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刘虎
9月18日,中国证监会表示,拟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17起提供案件线索的“吹哨人”依法给予奖励。公告称,自9月18日至12月18日,这些“吹哨人”可登录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官网办理奖励申领登记,逾期未登记确认的视为放弃奖励。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微电子”)、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鹏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的“吹哨人”王宇峰,已无法申领这份奖金。自2022年11月被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从上海带走至今已近四年,他依然身陷囹圄。而华微电子董事长夏增文于2023年11月失联至今。
中国证券报的“吹哨人”奖励报道。网页截图
9月23日,王宇峰等三人职务侵占案一审庭审在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告一段落。他被吉林警方查封十余年的多家公司,早已实质性破产。
01
持续了一年两个月的“马拉松式”庭审
2015年11月,作为上海鹏盛原董事长、华微电子大股东的王宇峰及其前妻王某被吉林警方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2022年11月,王宇峰被抓走。
笔者自2023年3月起,陆续以《管得宽:吉林警方以职务侵占上海公司资产的名义抓走上海企业家》等为题,对这位吹哨人、民营企业家遭跨省抓捕的非正常刑案,予以持续的关注。2024年9月,威胁笔者要求删除文章失败的舒兰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崔玉生(曾担任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在接受纪委调查回家后自杀身亡。
“王宇峰已被羁押近4年,初次开庭至今14个月,总计开庭审理107天,庭审笔录2673页。场外的辩护之战将全面展开,今日长缨在手,何时缚住苍龙!”这是日前肖楠律师在其微信朋友圈分享的一则最新动态。
2026年9月7日,王宇峰在吉林中院受审(吉林高新法院借用其法庭)。刘虎 摄
2025年10月13日,被吉林方面羁押了近三年的王宇峰正式出庭受审。开庭首日,合议庭宣读了一份简短的庭前会议事项报告,对同年7月22日和8月8日两次庭前会议上辩护人提出的全部申请都予以驳回。“尤其是对于管辖权问题,并无释明任何理由,合议庭甚至计划一周结束庭审,但是于周中基本宣告‘原计划’破灭。”王宇峰的一位亲属称,由于证据繁杂,法庭开始组织被告人当庭辨认核实证据。
2025年11月20日,王宇峰案继续开庭,但高新区法院一再延长开庭时间,至2026年9月23日,除辨认核实证据以外,总计庭审时间107天。
在王宇峰的辩护人肖楠律师看来,王宇峰案本质上源于股东之间的股权、公司经营及资金往来纠纷,却在不当因素介入后被刑事化处理。
“案件从立案、管辖到侦查取证存在诸多争议,大量证人证言、书证及专项审计报告在来源、形成程序、真实性和证明力方面存在重大问题。”肖楠认为,实体上,王宇峰作为鹏盛公司股东及实际经营者,与公司及关联企业之间长期存在巨额、频繁的双向资金往来和财产混同,在资金权属及真实用途尚未查清的情况下,不能仅截取资金流出认定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对于虚开发票指控,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王宇峰本人具有决策、授意和犯罪故意。
“因此,全案证据无法形成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链,本质属于应由民商事法律调整的经济纠纷,依法应当宣告王宇峰无罪。”肖楠表示。
02
因没有管辖权退案后,吉林高新法院再次受案
除了“马拉松式”庭审,王宇峰案的另一大拉锯在于案件管辖权,这也是案件持续多年的核心程序争议之一。
2024年7月26日,吉林高新区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至高新区法院,对王宇峰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其中,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24年9月18日,高新区检察院变更起诉,径自撤回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高新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院对王宇峰案无管辖权,于同年10月10日将案件退回高新区检察院。但王宇峰仍未获得释放。在此期间,案件处于程序真空状态。
2025年2月19日,高新区检察院在再次将案件移送至高新区法院。《起诉书》中称,“2024年10月10日,高新区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该院管辖,向本院送达了退案决定,本院经依法监督,于2025年2月14日同意退回,建议吉林市公安局补充相关管辖证据,经该局补充侦查,现重新向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
也就是说,从2024年7月26日王宇峰案首次提起公诉至2025年2月14日最后一次被提起公诉,其间历时203天。
肖楠律师梳理案件材料后发现,吉林市公安机关最初介入此案的重要逻辑,是将王宇峰担任华微电子副董事长、上海鹏盛质押所持华微电子股权,以及华微电子可能因此遭受的损害联系起来,从而建立案件与吉林之间的管辖连接。
“但这条管辖链存在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如果被指控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为所针对的是上海鹏盛的公司财产,那么案件的直接犯罪对象和主要行为均指向上海企业,仅以华微电子注册地位于吉林,或者王宇峰曾担任华微电子副董事长,并不足以产生吉林的刑事管辖权。”肖楠表示。
上市公司华微电子。刘虎摄
案件此后的程序轨迹进一步加剧了这一争议。
肖楠认为,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属于决定刑事管辖的基础事实,原则上应当在立案、侦查之初即具有客观依据。“如果案件办理多年后,因为原有管辖依据受到质疑,再通过补充证据寻找新的‘连接点’,这些后来形成的材料能否反过来证明十年前侦查行为具有合法管辖基础,是本案必须回答的程序问题”。
争议最终落到另一个关键事实上——王宇峰所持上海鹏盛股权究竟是不是代华微电子高管团队持有?
这一事实不仅关系实体定罪,也关系吉林方面与案件之间能否建立管辖联系。
公诉体系以“股权代持——实际权益归属华微电子高管团队——相关利益最终指向吉林”建立连接,那么“代持关系”本身就必须具有充分可靠的证据基础。肖楠认为,目前相关证据的来源、形成过程及证明力均存在争议,不足以推翻工商登记所反映的股权关系,更不足以据此建立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权。
由此,王宇峰案的管辖争议形成了一条清晰的问题链——
吉林警方最初凭什么立案?最初的管辖依据是否合法?法院退回案件后为何需要重新补充管辖证据?多年以后形成的证据,能否反向补足最初的程序基础?而作为关键连接点的“股权代持”,又是否已经达到刑事诉讼所要求的证明标准?
肖楠据此主张,从吉林市公安局侦查,到高新区检察院起诉,再到高新区法院审理,整个案件的地域管辖基础均存在重大争议。
而在这一系列程序问题背后,还有个更根本的刑民边界问题:如果案件基础事实首先涉及股东实际出资、股权归属、代持关系及公司经营权等复杂民商事争议,那么在这些基础法律关系尚未得到充分查明之前,刑事司法是否应当直接介入,并进一步将相关资金往来评价为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
这或许才是这场持续十余年管辖权争议真正需要回答的问题。
03
被“吹哨人”拉下马的吉林官员们
随着本案推进,一些更值得关注的材料陆续进入法庭视野。
据王宇峰亲人透露,在庭审后期调取的另案卷宗中,出现了时任吉林市副市长崔振吉、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负责人郝君等人与案件早期办理背景有关的材料。肖楠据此提出,本案最初的立案是否受到案外力量推动,侦查机关选择吉林作为管辖地是否完全建立在法定管辖依据之上,应当接受更加严格的司法审查。
另案卷宗中所提及的吉林市原副市长崔振吉,据官方公开资料显示,其已于2019年12月31日被吉林省通化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虚假破产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而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原负责人郝君,由吉林市纪委监委在2024年7月25日通报其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最终因受贿罪被吉林市丰满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8个月。郝君落马的原因之一,正是王宇峰此前持续向驻所检察官举报的结果。
2026年9月3日王宇峰案进入法庭辩论前,检察院向法庭出示了郝君受贿一案的证据材料,直接证明了王宇峰案系时任副市长崔振吉交办,郝君接受夏增文贿赂2000万元。
崔郝二人外,本案中,负责刑事批捕王宇峰的吉林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崔伯军已于2023年10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接任郝君其后执掌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崔玉生,则在2024年9月自杀身亡。
已自杀身亡的崔玉生。网页截图
也因此,一个比具体指控王宇峰犯罪更基础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这起案件最初到底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启动?负责本案的侦查人员是否始终保持应有的中立?由他们收集、制作和固定的大量证据,又能否经得起合法性审查?
据调取另案卷宗中已生效判决所涉及的郝君受贿事实,使得吉林警方侦查人员与报案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成为审视本案侦查过程时无法回避的背景。辩护人肖楠据此提出:“如果案件主要承办人员与报案方存在利益关系,那么侦查人员是否依法回避、侦查方向是否受到影响,以及由其组织形成的证据是否仍具备足够的客观性和中立性,都应接受严格审查。”
肖楠认为,法院面对的任务并不是对持续多年的侦查和起诉结果作最后一道程序确认,而是对案件事实、证据和追诉程序进行独立审查。尤其当侦查人员中立性、证据来源和取证程序同时受到质疑时,审判的意义恰恰在于检验这些证据能否跨过刑事定罪所要求的证明门槛。
换言之,王宇峰案需要回答的不只是“卷宗里有多少证据”,而是一个更基本的问题:这些证据究竟是如何形成,它们是否足够真实、合法和可靠,以至于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并据此剥夺一个人的自由和财产?
这或许正是这起历时十余年的案件,在进入最终裁判之前必须经受的一次程序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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