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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网讯: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作为住房资金监管机构,具体承担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并依法办理网签备案,合同应约定购房资金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相关权利责任。

资金监管的解除与注销方面,实施意见规定,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后,由住房资金监管机构留存一定额度后,解除资金监管。

在项目完成房屋首次登记后,注销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余额转入企业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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