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转自:中国电力新闻网

近日,国家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对两家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两家企业分别为浙江晟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海宁悦与海新能源有限公司,对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分别为浙监能稽查〔2026〕89号、浙监能稽查〔2026〕90号。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两家企业均被处以罚款,处罚金额均为35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9月24日。

详情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浙监能稽查〔2026〕89号)

被行政处罚单位:浙江晟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监能稽查〔2026〕89号

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金额:3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9月24日

处罚机关: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浙监能稽查〔2026〕90号)

被行政处罚单位:海宁悦与海新能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监能稽查〔2026〕90号

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金额:3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9月24日

处罚机关: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

责任编辑:江蓬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