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贵德之声)

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强化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2023年11月1日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德县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贵德县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

二、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书信、传真、走访、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热线:0974-8555393、0974-8560101(传真)

举报邮箱:gdxyjglj@126.com

举报地址:贵德县应急管理局(迎宾东路89号)

三、奖励标准

对实名举报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依据《贵德县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经核实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对实名举报下列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经核实后,对举报人给予行政处罚金额5%—10%的现金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举报以下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举报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或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营业)、责令限期改正、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举报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审查,擅自进行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

5.举报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山。

6.举报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隐患的。

7.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属于应当强制淘汰的或者严重危及安全的设备设施、原材料、工艺装备的,可能导致事故的。

8.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条件,严重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

9.举报企业负责人未履行矿山领导带班制,生产经营场所、事故现场无带班领导的。

10.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11.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按国家规定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证件上岗,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上岗的。

12.举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

13.举报安全培训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未保证培训质量,弄虚作假,骗取或帮助骗取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

14.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15.举报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的。

(三)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

四、保障措施

有奖举报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实名举报人、举报事项实行严格保密。经核实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多次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只奖励一次,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励第一举报人。

五、兑现方式

贵德县应急管理局于工作日内通知具备获奖资格条件的举报人领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在举报事项经查属实并在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贵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贵德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9月30日

责编:王亚男 审核:李小英 监制:朱斌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