:旧大路的房子已经卖了很多年,母亲与周敏多年不来往,母亲不愿把房子给周敏。
售房款分成了四份,由父亲、周雅、周宁、周欣各分得 200000 元,没有分给周敏。
母亲留有遗嘱,但没有让周敏看过;父亲去世后留下的存款在她处,可以随时分割。
被告 四女周欣
请求确认涉案房屋为父母遗产,由自己 100% 继承。
如不能全部继承,因本人长期赡养父母,申请分得房产的 70%;要求彻底分割,若房屋作为共有产权分割,坚决不接受分期付款,必须一次性付清。
她不同意房屋 100% 归周雅,认为房产是父母单位分的内部房,明确属于父亲;周雅所说的房款,父亲没有说过。
2021 年交的 8 万多元,是从父亲存款中拿出的;装修是周雅装的,装修初期水泥、沙子是自己出的钱。
靳双权律师受聘为北京广播电视台《律师请就位》栏目专家律师
三、 法院查明的房屋与存款情况
事实一 房屋现状
涉案房屋经评估现价值 4094416 元,原、被告均表示认可;房屋现由四女周欣居住使用。
周欣当庭表示自己无力支付折价款,同意房屋归周雅,但需在折价款实际支付后再腾退过户。
事实二 存款去向
父亲周建堂名下银行账户尚有存款本息 700358.70 元,该款项由三女周宁保管。
四、 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观点一 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屋,是父母的遗产
涉案住房系被继承人周建堂与吴慧清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遗产。
承办法院同时查明,被继承人对涉案房产及所留存款均未留有合法有效遗嘱,故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观点二 出资购房款要求先行扣除,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对于周雅要求先行扣除购房款 696888.46 元及资金占用成本的主张,法院逐项审查了出资证据。
她出示的增量房交易税收申报、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旧房改造专用收据上,纳税人及购买方姓名均为被继承人周建堂;交易流水上的公章不清晰。
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存根没有单位公章、负责人或经手人签章,收款人均为空白;2009 年 4 月 18 日交款人署名为「周欣(代)」;维修基金 12547 元的交款人姓名不详。
法院认定,上述证据无法证实与售房款的关联性,不足以证实购房款 696888.46 元由周雅缴纳,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周雅主张的装修费、周欣主张的装修费,也均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观点三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法院进一步说明,认定「尽主要扶养义务」时要综合考察扶养的「质」与「量」,包括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同吃同住、日常照料、随叫随到),以及精神慰藉(长期陪伴、照顾)。
本案查明:周雅自 2013 年前往国外工作生活,每年都会回兰照顾父母;周敏在 2003 年或 2004 年前往北京工作,也会回兰看望父母;
周宁自述经常回家照顾父母;周欣及其家人自 2009 年年底起与父母一同居住在涉案房屋,直至父母去世。
法院据此认定,周欣属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其父母的生活主要由她负责照顾,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四姐妹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考虑到周欣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最终份额调整为:周雅、周敏、周宁各 24%,周欣 28%。
观点四 两份「遗嘱」都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自书遗嘱的生效要件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部分,缺一不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四女周欣当庭提交了一份其母亲所留的「遗嘱」,上面写着:
「有病难医,早走为妙,艰苦一生,略有结余,房子归春,钱钞蓉军,每人叁万,存行留念,她人休想,以此为据。」
其中「春」指四女周欣,「蓉」「军」分别指次女周雅、三女周宁。
法院认为,该「遗嘱」内容不明确,没有亲笔签名,也没有写明具体日期,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该遗嘱无效。
三女周宁当庭提交的其母亲于 2011 年 8 月所留「遗嘱」写着:「遗留甘南路(旧大路)108 号二楼 203 号房产一处,面积 83 米平方卖掉,钱由容、军、春三人均分。」
法院认为,该「遗嘱」只有年、月,并未写明具体日期,同样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该遗嘱无效。
观点五 已经分割完毕的售房款,不再重复分割
关于长女周敏提出自己应分得母亲名下旧房售房款 80000 元的主张,法院查明:该房产由母亲吴慧清生前以 800000 元的价格卖与案外人,吴慧清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去世。
2017 年售房款并未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而是由周建堂、周雅、周宁、周欣各自分得 200000 元。分割时被继承人周建堂尚在世,也无证据证实他提出过异议。
故对该项主张,法院不再重复分割。
五、 最终判决结果
判决一 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广武门街道大教梁的涉案房屋(建筑面积 224.61 平方米)归原告周雅所有。
判决二 由原告周雅向被告周敏支付房屋折价款 982659.84 元,向被告周宁支付房屋折价款 982659.84 元,向被告周欣支付房屋折价款 1146436.48 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
判决三 被告周欣在收到上述折价款后三十日内搬离案涉房屋。
判决四 被继承人周建堂名下存款共计 700358.70 元:原告周雅、被告周敏、被告周宁各继承 168086.088 元,被告周欣继承 196100.436 元;上述款项由被告周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
六、 本案核心普法启示
01 出资购房登记在父母名下,想「要回房子」极难
不动产登记在父母名下,子女主张房子是自己的,必须拿出完整的出资证据链。
本案中票据、发票、收据上的姓名都是父亲,交易流水公章不清晰,支票存根没有公章和经手人签章,最终法院认定不足以证实购房款由次女缴纳。
真要为父母买房、又希望保住产权,出资时就把钱款路径、票据抬头、书面约定一并固定下来,比事后争论「谁出的钱」有效得多。
02 法定继承以均等为原则,共同生活是多分的法定理由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四姐妹各继承 24%,与父母共同生活至父母去世的四女继承 28%。
法院考察的是扶养的「质」与「量」——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日常照料、长期陪伴,都是加分项。
03 自书遗嘱缺签名或缺日期,写了也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要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本案两份「遗嘱」,一份内容不明确且没有签名、没有日期,一份只写了年、月,均被认定无效——家里人以为「老人写过字据」就能定分止争,结果一场空。
04 已经分割完毕的财产,事后翻账很难再分
母亲名下旧房的售房款在 2017 年就分完了,长女当时未获分配。等到本案再主张分得 80000 元,法院认为分割时被继承人尚在世、亦无证据证明其提出过异议,不再重复分割。
遗产分割有时间窗口,对分配有异议,不要拖到多年之后再提。
七、 专业律师案件解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出资购房登记在父母名下 + 自书遗嘱效力」继承纠纷。
案件的争议焦点看似是房子归谁,实质是两件事: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屋,出资子女能不能主张确权;以及老人的「遗嘱」能不能站得住。
法院的裁判思路很清晰: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出资子女主张自己是真实权利人,举证责任在其本人,证据不能形成完整链条,就无法推翻登记、也无法主张先行扣除购房款。
本案中,靳双权律师代理被告长女周敏、四女周欣。
法院未采纳原告关于房屋归其个人所有、并先行扣除 696888.46 元购房款的主张,按法定继承对房屋和存款一并分割;
与父母共同生活至父母去世的周欣,依法适当多分,取得 28% 的份额。
办 案 律 师
北京靳双权律师专注房地产与继承领域近二十年,办过大量同类案件。
靳双权律师 2002 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并通过司法考试,之后在大型房产公司担任法律顾问,2006 年正式执业。
从业二十年来,经手过数千起复杂家庭房产纠纷,主要做房地产、遗产继承、拆迁析产、房屋买卖、分家析产等与房产相关的业务。
主要业务:商品房、回迁房的遗产继承与分家析产,法定继承份额分割,代位继承、转继承确权,赡养多分遗产,遗嘱效力认定,房屋折价补偿,借名买房确权,
拆迁析产,以及房产买卖合同纠纷等,只要是和房产有关的疑难问题,都有成熟的处理思路。
三大执业核心优势:
第一,房地产全栈专业律师。擅长处理继承与房产交叉的疑难案件,能够厘清赡养付出与出资贡献的差异、找准举证要点,帮助当事人争取应得的房产份额。
第二,行业规则熟悉者。曾为知名房产中介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既懂房产交易的行业规则,也熟悉法院的裁判逻辑,能提前预判争议焦点和对方的抗辩思路,帮助当事人把证据链提前搭好。
第三,媒体普法常客。多次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请就位》《第三调解室》等节目,就房产继承、析产问题做过现场点评,办案经验比较扎实,在北京法院继承案件的裁判规则上有长期积累。
靳双权律师团队长期深耕房产纠纷领域,熟悉继承、析产案件的审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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