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原始股一直不上市,让老板高价回购是“投资止损”?
妄图在股市里“旱涝保收”,眼见违规买入的原始股上市无望、大幅缩水,便强令老板高价回购。这不是“投资止损”,而是变相受贿。
高价退股填亏空,权力变现必严惩。
纪法红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典型案例
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老板郑某在相关事项审批上谋取利益。2021年,郑某实际控制的某材料公司为筹备上市急需用钱,向多名亲友拉投资。在郑某劝说下,李某按照与同期其他投资者相同的价格,出资50万元认购该公司25万股原始股,双方未约定保底回购或固定收益。此后四年,该公司上市计划一再搁浅,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经认定,李某所持股权的市场价值已缩水至20万元。李某遂找到郑某“摊牌”,要求其以100万元价格回购该股权。郑某明知这些股只值20万元,但因有求于李某,仍表示同意。最终,李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犯受贿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分缕析
“公司没上市,我把股份退给老板及时止损,这是人之常情,为什么不行?”现实中,一些人有类似的错误认识。此类行为何以触碰纪法红线,是构成违纪还是受贿犯罪?关键要把“入股”和“退股”拆开来看。入股时,看出资是否真实公允、有没有掺杂权力的影子,这界定了最初的持股是一般违纪还是职务犯罪;退股时,看老板是基于合同约定、以合理市场价格回购,还是迫于职权高价买单,这决定了所谓的回购是否系权钱交易。
一、厘清“持股账”: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已然触碰纪律红线
为什么纪律要对非上市公司股份“严防死守”?与上市公司股票不同,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公开交易、信息不透明,值多少钱、能不能变现,全在“圈内”操作。党员干部一旦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手里的公权力就很可能被兜里的私股“绑架”——涨时想变现,亏时想兜底,遇到和自己持股公司相关的工作事项,很可能难以公正履职。《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之所以划出“硬杠杠”,就是为了从源头上斩断利益输送的链条,防止公权力被资本“围猎”。
本案中,李某真金白银出资入股,没享受特殊低价,也没签保本协议,且郑某公司是否上市存在不确定性,双方在入股时并未达成权钱交易的合意。因此,李某最初的入股行为不能认定为受贿,但其违反有关规定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应评价为违反廉洁纪律。
二、认清“回购账”:打着“退股止损”旗号强令他人高价回购,实为变相受贿
股权回购本身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但前提是交易要合规、价格要合理。本案的问题在于,郑某没有回购义务,且李某的股权价值已经缩水到了20万元,郑某仍“心甘情愿”花100万元回购。这种异常溢价,到底是怎么来的?
答案显而易见——是权力在坐地起价。李某仗权“摊牌”、开出100万元的高价;郑某明知价格离谱,因有求于李某,仍点头同意。至此,双方达成行受贿合意:一个利用职权为郑某谋利,一个高价回购股权作为回报。所谓“投资止损”,不过是掩盖权钱交易的幌子。
看透了“回购”的伪装,这笔受贿的账又该怎么算?不看李某投资亏了多少,而是看老板回购股权多掏了多少。《意见》明确:交易型受贿数额,按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本案中,李某手上的股权在市场上只值20万元,郑某却以100万元回购——中间这80万元的差价,即是李某职务行为的对价,均应计入其受贿数额。
廉洁提醒
资本市场没有“稳赚不赔”,企图借权施压向他人转嫁投资亏损,看似是精明的“止损”,实则是自投罗网。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与其挖空心思玩弄权钱交易的障眼法,不如彻底打消借权生利的歪心思,切莫等到身陷囹圄才追悔莫及。
图文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海河清风
编辑:木南
校对:梅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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